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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大纲

《法律概论》复习大纲

第一章发的一般理论

1.法律概念及特征

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于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特征:

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Ø指引(对个人行为指导)、评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和预测作用(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

1.在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2.在保护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方面的作用.3在保障和促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3.法的制定(p46)

广义: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根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狭义:

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原则:

1.合宪法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3.社会主义民主原则4.科学性原则

4.法的渊源(p18p52)

定义:

用于表现法的各种具体形式;我国法律一规范性文件为渊源(宪法,法律,丛书宪法和法律的归法性文件)

5.法的适用(p57)

定义:

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6.法的效力(p59)

定义:

既发的有效范围,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1.空间效力:

在什么地域范围发生效力2.时间效力:

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问题

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3.发对人的效力:

对那些人居有约束力

7.发的解释(P62)

定义:

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的说明;按照法律解释的效力,通常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地方性解释

8.法律关系p69

定义: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Ø特征:

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主体:

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精神财富,行为和人体,法律事实-_(事件和行为

9.法律监督

定义:

法律监督的概念——广义:

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狭义:

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功能:

法律监督既是对权力正常运行的肯定和保护,又是对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

Ø法律监督的构成:

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客体——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内容——狭义:

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广义:

一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的体系——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政党、社会组织、公民、新闻舆论)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宪法

1.宪法概念级特征P72

概念: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及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特点:

1.内容不同于其他不同法律(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2.效力不同于其他普通(最高法律效力)法律3.规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人大委员会或1/5代表提议2/3以上通过;其他法律法规1/2通过)

2.国家制度

一、国家性质——国体

●《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农联盟;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点——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国家结构形式——调整整体与部分采取的形式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与中央的关系,自治机关,各民族关系,广泛的自治权)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2.人身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教育、科学、文化的权利和自由7.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其他义务

第四节国家机构

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部位)

一、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制原则;3.责任制原则;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三章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Ø具有时间不同;内容不同

●联系: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而权利能力的实现又必须依赖于行为能力。

监护: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被监护人有两类:

一是未成年人;二是精神病人。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认定和宣告的制度。

Ø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Ø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一是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二是债务的清偿。

宣告死亡:

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的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Ø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法定期限。

——4年;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

Ø宣告死亡的效力:

继承的开始和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Ø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Ø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Ø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Ø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一、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

✓代理实施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类型: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二、财产所有权p197: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意义在于“定份止争”

四项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Ø占有:

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是时尚的管理和控制;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非法占有可以分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

Ø使用:

对财产盈利和非营利的运用和利用

收益:

对菜菜的法定孳息或自然的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处分:

法定规范的范围内,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分,“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

●具体方式包括:

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没收、无主财产。

关于抛弃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

&继受取得:

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取得,另一方所有权的丧失。

Ø财产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

1.所有权主体的消灭2.所有权客体的消3.所有权的转让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财产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从主体单位上看:

主体的非单一性

客体的共有性:

只能建立在某一单个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

权利内容的多重性

Ø共有关系产生的前提是由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的需要

●三、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Ø特征1.债内容表现为一方享有请求另一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另一方负责实现请求义务的直接结合2.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既是主体双方特定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3.债的目标(客体),及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Ø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须依靠债务人的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Ø债的发生根据既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及其他事实发生。

债的发生依据:

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四种。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条件:

没有合法的根据;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合同又称锲约P205:

当事人之间设立、更变、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发生后,在受益人与管理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因管理之债。

Ø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

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受益人的义务

Ø偿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特定形式的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

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④美术、摄影作品;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A人身权主要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B财产权主要包括: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人身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Ø人身权的特征:

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可分离。

人身权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但在一定条件下又与财产利益相联系,可以为主体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公民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表现为:

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等。

☺肖像权肖像的合理使用:

新闻报道;为本人利益;为了刑事侦查的需要;公众性活动的摄影中所包含的人物肖像等

●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法人人身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第五节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

主要强调责任的财产性、违法性、补偿性、协商性和强制性。

Ø构成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民事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约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Ø侵权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般民事责任,特殊民事责任

●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有: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十种:

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做、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

第六节诉讼时效P247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行使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时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Ø普通诉讼时效——2年

Ø特殊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Ø长期诉讼时效——20年

二、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P247)——重点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在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造成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章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P323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在什么地方适用,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时间内适用

Ø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属地管辖权

★刑法规定: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我国领域是指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

Ø属地原则适用的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华犯罪的。

在港澳台犯罪。

属人管辖权

刑法规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可以不予以追究的情形

●如果该公民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已受过刑罚处罚的,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责任时,依法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

保护管辖权

刑法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Ø适用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外国人所犯的罪必须是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对该罪的刑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普遍管辖权

刑法规定: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的效力。

刑法12条的规定:

Ø当时刑法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当时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Ø当时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Ø当时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适用当时刑法。

但是,如果当时刑法对该罪规定的刑罚比现行刑法的重,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

第二节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个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因而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齐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组合成的有机整体。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管方面)

犯罪客体:

按照范围大小,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则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物或者具体的人。

●犯罪行为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害犯罪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却不能。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但并不是所有犯罪中犯罪对象都受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P330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Ø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

发生了不法的侵害——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

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目的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对象条件。

没有过当——限度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实现犯罪意图的程度不所不同的危害性行为的几种状态。

☐包括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实施的准备犯罪工具和创造犯罪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主要包括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其他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预备犯要满足的条件:

要有犯罪预备的行为。

要具有犯罪的目的。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就被迫停止。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完成状态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条件:

己“着手”实行犯罪——时间条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Ø犯罪未遂的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包括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几种类型。

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条件:

☉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时间条件◎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的行为——主动性◎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有效性◎

●犯罪中止的类型

Ø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Ø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对于中止犯在处罚时,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客体条件——侵犯同一犯罪客体,触犯同一个具体的犯罪罪名;客观方面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三节刑罚p325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Ø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

Ø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适用。

Ø刑罚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Ø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

Ø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只能由监狱、法院、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罚的种类——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管制(不予关押限制自由3个月~2年)、拘役(就近关押短期剥夺自由1月~6个月)、有期徒刑(关押剥夺一定期限自由6个月到十五年,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0年)、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15-)和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只犯一种罪的同一犯罪人一次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数个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对一项罪行可以附加使用数个附加刑

三、量刑

●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量刑的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必须适用的情节。

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四类。

●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根据立法精神,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可以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和悔罪表现等。

累犯:

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又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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