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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版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公司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员工和所有应聘者。

第二条公司与雇佣有关的一切政策皆以能力和资质为基础,不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年龄或其他因素而改变。

第三条公司在所有岗位上,与甄选、聘用、培训、报酬、晋升和调动有关的一切决策只根据与该岗位需要的任职条件做出。

同样,其他所有人事决策等也杜绝非法的歧视。

第四条公司在符合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要求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去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目标。

第五条公司根据技能、资格、能力和态度面向社会公开选择聘雇最适合的人选。

第六条公司产生空缺岗位时,若公司内部有合适人选,则采用内部竞争上岗或调配方式进行补缺,内部无合适人选时方采用外部招聘。

第七条公司所有人员拥有完全平等的竞争环境,完全均等的就业机会。

第八条公司员工的招聘、报到、保证、试用、转正、解聘、离职、开除、调配、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劳动争议管理、考勤管理、值班、加班、给假、出差、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奖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制度及相关联制度文件办理。

●用人原则

第一条公司严禁各部门和车间私自接收、安排新员工。

凡违反招聘程序私自进公司的员工,一律视为私自用工,一经查实,对员工给予辞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私自安排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全部承担,并给予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予以500元/人的经济处罚。

第二条公司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班组工作,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特殊安排。

第三条公司招收的新员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18—55周岁(特殊岗位年龄上限可适当放宽),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无明显生理缺陷或犯罪前科,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公司不予接收。

第四条公司主动离职的员工原则上半年内不得二次进公司;半年以上的仍需重新办理入职报到手续,并且工龄不得连续计算。

特殊情况须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公司被开除和被辞退的员工一律不准再录用。

●招聘与报到

第一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结合各部门业务需要,用人部门填报人才需求表,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制定招聘计划,呈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面向社会招聘,优先考虑内部招聘,具体操作如下:

2.1招聘信息发布:

根据各部门经批准后的人才需求表制定招聘计划方案,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将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2.2求职资料的筛选,人力资源行政部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资料进行分捡和初筛,并将初选资料交用人部门负责人或其分管领导审核,确定面试名单。

2.3组织面试

2.3.1所有应聘人员需填写公司统一的《应聘人员登记表》。

2.3.2人力资源行政部根据用人部门确定的面试名单,安排面试时间及地点,并通知应聘者面试的时间、地点、携带简历及相关证件资料原件。

2.3.3面试流程为人力资源行政部初试→用人部门复试→总经理面试,主管级以上干部及特殊岗位人才必须经总经理面试确定,其他人员可适当减少面试流程。

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根据需要组织结构化面试。

2.3.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笔试或实操测试,由公司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考评。

2.3.5录用人员确定后,人力资源行政部通知录用人员报到的时间、地点、所需携带材料以及报到的注意事项。

第三条公司聘用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条件为判断依据,本着因才适用的原则,安排员工到相对合适的岗位上。

第四条公司新聘人员入职报到,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与拟录用人员进行面谈,在双方确认岗位、职级、薪酬待遇等的前提下,办理录用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对录用员工的入职资料收集(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岗位上岗证、体检证明、一寸证件照)、办理员工证、签发员工手册、分配OA账号、办理饭卡,告知劳保用品领取时间。

●岗前培训

第一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培训公司简介、规章制度、企业文化、人事相关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常识等通用性制度。

第三条公司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员工的岗位技能、安全操作法规知识等进行培训。

第四条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行政部组织进行相关的测评。

第五条岗前培训测评合格后,录用人员方可到用人部门报到,根据用人部门安排上岗试用。

●协议保证

公司新聘人员必须签订《安全协议》,管理、技术、财务及其他特殊岗位须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专项协议后方可走上工作岗位,所有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员工违反相关条款按协议规定办理。

●试用与转正

第一条公司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可根据工作经验另行书面约定。

第二条公司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表现及适应能力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缩短、延长或终止试用期,也可根据考核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条试用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阶段,公司与员工都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提出终止试用,但相关手续必须执行公司制度要求办理,否则不予结算工资,试用期人员上班不满一周的不予结算工资。

第四条公司试用期人员应在试用期结束前10天主动提交书面的《员工转正申请表》。

第五条公司转正员工须认真填写《转正申请表》并逐级审批:

5.1用人部门负责人依据员工个人表现、考核情况等,提出是否转正、换岗、延期或辞退鉴定意见。

5.2《员工转正申请表》用人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由部门内勤提交至人力资源行政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5.3人力资源行政部报公司领导审批(中高端人才由总经理审核并批复),经公司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六条不提交转正申请,则不安排转正考核、不计发转正工资。

因个人原因导致推迟转正的,从最终批准转正当天算起。

因部门领导、内勤或者人事专员责任导致转正推迟的,转正自应转正之日算起,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罚。

第七条公司员工转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双方可协商决定,合同期满续签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

●解聘、离职及开除

第一条公司工作期间(含试用期)员工因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原因不符合公司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调剂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随时解聘,工资正常结算。

第二条公司员工凡无故擅自旷工三天(含)以上者,或每月累计旷工三次(含)以上者,均作自动离职论处,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

旷工的情形包括请假领导未批准擅自休假的以及电话请假但未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

第三条公司试用期内员工离职须提前三日提出申请,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公司,工资扣除劳保用品及其他费用外正常发放。

第四条公司转正员工离职,根据工作岗位特殊性确定提前申请期限:

车间普通员工1个月,车间基层管理及业务员2个月,主管干部及特殊岗位(仓管、客服、技术、财务等)3个月,中层干部(副部级以上)6个月,不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批准,擅自不来公司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离职批准后须按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扣除应扣款项后,工资正常结算,自离职次月算起3个月后给予发放。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职业道德败坏者;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行贿受贿出卖公司利益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开除,根据相关条款扣除相关款项后,工资视情况给予发放。

第六条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期满者,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该员工应于合同期满之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七条公司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方可离开,按照《离职审批交接单》内容,具体手续如下:

7.1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向指定的同事交接工作事项(主要指部门内部文件、档案资料、电子档、办公书籍、客户资料、名片、油卡、电脑密码、U盘、本办公室钥匙等)。

7.2办理手机、手机卡交接,由人力资源行政部根据签订的相关协议办理。

7.3仓库交接手续(劳保用品、工具有无损坏等),仓库负责人签字。

7.4到财务办理销账业务,离职员工有款项未报销或欠公司钱的不予办理离职,公司欠离职员工钱的由财务相关业务人员在离职交接表上注明具体款项,经总经理签批后可给予发放。

7.5在公司员工宿舍住宿的必须及时办好退房手续,将房间钥匙和门禁卡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一并交到人力资源行政部,个人物品必须在离职后3日内清理完毕,否则公司给予销毁处理。

7.6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饭卡食堂餐柜钥匙交接,发卡余额在结算工资时返还,严谨私自与在职员工交易,一经发现给予扣罚工资处理。

7.7如与公司签定其他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按其约定办理。

7.8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员工证、员工手册交接。

丢失员工证罚款50元、员工手册罚款100元。

7.9离职手续办理完备后,经人力资源行政部核准结算未发工资,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工资。

●人员调配管理

第一条公司需要进行人员调配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或个人申请,填写《人员异动表》并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对调配申请进行初审,确定需要调配人员的条件,包括人数、性别、岗位、专业等各项具体要求;初审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公司人员调配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开具调令。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通知相关部门准备进行人员调配工作,调出部门与调出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包括原工作岗位职责、工作业务以及办公设施、文件资料、相关财物、使用工具等。

接收部门与调入员工进行面谈沟通,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具体办理岗位调配,根据薪随岗变的原则变动薪酬标准。

第六条公司车间普通工人岗位调整的(除跨部门调整外),由制造部主导操作,无需走签批手续,但需要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法人代表与其签订。

主管及以下员工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公司授权代表负责与员工签订。

第二条公司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均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

第三条公司员工试用期满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由人力资源行政部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拒绝签合同的不予转正,继续执行试用期薪资待遇。

第五条公司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的证明后,公司方与其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几种情况:

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一年一签;对于财务、技术、售后服务等关键业务岗以及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是三年一签。

特殊情况可协商确定。

第七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次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条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原则:

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第二条公司为每个新员工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应包含以下完整有效的文件:

①员工应聘登记表;②《安全协议》、《保密协议》;③员工承诺书;④转正申请表;⑤劳动合同;⑥健康证明;⑦各类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行政部应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可疑人员必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所有资料如有虚假,公司有权不予录用或解聘处理。

第四条公司人事档案按部门、入职时间等分类,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整理归档便于检索。

同时装入档案袋管理,并在档案袋上做好标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档案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状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归案,原件当场查验。

第六条公司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分开存档,档案保存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保留至该员工离岗5年后销毁)。

第七条公司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并经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借阅,必须在人力资源行政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阅读资料,严谨带走。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不得跨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批准后方可。

第九条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登记表》。

第十条公司查阅中层以上干部人事档案须经总经理审批;查阅主管级以下员工人事档案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人查、借阅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和损坏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必须事先经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人事档案内容不得泄露,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等。

第十三条公司人事档案存放环境要求设置专用档案柜,保证存放环境清洁干燥无蛀虫,档案资料按部门归类存放做到整洁有序、一目了然便于检索。

●劳动争议管理

第一条劳资纠纷通常类型包括:

1.1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1.2因奖惩产生的争议。

1.3因工作报酬发生的争议。

1.4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5因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

1.6其他涉及人事劳资的争议。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行政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公司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要定期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第五条劳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员工与员工所在部门、员工与人力资源行政部)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第六条协商有利于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第七条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申请调解。

第八条经人力资源行政部与纠纷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进入劳动纠纷调解程序。

第九条公司解决劳动纠纷,由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相关人员或是其他部门人员负责组成临时调解小组处理。

第十条调解小组调解劳动纠纷,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第十一条调解申请必须于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以书面或是口头提出申请,人力资源行政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纠纷不予受理:

一般的民事纠纷。

调解申请人不是劳动纠纷当事人(方)

已经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或是法院判决的劳动纠纷。

第十三条向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的意见或是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召开调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分析整理,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第十五条调解小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调解申请结束

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方)撤回申请。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协议,调解视为结束的。

调解不成。

自当事人(方)申请调解之日起,15天内到期末结束的。

第十七条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驻地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情形包括:

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单位或者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勤管理

第一条公司考勤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是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保证工资核算使用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条公司有两套固定的作息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

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7:

50——12:

00上午7:

50——12:

00

下午14:

00——18:

00下午13:

00——17:

00

加班18:

30——21:

00加班17:

30——20:

30

夜班18:

30——2:

30夜班17:

30——1:

30

人力资源行政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每年九月一日调整为冬季作息时间,每年的四月一日调整为夏季作息时间。

车间夏季上班时间可由分管制造的副总经理、制造部长、车间主任根据当天车间温度适当做出调整。

第三条公司执行上、下班指纹、肖像录入打卡制。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第四条公司除保安、保洁、厨师、采购、发货、出差的员工和外地办事处未安装考勤机的部门人员外,其他员工每天打卡四次,即早上上班打卡(6:

30-7:

50),中午下班打卡(12:

00-12:

29),下午上班打卡(夏季13:

00-14:

00)、(冬季12:

30-13:

00),下午下班打卡(夏季18:

00-18:

30)、(冬季17:

00-17:

30),干部开会等除外。

保安、保洁、厨师、采购人员、发货人员只需早上上班打卡、下午下班打卡。

所有职工如有加班情况,加班开始前到加班结束也进行指纹、肖像考勤。

第五条公司因公外出、考勤机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正常打卡者,须在回到公司的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填写漏打卡证明,注明漏打卡原因。

第六条公司各部内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记录,根据员工正常出勤、加班、休假等情况切实做好考勤记录,次月3日前将复印件及整理好的电子版考勤交至人力资源行政部,遇有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公司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者,视为迟到/早退。

20分钟以内、当天缴纳罚款二十元,否则双倍从工资中扣除;超过2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半天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因请假推迟上班的仍需打卡且需与请假条一致,否则不记为出勤。

第八条公司所有员工请假在1小时以上(不含1小时)的方可电话请假,并在当天由同事代办请假手续。

一小时以内一律提交书面假条,各部门不得批准请假1小时以内的电话请假。

第九条公司员工请假期限已过,但仍不能回公司上班的,应回公司递交书面续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续假,如到期未来上班且未进行续假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条公司工勤人员和计件人员不享受带薪休班,国贸人员享受单休,除以上人员外均享受两天带薪休班,节假日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假期根据公司安排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脱离岗位的视为旷工,包括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

旷工除旷工时间不计发工资外再扣罚旷工时间两倍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3次的,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不予结算所有未发放薪资(包括工资、提成、奖金、报销款等)。

第十二条公司除采购、送货人员外其他员工考勤后未到下班时间外出的,应持相应权限人员签批的请假条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开出门证,若因公事外出的需要提交出差申请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同时开具出门证。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试用期间和离职当月应出勤天数均按满勤天数算。

试用期内出勤满20天的享受一天带薪休班,出勤满25天的享受两天带薪休班,试用期不满一个周的不予结算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参加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统一组织的社团活动、会议视为出勤,因参加活动未能打卡的由本部门内勤到人力资源行政部统一办理漏打卡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销售业务经理、客服安装人员等长期出差在外人员,须每天使用当地固定电话报岗并提交每日工作日志到部门内勤处,部门内勤核实后做好考勤记录,在外出差人员一旦回到公司即执行电子打卡规定,否则不予计算出勤。

第十六条公司临时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签批后交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出差回公司后须提交出差报告经总经理审阅认可后,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档用以计算考勤,否则不予计算考勤。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于每月8-10日将出勤天数、加班明细公示于公告栏(遇有节假日的则顺延),如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逾期后提出异议的不论异议是否有道理均不受理。

本人在公示期内因故不在公司内的,应委托同事代为查看,以出差、工伤等理由逾期后再提出异议的视为无效。

●假别管理

第一条公司员工请假手续实行逐级签批的原则,即:

直接领导不准假的,其他任何领导签字都无效,任何请假条必须即日送人力资源行政部,底联在本部门留存。

第二条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准电话、短信请假。

具体情况部门/车间负责人把握。

突发疾病或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的可电话请假,但必须在请假当天上班30分钟内委托同事代为办理请假手续,本人请假完毕来上班当天必须到人力资源行政部销假,在假条上补签字。

第三条公司员工婚假、丧假必须持相关的证明或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再报总经理签批。

第四条公司员工除因工伤休假外,其他病假一律按事假计算,工伤休假期间只享受社保费用的正常缴纳。

第五条公司员工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假期审批权限:

各部门负责人有权审批下属3天(不含)及以内的事假;3天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

参加每周调度会的中层以上干部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

车间工人请假须先经班长签字审核后再走相应签批手续。

所有假条签批后须在当天提交到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档。

第七条公司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

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班前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委托同事在上班后30分钟内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其他假期福利参照《薪酬福利方案执行》。

●加班、值班管理

第一条公司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从事生产工作的记为加班。

若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不作为加班,因个人工作效率低的,不能按期完成工作,这种情况下加班不得记入加班,不安排加班餐,视为自主安排加班。

第二条加班费计算规则参照《薪酬福利方案》执行。

第三条公司行政后勤职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也不记录加班。

如有特别紧急任务必须加班的每次加班两个小时以上且每月累计加班五次以上者给予计算加班费。

第四条公司副部级以上干部加班不予计算加班费。

任何员工一个小时以内的加班不予计算,车间普通员工及客服部装车人员超过一小时的加班按照规定打卡并须提交由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加班申请,方可记为加班。

第五条公司员工自下午下班起加班到凌晨一点半(夏季作息时间为加班至凌晨两点半)的即视为第二天正常出勤。

第六条公司客服部夜间装车的记为出勤,正常下班后装车时间满8小时记为第二天出勤,不足4小时和超出8小时之外的记为加班。

第七条公司员工加班不足半天的按照8小时进行折算成天数来计算加班费。

所有折算的天数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八条公司值班主要为夜间值班,包括:

行政值班和仓库值班。

第九条公司夜间值班人员,遇有购买配件的,行政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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