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经贸委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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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经贸委解读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苏经信交通〔2010〕507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发挥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将授予我省物流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和行业影响的省重点基地和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对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定条件
(一)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如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下同)。
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5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200个以上,或配送客户占总客户数的70%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4、江苏省大宗商品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2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
(4)基地提供物流服务的商贸市场(或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200亿元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5、江苏省生产制造企业物流配套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4)基地提供物流服务的工业企业50户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6、江苏省保税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保税业务:
监管货物价值200亿美元、监管货物数量100万吨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二)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业。
2、企业资产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
3、年物流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
4、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在10个左右。
5、有明确的物流发展目标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物流综合水平在全省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评定程序
(一)申请。
物流基地或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1、省物流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评定申报表》;
(2)基地发展情况(基地规模、规划实施、平台建设、资源整合、服务功能、管理水平、行业影响等);
(3)基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入驻基地的物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其它所需资料。
2、省物流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评定申报表》;
(2)企业发展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运作模式、管理水平、科技创新、竞争优势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5)其它所需资料。
(二)上报。
省辖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初审。
省经信委按照申报的基本条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进行评审的名单。
(四)评审。
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申报单位到会介绍情况、答辩和专家集中评议等形式在基地(企业)规模、服务能力、科技创新、管理水平、行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入选名单。
(五)评定。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组织实地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名单,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和授牌。
第六条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情况报告制度,由各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第一年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上报省经信委取消示范资格。
第七条各市经信委(物流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在物流经营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八条被评定为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省经信委将给以支持,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
评定申请表
申报基地名称:
申报示范类型:
填报日期: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
基地名称
网址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基地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
时间
经营
机制
基地占地面积
(亩)
职工
人数
管理
人员
基
地
服
务
功
能
物流服务功能
配套服务功能
公共信息平台
业
务
指
标
情
况
基地内物流企业入驻数
户
其中:
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数
户
基地营业收入总数
万元
其中:
入驻的物流企业营业收入
万元
基地利税总额
万元
其中:
实现利润
万元
此项按申报示范基地类型的相关指标填写(详见填表说明)
法人代表(或基地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附:
填表说明
省辖市经信委(或物流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定意见
年月日(盖章)
附:
填表说明:
一、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分六类:
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
主要从事多式联运、货物转运等业务的物流基地。
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
具有服务功能全、辐射面广的物流基地。
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
主要是从事商品配送的物流基地。
4、江苏省大宗商品物流示范基地:
具有专业特色、主要为专业市场服务的物流基地。
如金属、医药、农副产品等物流基地(中心)。
5、江苏省生产制造企业物流配套示范基地:
主要为生产制造业企业服务的物流基地。
6、江苏省保税物流示范基地:
具有保税功能,主要从事国际物流服务的物流基地。
企业申报时请在《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评定申报表》封面中“申报示范类型”栏中具体填写。
二、经营机制:
指基地管理模式,如基地管委会或投资管理公司、企业型等。
三、物流服务功能:
指运输、仓储、加工、装卸、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在表中只需列举。
四、配套服务功能:
指金融、保险、税务和餐饮、住宿、停车场等后勤服务,在表中只需列举。
五、公共信息平台:
在表中列举平台的名称。
六、申报材料中数据均为年度数据,时间范围为申报评定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七、基地营业收入总数:
指基地内所有物流企业的营业收入。
八、基地利税总额;指基地内所有物流企业的利税总额。
九、有关示范基地类型的相关指标:
1、申报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在表中填报基地内物流企业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与基地营业收入总数的占比;
2、申报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在表中填报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和与基地营业收入总数的占比;
3、申报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在表中填报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数或配送客户和与总客户数的占比;
4、申报江苏省大宗商品物流示范基地,在表中填报基地提供物流服务的商贸市场(或专业市场)的年交易额;
5、申报江苏省生产制造企业物流配套示范基地,在表中填报基地内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工业企业数;
6、申报江苏省保税物流示范基地,在表中填报基地保税业务中监管货物的价值(亿美元)和监管货物的数量(万吨)。
以上在申报材料中请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材料。
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
评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
企业名称
企业
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企业成
立时间
银行信
用等级
营业收入(万元)
职工总数(人)
其中:
物流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
科技及管理人员(人)
利税总额(万元)
设在外地物流业务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个)
其中:
利润(万元)
拥有的全部物流信息平台(系统)数(套)
资产总额(万元)
自主研发的信息系统数(套)
负债率(%)
应用物流新技术工程(项)
占地面积(平方米)
运用供应链理论创新物流运作新模式数(项)
建筑面积(平方米)
获得的国家、省有关部门在物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表彰、认定、排序等数(项)
具有的物流功能数(项)
获得的国家、省行业协会在物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表彰、认定、排序等数(项)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盖章)
附:
填表说明
省辖市经信委(或物流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定意见
年月日(盖章)
附:
填表说明
一、申报材料中数据均为年度数据,时间范围为申报评定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二、物流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通过物流业务活动得到的收入。
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三、具有的物流功能数:
指运输、仓储、加工、装卸、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
四、设在外地的物流业务分支机构(营业网点):
外地指企业所在省辖市范围外。
五、应用物流新技术工程数:
包括物流信息系统的研发和应用,物流设施、设备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如仓库管理系统,GPS货物跟踪系统,VMI&DC系统、海关物流监控系统以及物流区域联动系统以及企业开发的内部供应链系统等。
六、运用供应链理论创新物流运作新模式:
指运用供应链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实施采用集中采购、配送、物流外包、物流金融、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方式,及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的物流一体化运作。
七、在申报材料中请附有关证明(证书)或情况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