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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福州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试行)

(讨论稿)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的单位。

工程学院和至诚学院可以参照执行。

2、全民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厅、处、科级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校后勤集团、校产业处下属单位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4、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上级人事部门规定,及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学校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学校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5%。

(2)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65%。

(3)学校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学校岗位设置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要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6、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教学和科研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教学辅助系列。

其中教学辅助系列根据其提供的教育服务与教学科研活动的紧密程度分为教学辅助系列A和教学辅助系列B。

教学辅助系列A,是指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校部机关有关单位、图书馆、后勤集团(含校医院、幼儿园)、产业处下属有关单位。

教学辅助系列B,是指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直接紧密联系的单位,包括实践中心、实验中心(室)、测试中心、学报编辑部(自然科学版、哲学社会科学版)等。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8、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9、学校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省委编办核定数执行,科级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确定办法待国家人事部下发文件后执行。

各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上报学校,学校汇总后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本科教学及科研水平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为:

(等待省人事厅下达)。

(2)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学校根据本科教学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各学院、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学校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14、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校总体控制目标为40%左右。

各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岗位数设岗。

16、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为5%(其中:

一级2%,二级3%),由学校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17、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8、特设岗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9、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0、管理职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1、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4、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5、各学院、各单位按照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学校审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27、各学院、各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编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报学校核准。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28、各学院、各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学院、各单位确需改变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请办理。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29、各学院、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

30、各学院、各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在综合分析岗位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提出各岗位职责任务,上岗条件,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3)管理人员中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职责任务、上岗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学校批准;

(7)组织实施。

(二)岗位聘用

31、各学院、各单位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2、各学院、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

33、学校统一制定专业技术各系列正高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条件,由各学院、各单位推荐,学校聘用。

学校制定教学和科研系列、教学辅助系列副高及以下职级岗位聘用指导性文件,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聘用条件,组织聘用,报学校批准。

34、学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设立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确需兼任的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35、管理岗位人员(除教学科研双肩挑人员外)原则上只能评聘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职称,开展教育管理研究,完成教育管理岗位职责和任务。

学校统一制定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聘用条件,统一组织聘用。

3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应由学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国家人事部确定。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37、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各学院、各单位公布岗位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各学院、各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各学院、各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批准;

(5)学校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管理岗位三级至九级人员的任免、聘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执行;

(7)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开展认定工作

38、各学院、各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各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

开展认定工作时,各学院、各单位须提交下述材料: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等主要内容);

(2)《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详见附件二);

(3)《单位人员聘用核准表》(详见附件三);

(4)《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详见附件四);

(四)进入正常工资管理

39、学校按规定程序,经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兑现岗位等级工资,进入正常工资管理。

七、有关事项

40、各学院、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在首次聘用工作中,保证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全校争取于2007年月基本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

41、各学院、各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42、学校对所属规模小、人数在10人以下且较分散的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八、组织实施

43.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学院、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44、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各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及其聘用条件。

九、严明纪律

46、各学院、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

47、本实施方案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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