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自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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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自检报告.docx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自检报告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自检报告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安装地址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责任人

检验人员

检验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东城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制

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报告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改造监督检验。

2、自检实施单位对报告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表格中需要签字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须有授权书)、施工人员、检查人员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施工人员、检查人员必须持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3、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如遇报告错误确需更改时,应采用单杠划去原始数据,在旁边写上更改后数据,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

4、“检查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或技术处理后数据,有最大、最小值要求的要分别填写实测最大、最小值;无数据要求的,可填画合格符号“√”或不合格符号“×”;若无此项目时,画“/”。

“检验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报告和整理。

5、自检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是否安全给出的结论,必须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6、报告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斜线“/”或“不详”。

7、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有“★”的项目,如此次修理改造又未涉及,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8、2.2防护、6.2梳齿板夹异物保护、6.4非操纵逆转保护、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等7个项目,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设备或此次修理改造又未涉及,不作为否决项,按“无此项”项处理。

9、本报告结论页须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

二、管理要求

1、本报告须由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存档,永久保存。

2、自检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3、本报告须由使用单位聘用的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4、检验机构是在维修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

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时,受检单位需提交本报告复印件(盖有维修保养单位红章)交给现场检验员,由检验机构备存。

三、检验现场条件

1、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2、特殊情况下,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条件应保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所规定的范围内。

四、检验依据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

2、《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

五、声明

1、本自检报告内容只涉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中电梯监督检验规定的项目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中电梯年度维保项目及其内容,其它情况未考虑。

2、本自检报告仅作为一种推荐性范本,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如电梯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也应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并应合格。

基本信息

设备名称

设备注册代码

3020110101200

使用单位

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日期

施工单位

许可证编号

施工类别

□改造□重大维修

告知书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

型号/

改造后型号

产品编号

维保单位

电话

设备技术参数

名义速度

m/s

名义宽度

mm

倾斜角

°

输送能力

P/h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m

仪器设备选用

□万用表、□钳型电流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仪、□转速表、□照度计

□其它

仪器检定、精度:

□符合/□不符合仪器设备状态完好:

□符合/□不符合

检验环境条件确认

□具备检验条件/□因不符合()的原因,不具备检验条件。

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注: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查结果

检验结论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资料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系统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驱动主机、滚轮、扶手带、控制屏等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1.2

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20-2007及技术规范TSGT5001-2009的施工过程记录和整机制造单位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

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3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20-2007及TSGT5001-2009的施工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经整机制造单位或者确认的(如需要)),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编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4

使用资料

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驱动与转向站

2.1

维修空间

(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应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0.3㎡,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m

(2)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0.1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2.2

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2.3

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是永久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2.4

电源插座

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配备电源插座:

(1)2P+PE型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或者

(2)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当确定无须使220V的电动工具时)

2.5

主开关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一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

位置,在打开门或者活板门后能够方便操纵。

2.6

辅助设备

开关

当辅助设备(例如:

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

各相应开关应当位于主开关近旁并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2.7

停止开关

设置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

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且是永久的标识

2.8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1.00

≥1.00

2.9

接地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10

断错相

保护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2.11

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

(1)驱动主机的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头应当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接触器的任一主触头未断开,应当不能重新启动;

(2)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采用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①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②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③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

道重新启动

2.12

释放制动器

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

2.13

手动盘车装置

(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2.14

紧急停止装置

(1)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

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

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应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

3

相邻区域

3.1

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

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3.2

出入口

(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

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80mm至120mm之间

3.3

垂直

净高度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0m。

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3.4

防护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入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设置一个高度不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碰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400mm的除外)

m

3.5

扶手带外缘距离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25mm

3.6

扶手带距离

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60mm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

扶手带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4.2

扶手防爬/阻挡/

防滑行

设置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

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

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4.3

扶手装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

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大于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

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勾绊的危险

4.4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和倒角状

4.5

围裙板接缝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

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处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4.6

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并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4.7

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

°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当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

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5

梳齿与梳齿板

5.1

梳齿与梳齿板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1

扶手带

入口保护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当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6.2

梳齿板

保护

当有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6.3

超速保护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

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4

非操纵逆转保护

(1)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小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

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者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6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该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应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9

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时,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小于-15%且持续时间大于15s时,该装置应当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6.10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当同时停止

6.11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开启监控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当配备一个监控装置,当打开桁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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