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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修订版

保险学

1、风险概念:

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

2、保险是应用范围更加广泛的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或是风险转移的机制,传统的保障意义上的保险并不针对投机风险,其针对的仅是如何规避和抵御纯粹风险。

3、危险的构成要素:

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危险载体。

4、危险管理的过程:

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危险对策选择和实施)、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

5、可保危险的条件:

①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

②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③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④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⑤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定义三个要点)

7、保险的分类

⑴按保险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⑵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

原保险与再保险、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复合保险:

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

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

重复保险:

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

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具体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

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

价值。

发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依照各保险人承保的金额按比例分摊。

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

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不足额被视同由被保险人承担。

共同保险的

危险转移形式是横向的。

⑶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

损失程度=

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不定值保险:

保障程度=

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

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

⑷按是否足额投保分类: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

指投保人以全部价值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

不足额保险:

也称部分保险,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超额保险: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8、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担危险、补偿损失

9、最大诚信原则:

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

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任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费的数额。

10、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⑴告知

告知的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

客观告知又称无限告知。

主观告知又称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此种形式进行告知。

⑵保证

明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明示保证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

默示保证:

指并未在保障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⑶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期,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放弃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

11、(简答)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利益:

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保险权益,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得到的保险金等。

保险利益性质:

⑴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⑵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⑶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利益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保险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

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1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①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②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

③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

④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

1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代为原则;保险委付。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法:

①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承保比例=

②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赔偿比例=

③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代位追偿原因:

被保险人首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追偿的权利。

保险委付成立的条件:

①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位为条件。

②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③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④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⑤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代位追偿与委付的区别:

(简答)

①代位追偿以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委付则不问原因。

②代位追偿适用于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也适用于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③代位追偿依法律成立,而委付依协议(合同)成立。

④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⑤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以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和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

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给被保险人。

14、保险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当事人概念:

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概念:

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辅助人概念:

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客体:

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15、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法律效应高低:

批单>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16、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承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

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承诺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承诺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17、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分为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18、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19、(简答)火灾保险:

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⑴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室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⑵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因此对保险损失拒绝赔偿⑶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而且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证保险。

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基本险与附加险的组合,实际上覆盖了绝大部分可保危险。

20、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p144

21、运输保险分类:

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22、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它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23、赔偿限额

无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4、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25、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⑴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⑵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给付属于约定给付⑷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⑸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⑹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26、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合同订立的前2年为可抗辩期。

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后发现的除外。

(简答)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宽限期条款原因:

为了防止投保人因疏忽、外出、经济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纳保费而造成保险合同效力停止。

这样,既有利于投保人,避免保单失效而失去保障,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巩固,避免了保单失效而带来业务的丧失。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日为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复效条款:

复效期限为2年

红利任选条款:

领取方式有领取现款、抵充保费、存储生息、缴清增值保险等

27、终身死亡保险简称为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任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定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

28、创新性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29、(简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概念: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期限:

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为责任期限,通常规定为90天、180天、360天等。

只要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需要对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的死亡或残疾承担给付责任,即使死亡或残疾确定发生在保险期外。

(宣告死亡时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即宣布该公民死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

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⑵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

只要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需要对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的死亡或残疾承担给付责任⑷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⑸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数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相似性比较:

⑴在保险事故发生方面类似。

两者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偶然性的。

⑵在保险责任方面类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外来原因造成的,非保险人自身的原因所导致。

在财产保险中也是如此,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属于免责的。

⑶在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既具有人寿保险的给付性质,又具有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⑷在保险期限上类似。

保险期限一般均为一年以内的短期保险⑸在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

保费缴纳都是逐笔业务一次缴清。

保险费率的高低与保险标的的性质有关⑹在财务处理方面类似。

两者都提取保险保障金。

在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与提取方面也是一致的,包括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0、健康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专门针对人们易发的多种重大疾病而设计的保险。

如:

癌症、心血管病。

脑中风、肾功能衰竭等疾病。

31、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向另一个保险人投保。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32、比例再保险:

也称保额再保险,采用这种保险方式,再保险双方事先以总保险金额的原保险人自留份额为基础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双方按照该比例确定各自责任额,危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依据这个比例分摊赔款。

比例再保险分为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33、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溢额分保计算表单位:

万元

标的物

总额

自留额:

400

分出额

保险金额

保费

赔款

自留比例

保费

自付赔款

分保比例

分保费

摊回赔款

A

100

1

0

100%

1

0

0

0

0

B

400

4

10

100%

4

10

0

0

0

C

1000

10

500

40%

4

200

60%

6

300

D

2000

20

600

20%

4

120

80%

16

480

34、再保险费:

再保险实际是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投保,所以和直接保险业务一样,原保险人需要向再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费,为了与原保险业务中的保费区别,这种保费成为再保险费。

再保险佣金:

包括分包佣金和盈余佣金。

分保佣金又称再保险手续费,是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

35、非比例再保险:

采用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只有当原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间,再保险人才对原保险人进行补偿,所以又被称为第二危险再保险,以示责任的先后。

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有停止损失再保险和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

36、(简答)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1)两者分保的比例不同。

比例再保险是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非比例再保险不按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

(2)两者计算的依据不同。

比例再保险是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3)计算内容的涉及面不同。

比例再保险中保额、保费、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担。

非比例再保险只计算赔款额;(4)采用的费率不同。

比例再保险费率与原保费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计算。

 

37、再保险形式包括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

38、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充分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39、(计算)纯保险费=

损失比例=

费用比率=

损失比率+费用比率=1

毛保费=

毛费率=

经验法:

(M为经验调整数;A为经验时期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E为被保险人适用某费率的预期损失;C为可靠度)

例:

某投保人在过去3年经验期间预期损失5万元,实际损失4万元,可靠度为80%,则其经验调整数可依据上式得:

即该投保人下年所缴的保费将减少13%

追溯法:

(RP为追溯保险费;BP为基本保险费;L为实际损失金额;VCF为损失调整数(大于1);TM为税收系数(大于1)。

例:

如果某厂商投保,起初它所预缴的标准保费是依据经验法而定的,为10000元,由此可使用追溯法的出基本保险费(BP),如果基本保险费为标准保险费的20%,即2000元,损失调整系数和税收系数分别为1.1和1.2,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损失了1000元或20000元。

当其损失为1000元时,应缴保险费为RP=(2000+1000×1.1)×1.2=3720元.当其损失为20000元时,应缴保险费为RP=(2000+20000×1.1)×1.2=28800(元)

40、纯费率的计算:

纯费率=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

保额损失率=

稳定系数=均方差÷平均保额损失

为均方差(注意样本方差);X为平均损失率;n为年限)例:

一般来说,稳定系数越低,则保险经营的稳定程度越高。

一般认为稳定系数在10%~20%之间是合适的。

41、附加费率的计算:

毛保险费=纯保险费+附加保险费

42、保险投资的原则:

稳妥性原则(安全返还性原则);分散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择优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43、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通过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起来的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组成。

它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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