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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承包合同

篇一:

荒地承包协议

荒地承包协议

二○一二年

荒地承包协议

甲方(发包方):

榆社县西马乡常瑞村委

乙方(承包方):

杨致贵

为规范农村专业承包行为,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特订立此合同。

一、承包项目

甲方经常瑞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常瑞村所属的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

东至黑加峪口,西至河道,南至乌马河,北至公路边,面积40亩。

二、土地用途及租赁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和育苗、植树。

2、租赁形式:

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给乙方。

三、土地租赁经营期限

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六二年四月一日止。

该地租赁经营期限为伍拾年。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双方协定,该土地使用的租金以每亩1000元(50年),共计肆万元(伍拾年),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租赁地的道路。

6、在使用资源和道路方面与本村村民享有一样的待遇。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土地。

在承包期内乙方遵纪守法,不搞破不性开发。

2、享用租赁土地上的收益权,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在租赁合同期内,土地上的农作物以及由乙方栽植,培育、养护的植物,农作物,树木,包括经济果林、药材,均归乙方所有。

8、乙方自行修建的配套设施归乙方所有。

9、乙方在承包期内要指导当地村民育苗,帮助销售。

六、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租赁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的内容。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各种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租赁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补

偿归甲方)。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土地,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

满,如继续租赁,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租赁合同。

7、本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继续租赁,乙方自行修建的配套设施,以及在租赁地上由乙方栽植、培育、养护的植物、农作物、树木,包括经济果林、药材等必须自行清理,如果自动放弃,甲方不予任何形式补偿。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租赁金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榆社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

篇二:

荒地承包合同范本

荒山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职务:

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职务:

董事长

为有效使用荒地,促进村的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

立本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承包土地位置、面积及现状

1.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性质为荒山(未利用地),位于巩义市小关镇段河村,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甲乙双方共同勘查确定的四至边界为:

东至,西至,南至路,北至。

(双方勘查确定的承包土地界址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1.2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承包土地面积为亩(平方米)。

本合同生效后,该荒山如经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平整、改造、修葺后总面积发生变化的,承包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不再变更,仍以约定的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为准。

1.3本合同项下的未利用地的地貌现状为荒山、荒坡,荒山、荒坡范围内如果存在具有经济价值的林木、种植物或其他附属物(地上附属物),双方在办理承包交接手续时应对地上现有附属物登记造册,协商补偿价格,由乙方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向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所有人发放或付清补偿款。

1.4甲方承诺和保证其对上述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坡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权对上述土地发包。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在没有提交权属证书之前,甲方应先提供可证明其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1.5甲方承诺上述未利用地不存在权属争议及其他任何争议,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对上述未利用地范围内没有权利主张,甲方对上述未利用地拥有独立的发包权。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用途为发展林业经济、农业经济,包括各种林木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及养殖。

第三条承包期限

3.1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期限共计年(年),从20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3.2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承包土地,应在承包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优先将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给乙方,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4.1双方商定:

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金为元/年/亩,每年土地承包金数额为元,合同期限内土地承包金总额为元人民币。

甲方承诺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金单价及承包金总额保持不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单价及承包金总额。

4.2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金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年度的承包金。

甲方收到承包金时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4.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金已包括甲方应向国家(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一切税收和费用,承包期内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

4.4乙方应按照约定数额及期限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如乙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批准及授权

5.1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事项应当事先经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委会主任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将本合同报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批准。

(甲方村民代表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5.2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申请巩义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向乙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六条承包土地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6.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对承包土地拥有独立使用权及投资、经营管理权,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权。

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需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种植、土地整理、挖填土方、修路、引水、架电、铺设管线、搭建临时设施等,甲方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6.2乙方在对荒山承包期间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甲方对乙方经营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经营亏损为由请求减少或降低承包金数额。

同时,如果在甲方承包盈利的情况下,无论甲方盈利状况如何,甲方不得以乙方经营获利为由请求乙方增加或变相增加承包金。

6.3甲方保证村民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到承包土地区域内从事开垦、种植、放牧、取土等行为,不得进行堵路、堵门、停电、设置障碍、设卡收费等一切影响乙方经营的违法活动。

承包土地区域内乙方可以进行封闭经营及管理,甲方确保本村村民不得擅自进入承包土地区域,或从事其他妨碍乙方承包经营的活动。

6.4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承包土地周边相邻单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排除和解决影响乙方正常承包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提供良好的承包经营环境,保障乙方正常的承包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乙方有权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流转,承包土地转让或流转之后,受让方或接受土地流转的第三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同等权利。

7.2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减去合同已履行期限后的剩余年限,在该期限内第三方有权依法自主承包经营。

7.3本合同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依法征收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的,所有补偿金按如下方式分配:

承包土地地上林木、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等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承包期满后的处理

8.1本合同承包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本合同项下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同意继续承包的,双方另行续签承包合同。

8.2承包期满如双方没有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时,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地上的林木等各种附属物。

如甲方同意接受承包土地上的林木、附属物等附属设施,应当按接收资产时的市场价值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款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或双方确定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值为准。

待甲方付清补偿款后,乙方将林木、建筑物等附属设施移交给甲方所有。

第九条陈述与保证

9.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甲方为签署本合同已按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的同意或授权。

9.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前未在本合同承包土地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可能对乙方执行本合同构成障碍的其他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维持该等状态不变。

9.3在本合同期满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收回乙方对该土地的承包权,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期满后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保障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9.4甲方保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确保乙方独立拥有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和收益权,确保国家和政府对该承包土地地上建筑物等附属设施、林木等的一切补偿金和优惠政策全部归乙方享有;并负责协调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与政府主管部门、土地相邻方及村民之间的关系。

9.5乙方有权自主经营管理承包土地;有权依法对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林木等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甲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为乙方依法行使权利提供一切便利,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甲方保证承包土地流转后第三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与承包方同等的权利。

9.6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金额、期限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承包金。

9.7乙方保证搞好承包土地及周边的环境保护,不得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有损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

9.8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乙方申请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变更的,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享有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的;

(2)甲乙名称、姓名改变的;

(3)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的;

(4)乙方发生分立、合并、清算、解散等情形,由乙方股东或继承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0.2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出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则违约方应补足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使守约方获得充分救济。

如双方对损失计算存在争议时,约定损失计算方法为守约方每天损失额为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约定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巩义市小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11.4凡与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等有关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并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11.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文本提交批准登记部门备案。

(本页为荒山承包经营合同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批准机关:

(盖章):

日期:

年月年月日日

篇三:

荒地承包合同

荒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积极相应国家号召,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挖掘我村部分闲置荒地,发挥其最大潜能,充分带动农村的生产积极性。

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在本村荒地承包给乙方,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共计亩。

二、承包费用为:

元/年/每亩,合计元,(大写)。

甲方将所有土地承包手续办理完毕并将承包地交付承包人后,乙方一次付清。

三、承包期限为年(起算时间为甲方将承包地交付乙方的时间)。

四、乙方承包荒地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地上种植,养殖,加工业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甲方应积极协调村民之间的其他事宜,在业务上给予大力帮助,乙方有权获得国家用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其他未尽

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乙方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甲方不得干预。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承包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地上建筑物、种植物、养殖物、剩余土地承包期的土地补偿以及投入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乙方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九、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荒地,不得因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影响此协议的执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造成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十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共份(另附附件一、村民代表同意确认签字表份),甲乙双方各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全体村民同意确认签字表

为了积极相应国家号召,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挖掘我村部分闲置荒地,发挥其最大潜能,充分带动农村的生产积极性。

经全体村民委员会和镇相关部门反复讨论同意,将坐落在本村荒地承包给,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共计亩。

承包费用为元,(大写);承包期限为年。

村委会与充分协商特订立《荒地承包合同书》,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合同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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