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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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RepublicOf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

2009北京

第一篇

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2.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表6.1.2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ω〕(%)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ω〕

多空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

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7

水泥纤维板

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15

矿渣和炉渣填料

2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2.2照明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Ix)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墙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J99-86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表7.2.2学校用房平均照度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Ix)

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150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0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200

机台面

琴房

150

谱架面

舞蹈教室

150

地面

美术室、阅览室

200

课桌面

风雨操场

100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

地面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

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1x。

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l53-2007

4.2.7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2.8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

8.3.2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3.2.1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空气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3.2.2楼板的撞击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撞击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65

≤75

注: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一般教室

≤50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注:

1.特殊安静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操作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声(如唱歌)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维护结构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空气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40

注:

产生噪声房间的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撞击声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75

注:

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震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诊室

≤50

≤60

手术室

≤45

≤50

听力视听室

≤25

≤30

5.2.1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空气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50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

产生噪声房间的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撞击声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30

≥20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震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5

注:

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3.1.7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3.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

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4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lOO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3图书馆宜独立建造。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4.2.10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6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2.2.5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

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

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

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盥洗间。

5.8.8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5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1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的有关规定。

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加宽0.5m。

6.1.4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

当有速度超过120km/h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7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l46.2的有关规定。

2.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3.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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