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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八章绿色食品检测体系

第八章绿色食品检测体系

第一节认证体系的发展

工业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也给人类带来了诸如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未来经济和社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农业是对自然依赖性和影响力最大的产业,尤其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尽管各国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

建立节约资源的生产系统,保护资源和环境;实施清洁生产,提高食物质量,增进人体健康;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目前,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不论是种类还是规模,以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代表的农产品正处在蓬勃发展阶段。

实际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成立前,一些印有有机食品标志的产品就开始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二十多年来,有机农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际上每年都要举办多次世界性的有机食品贸易研讨会与博览会,如在德国纽伦堡举办的有机食品博览会,在哥斯达黎加召开的全球有机食品贸易讨论会和博览会以及有机茶、有机棉花等有机农产品国际贸易会议。

与国外有机食品相比,绿色食品是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其产生的背景反映出全球环境保护、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潮流;其产生的影响将涉及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其产生的意义是划时代的。

一、有机认证体系的发展

1.国际认证组织的发展

有机农业在二战之前就开始在西方一些国家实施,起初只是有个别生产者针对局部市场需求而自发地生产某种产品,而后逐步由这些散在的生产者自发组合成区域性的社团组织或协会等民间团体,自行制定规则或标准指导生产和加工,并相应产生一些民间认证机构。

由于它的产生是自发性的,在检查、管理、监督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

由于有机农业与生产加工在世界发展迅速,产品的市场迅速扩大,国际间贸易也迅速增加,而各国、各认证机构的有机农业与生产加工标准又存在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因标准差异而产生贸易摩擦。

为保证有机食品生产标准、认证和检查程序在全球的一致性,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开始建立了国际有机认可体系(InternationalOrganicAccreditationSystem,IOAS)。

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国、美国、丹麦、日本、澳大利亚、捷克等国纷纷设立政府管理有机农业的机构,制定有关生产、加工标准以及管理条例,或进行立法。

欧盟于1991年制定了“欧共体2092/91有机农业条例”;日本于2000年制定了“日本有机农产品和加工食品标准”;美国于2001年也制定了“美国有机农业条例”;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市场导则”,形成了由政府协调各协会、认证机构,并通过政府制定标准条例、法规,将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纳入政府管理渠道。

2.中国绿色食品认证体系的发展

中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是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起步的。

尽管我国的绿色食品与国外的有机食品、生态食品、自然食品都拥有一个共性,即在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严格限制化学肥料、农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的使用,以提高食品的安全性,保护资源和环境。

在绿色食品的开发和管理上,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国外同类农产品的认证模式,而是在参考其相关技术、标准及管理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选择了自己的发展道路。

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的显著差别是,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而绿色食品则分为A级和AA级,A级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化学合成物质,而AA级则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物质。

目前,受农业部委托,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发展绿色食品的政策、法规及规划,组织制定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工作;专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审查、批准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委托和协调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环境及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绿色食品科研、技术推广、培训、宣传、信息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绿色食品是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并经权威机构认定使用专门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是在经绿色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上使用、以区分此类产品与普通食品的特定标志。

该标志已作为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即依据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特定的法律属性,通过该标志商标的使用许可,衡量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其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特定的绿色食品标准,并监督符合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过程。

3.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

我国有机食品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有机食品的检查和认证由国外的认证机构来完成。

1994年,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村环保室在充分借鉴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了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开始在我国从事有机食品的检查和认证。

目前,该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已经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向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申请认可。

此外,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也成立了有机茶叶认证中心。

可以预料,我国的有机食品检查和认证体系将充分借鉴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经验和模式,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发展。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和其他农产品的认证管理一样,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和认可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将我国有机食品的贸易纳入国际市场,推动我国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认证的目的

有机食品、有机农业的认证是指由第三方对有机食品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验证,以证明其真实性。

认证的必要性在于明确有机生产的定义,保护真正的有机农产品生产者并给予培训,向消费者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包装等过程不同于非有机食品,其生产方法是限量或禁止化学合成物质的投入并保护环境;区别真正和假冒的有机农产品,保证生产者确实按照有机方式生产,避免欺骗行为,保护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有机食品和有机农业的公平贸易。

为此认证必须是一个可信的过程,此过程包括了标准的制定、通过检查设施和操作记录等确保遵从了此标准,从而批准生产者和加工者,最终批准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机构的标志。

有机食品标志向中间商和消费者展示了产品的生产过程。

只有在标志可信时,有机食品的价格优势才能体现出来。

有机认证可以促进生产者制定生产计划,因为认证要求生产者必须对生产做出计划并进行记录,这就使得生产更高效、更能减少浪费;另外有机认证还可以促进产品贸易和推广,认证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对市场规划、推广和研究都很有帮助;再者认证可以创造透明,认证的基本原则是透明性,向公众公开谁得到认证,哪些产品得到认证,这种透明可以促进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直接联系,减少中间环节造成的麻烦;认证可以改善有机农业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增加有机农业运动的可信度和可见性;认证还可以促进对于有机农业的特殊支持,因为认证可以确定应该得到支持的有机生产者。

有机食品认证可以保护生产者,特别是依靠有机产品增值来补偿有机生产高成本的生产者的利益,同时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措施的前提下,有机食品认证和标志是消费者可以信赖的重要证明。

有调查表明,在英国,消费者在购买有机食品以前85%的人要辨别标签;96%的人至少熟悉一种标志,如土壤学会的标识等。

三、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原则

1.质量认证和商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实际上包含绿色食品产品的认定和认定后使用标志的管理两部分内容。

就产品的认定而言,运用质量认证的一整套管理体系无疑是最科学、最精密的。

各国认证组织在漫长的认证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已逐步总结和完善出一套详尽的质量认证体系,并以ISO/TEC守则的形式指导世界各国认证制度的建立。

1991年9月,我国也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翌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日臻成熟。

产品质量认证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反复进行验证,以求得出与客观事实相符的结论。

形式检验验证产品是否都完全达到标准要求;质量体系检查证实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监督检验和监督检查则分别验证获得认证之后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以及企业是否保持达标的生产能力。

使用标志之后的管理,又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用商标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处理,二是对其他产品冒用该产品及认证标志的打击和处罚。

前者质量认证本身已有规范的解决途径;对后者而言,质量认证虽然也有相关的法律支持,但却不如商标管理的力度大。

其一,认证标志一旦作为商标注册,受保护的面明显拓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除了对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志的行为予以制裁之外,还对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图形的行为予以制裁,从而防范了许多投机取巧行为,并且对伪造、印制假冒商标、甚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了对上述严重情节的刑事处罚条例。

该商标一旦进入驰名商标行列,受保护的面还更宽。

其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这一常识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并且对证明商标而言,除商标的注册人之外,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也可作为关系利害人参与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诉讼,从而使此商标的捍卫者由所有人(或注册人)扩大为一支庞大的群体队伍。

其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由国家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的有关部门对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的行政确权,且这种确权受法律保护。

证明商标是商标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目前,世界上约有20多个国家采用了证明商标制度。

我国在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证明商标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即是证明商标权的权利人。

在美国、法国等国的法律中,注册人被直呼为“所有人”。

但是,根据有关证明商标的法律规定,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自己却不能使用该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对证明商标的自行使用往往是导致该商标被注销的理由,并且法律往往禁止证明商标的转让。

更重要的是,证明商标所有人不得拒绝任何具备该商标章程所确认的条件的人使用该商标。

原产地证明商标,其商业价值一方面源于某一地理区域特殊的自然条件,另一方面也源于该区域人们长期劳动的积累,其所形成的独特的自然条件与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价值形态是难以再造的,它应当是该区域人们的共同财富。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项权利

2.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要把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使其一切措施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符合法律管理的规律和特点。

其中包括:

①积极立法,在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制定和颁布绿色食品管理的法规、规章,以使整个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②严格执法,在日常的质量认证工作中,对企业申请的任何审核、裁定工作,都不能以个人的意愿和好恶为准,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的有关标准和规章规定。

严格执法还包括对那些绿色食品企业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非绿色食品企业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行为,严格依法打击。

所谓公平,就是在执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上,要保证对待所有的申请使用标志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同时,要在公平的基础上,严格掌握各类政策界限,尽量保证每个企业间均等的发展机会。

所谓公开,就是指绿色食品的认证管理活动要毫无保留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认证机构和所有被认证单位都不能有任何形式的隶属关系和经济关系,更不能有丝毫的交易成分;认证机构也不能从事任何有碍其认证公正性的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以确保其公正地位,而只有全方位地公开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真正达到取信于消费者和申请者的目的。

公开的另一层意义在于认证的大门向一切符合标准的企业开放,不论其体制如何,实力强弱,也不管其身居都市还是在穷乡僻壤,只要其有发展绿色食品的积极性,又符合标准要求,认证部门就必须接纳它并为它认真服务。

第二节认证体系

一、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的检查认证系统

检查和认证是有机农业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工作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员和认证人员完成。

认证检查的任务是客观地反映申请者的有关生产和管理体系的实际状况。

1.有机农业检查和认证的特点

①连续过程(每年):

监督有机生产,保证质量,帮助生产者改进和完善生产体系,促进生产者建立持续稳定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涉及与其相关的种植、加工、贸易等,是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包括从原料、生产基地、生产过程到产品运输、销售全过程实行现场认证。

②注重生产过程的检查,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检测。

③注重跟踪系统的检查和认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的可追踪性得到保障。

④检查和认证人员具有独立性。

⑤检查和认证活动及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认证主要来自买方对卖方产品质量放心的客观需要。

在早期的商品社会中,产品结构简单,用户能够凭自己的知识、经验或感官来判断产品质量,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用户不承担产品责任。

买方一般习惯于以制造者的“产品合格声明”作为购物引导。

所谓“合格声明”即由供方在包装、产品说明、产品标记或者有关文件上明确表示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完全符合买方要求。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产品也日趋多样化,结构也日趋复杂化,这时用户很难凭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来判断产品的优劣。

生产者也意识到,低廉价格不再是用户购买商品的惟一因素,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才是用户购买的真正原因。

另一方面,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和给生产者带来的经济损失,都加剧了生产和消费双方对产品质量保证方面的要求。

卖方为了证实自己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买方为了在混杂的巾场中挑选信得过的产品,社会也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呼声,在这种客观需要条件下,由第三方来证实产品质量的现代质量认证制度应运而生了。

1991年5月,我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对产品认证的概念作如下表述: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对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实行现代质量认证活动最早的国家是英国,该国在1903年就开始使用第一个证明符合英国国家标准的质量标志——风筝标志,并于1922年按英国商标法注册,至今在国际上仍享有较高的信誉。

目前,质量认证活动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遍布所有工业发达国家和多数不发达国家,是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形式,其既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可能成为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

而今,遍布世界的质量认证活动呈现以下特点:

①出现了单独对供方质量认证体系的评定和注册的认证形式;

②质量认证开始跨越国界,并从区域性的国际发展到世界范围广泛的国际认证制;

③独立的质量体系认证形式已扩大到服务性行业和工程承包性行业;

④检验实验室认证活动在ISO/IEC守则的指导下,趋向规范化。

综合国内、国际认证活动和对认证概念阐述,可以归纳出质量认证的几个要点:

1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

2质量认证的依据是标准。

3认证机构属于第三方性质。

4质量认证的合格表示式是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予以注册登记。

2、检查和认证体系的构成

检查和认证机构的构成主要包括:

检查和认证人员;检查、认证准则和条例;认证部分。

就绿色食品工程的系统建设而言,食品检验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食品监测,不仅是一种技术性的监督手段,也是对实施质量控制过程的后果进行验证的手段,更重要的是,从管理体系角度讲,它是反馈的起始点,即问题溯源的开端,也是实施调节的依据。

3、检查和认证人员的资格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主要是通过认证组织的检查员,对有机生产者的检查和审核以及必要的样品分析完成的。

检查员是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所以其素质是直接影响认证组织的信誉和产品质量的关键。

检查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包括:

①系统教育包括农业、环境保护的知识以及质量管理、标准培训等;

②良好的观察和评估能力;

③良好的语言交流和编写报告能力;

④与认证组织签订保守检查秘密的协议,为生产者、加工者和贸易者保守商业和技术上的秘密;

⑤实事求是报告所有检查的问题;

⑥作为第三方进行实事求是、公正的检查,与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冲突。

保证在认证前和认证后一段时间内没有经济上的联系,不得接受申请者的礼品和产品。

不得为申请者提供有机生产技术咨询,并收取费用;

⑦不得参与最后的认证决定。

二、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检查及认证的程序和内容

1.检查和认证的程序及检查和认证的过程

(1)向认证组织索取申请表格。

其他材料如检查认证标准等也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

(2)申请者填写申请表格并寄回检查认证组织;

(3)认证组织制定检查计划和费用预算。

客户同意后,认证组织与客户将签订“检查合同”和“遵守有机农作条例的协议”;

(4)客户向认证组织支付检查认证预算费用的一半;

(5)收到费用后,认证组织委派合适的检查员对客户进行实地检查;

(6)检查将在实地进行。

检查完成后,检查员填写检查报告并寄给认证组织;

(7)认证组织将召集颁证会议,形成认证决定;

(8)客户缴纳检查和认证费用的余额;

(9)认证组织给客户颁发任证决定以及证书。

有机食品认证的程序基本按照以下步骤:

确定申请人的合法性,如是否遵守了生产和加工的有关标准;申请人向认证机关提交必须的材料;对申请者的田块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报告进行评审后,决定认证意见。

其程序还可以用图8—1来表示。

图8-1有机食品的认证程序

(1)预评审

确认申清者是否遵守了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有关标准。

评审要点包括:

①种植业生产:

农场外部系统物质的投入和使用(应尽量依靠农场系统内的物质和能量);标准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物质的使用;病虫草害的控制方法;高水溶性矿质肥料以及限制性合成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的使用。

②动物性生产:

动物福利,是否给动物提供了合适的生长、活动空间和其他条件;动物来源,限制常规生产的动物作为幼畜;喂养,是否尽量利用了有机饲料;疾病防治,对抗疗法、预防等药物措施应尽量避免;屠宰加工,应尽量减少对动物精神和肉体上的损害。

加工和保证:

产品的原料与配料;工厂病虫害的防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

申请者填写认证机构提供的表格。

表格填写的内容包括:

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单元的基本情况,有机耕种的土地面积,贮藏以及有关生产、加工、运输的所有情况。

并提供地图、农田生产;历史以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品的时间等,对加工者,提交食品配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加工流程图、清洗措施、害虫防治措施及档案等。

此外,申请者还应该和认证机构签订合同,保证履行按时交纳费用、允许认证机构检查生产场所和查阅有关档案以及遵守有机农业生产的规定。

(3)检查

检查一般应每年一次。

对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申请人有权利根据利益冲突等原因要求检查员回避。

主要的检查活动包括:

会谈,就生产活动、对标准的理解等与负责人交谈;农场、工厂巡视,确认活动的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吻合,如贮藏、药物使用等;记录检查,进、出物料的量是否平衡,是否有被污染的农产品进入农场或工厂等;土壤或产品采样,如检查员怀疑有污染,可采样进一步分析。

(4)检查后的活动

检查完成后,检查员进行报告编写并送交认证机构。

—般地,认证结果有同意颁证、不颁证和有条件颁证。

不同类型颁证结果和条件的关系如下:

在收到检查报告后,申请者应对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组织的认证决定仔细审查,寻找不适合的地方;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认证决定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注意对认证前要求完成的工作一定完成,否则不能获得证书),如提交有关材料、制定有关计划等,对要求持续解决的问题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解决;在认证决定上签字,及时返回给认证组织;缴纳费用后,获得证书,注意证书的有效期、证书授予人员、产品品种和数量;如不同意认证决定,有权利以书面形式申诉(图8—2)。

2.绿色食品检查与认证的特点

从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认证性质看,其基本的程序无外乎一般质量体系都必备的步骤;企业提出申请;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定;产品检验;颁发证书,许可合格企业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绿色标志;证后监督;纠纷和申诉。

申请程序只是为更有效的实施标志使用许可而人为设定的工作形式,当然,这种人为设定决非随意的,而是遵循客观规律,蕴含有其科学性。

通常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委托管理机构的检查员前往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后,托管机构安排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对该产品或改产品必需的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勘察、检测;委托管理机构将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及对申请材料(含环境监测结果和评价结论)的初审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初审后指定权威的食品监测机构对申请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测;发展中心将产品检测报告及全部材料送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对合乎标准要求的许可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

图8-2有机食品认证决定的形式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图8-3所示的程序提出申报:

①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中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②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③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④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

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

对于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图8-3中国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

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

⑥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对于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⑧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包括以下材料:

①企业的申请报告。

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③《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④《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⑤省委托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

⑥产品的执行标准。

⑦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⑨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⑩加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⑾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⑿其他。

3.申请者对检查和认证的配合为了向认证机构和消费者保证生产和经营信息的准确性,申请者应该积极配合认证机构,提供有关文字材料、准备检查的地点和设施以及人员等。

(1)材料准备

①种植者

A、三年的农田种植历史(包括品种、面积、投入的材料、作物产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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