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无人机防御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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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无人机防御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GZJL-HY2019ZC-1116

项目名称:

XX省XX监狱无人机防御系统采购项目

 

XX有限公司

2019年月日

温馨提示!

(本提示内容非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

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如无另行说明,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

二、本项目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与磋商,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投标资格,请适当提前到达。

三、响应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四、请仔细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已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五、请正确填写《报价表》。

多包组项目请仔细检查包组号,包组号与包组采购内容必须对应。

六、如投标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

七、响应供应商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采购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

目  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4

第二章磋商资料表7

第三章评分体系与标准9

第四章用户需求书14

第五章合同文本21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5

第七章磋商须知47

一、说明47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48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49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52

五、竞争性磋商流程53

六、授予合同56

第一章磋商邀请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XX省XX监狱(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XX省XX监狱无人机防御系统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

GZJL-HY2019ZC-1116 

二、采购项目名称:

XX省XX监狱无人机防御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

600000.00;

四、采购数量:

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

详见磋商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2.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

3.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六、供应商资格: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的财务状况报表复印件)

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本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响应供应商(公章):

日期:

第七章磋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2.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财政性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3采购代理机构指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

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磋商资料表。

3关于响应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

3.1响应供应商是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1.1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响应供货商才能参加磋商。

3.1.2符合第一章磋商邀请“合格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特殊条款。

3.2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供应商。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货物”是指响应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等。

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4.2“服务”是指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完成的全部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完成服务所需的货物,及须承担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伴随服务。

4.3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4.4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5响应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

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5投标费用

5.1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其他

6.1所有时间均为24小时制北京时间,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别注明除外)。

6.2供应商(响应供应商)向我司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公司的意见。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7.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7.2要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七章,由下列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资料表

第三章评分体系与标准

第四章用户需求书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磋商须知

7.3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7.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XX有限公司”所有。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8.1采购人可以主动地或在解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时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变更)公告。

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澄清(更正/变更)公告书面通知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其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予以确认。

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确认则视为收到澄清(更正/变更)公告,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8.4采购人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8.5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或现场考察

9.1除非磋商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如举行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则按以下规定:

9.1.1在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9.1.2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9.1.3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0磋商的语言

10.1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两种语言不一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1响应文件的构成

11.1响应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初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编排顺序参见响应文件格式。

11.2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2响应文件的编写

12.1响应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函、报价表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

12.2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磋商的,其响应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密封。

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2.3响应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2.4如果因为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而给磋商造成困难的,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13磋商报价

13.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或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

并按报价表的要求报出价格。

报价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若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价格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成交后不作任何调整。

13.2投标分项报价应包含:

13.2.1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全部产品价格、服务价格、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等全部税费、运输、保险、安装、伴随服务、标准附件价、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如有)、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如是提供境外的货物,还应包括货物从境外进口己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报货物境外离岸价格、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等费用。

磋商资料表中对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2对于报价免费的内容须标明“免费”。

13.3除磋商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响应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13.4除磋商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磋商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3.5除磋商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本次磋商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4投标货币

14.1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联合体投标

15.1除非磋商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果磋商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5.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至(六)项规定,对“合格的响应供应商”的特殊条款要求至少有一方符合。

15.2.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2.2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磋商;

15.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响应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响应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2.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2.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6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6.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响应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否则,将导致其磋商报价无效。

16.2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响应供应商。

17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7.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磋商的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证明货物或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7.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

17.2.2货物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适用货物类项目)

17.2.3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货物或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内容与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采购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

响应供应商在阐述时应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内容、要求和标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中要实质上满足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8磋商保证金

18.1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期限缴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采购人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8.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8.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8.4.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8.4.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8.4.5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8.4.6依法取消成交资格;

18.4.7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4.8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磋商有效期

19.1磋商应自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磋商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响应。

19.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响应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0.1响应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电子文件和磋商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2响应文件的签署

20.2.1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以及磋商文件中明示盖章处应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副本可以用正本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20.2.2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供应商应单独提交一个密封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信封”的字样,内容包括报价表、磋商保证金缴付凭证、电子文件和退磋商保证金说明函,若本项目(或包组)接受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投标,应将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一并提交。

“报价信封”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响应文件密封:

21.2.1清楚写明响应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21.2.2注明磋商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组号(如有)和“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1.3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

22.1响应供应商应在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磋商资料表中指明的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绝。

2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撤销

23.1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和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时点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3.2除响应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情形外,响应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后或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其投标。

否则,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五、竞争性磋商流程

24响应文件的拆封

24.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24.2响应文件拆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拆封地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开标地点。

24.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全体响应供应商对全部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25磋商小组

25.1磋商由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按政府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人数构成将按照磋商资料表中确定。

磋商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2磋商小组名单在磋商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25.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5.2.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5.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5.2.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5.2.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磋商过程

26.1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2资格、符合性评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资格、符合性评审表》,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现场告知有关供应商。

只有全部满足《资格、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的投标才是有效投标,只要不满足资格性和符合性条款中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对投标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26.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以响应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6.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5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7如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由磋商小组视磋商进程决定)。

26.8最后报价对所有响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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