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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工作流程.docx

参保登记工作流程

参保登记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经办机构按户籍所在地,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参保申请受理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二)参保信息上报

村(居)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参保人申请参保的当月上报乡镇(街道)社保站。

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在村(居)委会申报的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

(三)参保信息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在乡镇(街道)社保站上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对有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后错误的参保信息反馈给乡镇(街道)社保站。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将《参保表》及参保人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三、核心提示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社保站或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附件

1、参保登记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参保登记工作流程图

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错误基本信息进行修改并确认。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

乡镇(街道)社保站受理村(居)委会上报的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填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

2、变更信息相对应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

(二)信息录入

乡镇(街道)社保站于受理村(居)委会申报的当月审查上述资料,将确需修改的信息通过单独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同时将变更所需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报送至县(市区)经办机构。

(三)信息修改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每月定期审核乡镇(街道)社保站申报的信息,对确须修改的信息,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审核;对不符合修改要求的信息,不予审核通过,并反馈至乡镇(街道)社保站。

乡镇(街道)社保站对未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处理。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及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参保居民可直接到乡镇(街道)社保站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手续。

2、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涉及社保卡(存折)开户信息的,须注销此人银行账户后方可进行信息修改。

3、修改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须向省中心报送信息修改依据(如身份证复印件),赋予特殊个人信息修改权限进行修改。

4、参保人员户口性质变化的,经办机构直接修改户口信息,不再办理省内关系转移手续。

四、附件

1、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

 

附件1

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修改项目

修改依据

错误信息

正确信息

申请

本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手续。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待遇人员暂停申报表

参保终止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经办机构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

村(居)委会协办员应分以下几种情况按月将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社保站。

乡镇(街道)社保站在接到村(居)委会协办员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终止申报信息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并将所附纸质表格和证明资料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

1、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终止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终止申报表》(以下简称《终止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参保人员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另外提供可以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银行账户信息。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终止申请,填写《终止申报表》。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终止申请,填写《终止申报表》。

(二)办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乡镇(街道)社保站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在《终止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需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终止申报表》和《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等相关资料交财务管理岗位做后续支付业务。

2、对需追回多发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终止申报表》和《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等相关资料交稽核岗位做后续稽核业务。

3、对既需支付个人账户资金,又需追回多发养老金的,可先行抵扣,抵扣后,需支付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本业务环节第1点处理;需追回多发养老金的,按本业务环节第2点处理。

财务岗位须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终止申报表》、《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办理参保终止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存档。

三、核心提示

1、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要准确、全面掌握情况,并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社保站。

2、参保人员或乡镇、村组协办员可直接到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四、附件

1、参保终止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终止申报表

 

附件1

参保终止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终止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社区)组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参保终止原因

参保终止时间

个人账户余额退回或补发养老金领取方式

备注

使用原账号领取

新增领取人

账户余额领取人

开户名

与参保终止人员关系

身份证号

开户行

领取账号

领取账号

乡镇(街道)经办员:

村(居)民小组联络员:

联系电话: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现省内跨县(市区)转移户籍的,相关县(市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转入地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受理、审查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或参保人员本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资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户籍证明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二)办理

转入地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

转入地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查找该转入人员并比对个人账户信息,经比对确认一致,办理转入。

比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并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取消转出手续。

(三)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相关资料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对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再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2、转出地经办机构必须处理完结参保人员关系转移前所有业务,才能办理关系转出。

对未按时办理省内转移手续的,办理转出时间应按当前系统记录的业务终结时间作为转出时间。

3、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基金结算代理银行不一致且转入地未实现跨行办理业务的,转出地办理转出前,应将转移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销户(使用业务信息系统“人员银行账号信息删除”功能处理)。

4、省内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关系转移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中心统一在次年结算。

四、附件

1、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附件1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新户籍所在地

申请

本人因户籍地变更,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新户籍

所在地

行政区划编码

户籍变更时间

1

2

3

4

5

6

以上人员户籍已转移到我县(市区),同意接收以上位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

该接收函有效期1个月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流程

1、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0号)执行。

2、参保人员在省内进行制度衔接的,县级经办机构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基金。

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中心在次年统一进行结算。

 

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到代理银行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确认收缴到账情况,完成个人缴费记账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设定缴费标准

每年1月,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等缴费政策,检查信息系统缴费档次设置情况,以保证缴费人准确选择缴费标准。

(二)收缴养老保险费

代理银行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收取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向参保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据,并按日向县(市区)经办机构反馈缴费情况。

(三)对账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日接收银行反馈的代收情况,并通知财务管理岗位填制《银行代收进账单》。

财务管理岗位及时与银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凭银行签字盖章的《银行代收进账单》做财务到款登记操作。

(四)缴费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五)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银行代收进账单》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参保人员可在参保的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入户开设银行的省内任一网点(代理点)缴费。

如参保人员在县(市区)收入户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缴费,只能在本县境内缴费,且县(市区)经办机构须在该银行开设收入过渡户。

缴费代理银行的省级行必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对接。

2、参保人员可以只凭身份证号和姓名信息,以现金方式在银行缴费。

3、参保人员可在银行多次缴纳当年度保费,但缴费总和不得超过当地的最高缴费档次。

4、参保人员可在银行缴纳应缴未缴年度的保费,但对同一年度只能补缴一次,不得多次补缴。

5、参保人员在银行不能补缴制度实施以前年度保费。

四、附件

1、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图

附件1

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图

经办机构自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补缴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或不便到银行缴费等特殊情况下,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业务,确认收缴到账情况,完成个人缴费记账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设定缴费标准

每年1月,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等缴费政策,检查信息系统缴费档次设置情况,以保证缴费人准确选择缴费标准。

(二)收缴养老保险费

1、乡镇(街道)社保站按参保人员的缴费申请,编制《批量缴费表》导入系统,生成《批量缴费申报单》。

2、参保人员或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按《批量缴费申报单》所列应缴费金额缴至县(市区)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收入户银行或缴费经办人员向县(市区)经办机构出具《银行进账单》。

(三)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凭《银行进账单》与《批量缴费申报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将资料交财务管理岗位。

(四)对账

财务管理岗位收到征缴岗位传递的资料后,与银行对账,确认资金到账后做财务到款登记。

(五)缴费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六)资料存档

财务管理岗位将《银行进账单》和《批量缴费申报单》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参保人可直接到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业务。

2、乡镇(街道)、村组收缴的个人缴费资金必须按月转入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入户。

四、附件

1、经办机构自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经办机构自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图

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享受政府代缴的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确认收缴到账情况,完成个人缴费记账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设定缴费标准

每年1月,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等缴费政策,检查信息系统缴费档次设置情况,以保证缴费人准确选择缴费标准。

(二)收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可采取银行代收、银行代扣代缴、经办机构自收任一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详见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经办机构自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

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方式做相应对账等后续处理。

(三)缴费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三、核心提示

1、政府代缴人员缴费档次也可增设多档,其中,每一档的个人缴费部分为普通人员缴费标准减去政府代缴标准。

2、参保人员缴费前,必须在系统中做好缴费身份标识,如残一级、特困一级等。

如没有做好缴费身份标识,参保人按普通人员缴费成功,即使事后改变缴费身份,此人已缴年度的政府代缴也不能自动计入个人账户,需通过缴费调整实现。

3、政府代缴部分是作为政府的一种特殊补贴,须在参保人员缴费后,按《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流程》进行落实。

4、即使是政府全额代缴的参保人员,其本人也应表示同意参保,经办机构方可进行“0”缴费操作。

四、附件

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图

附件

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图

缴费调整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对参保缴费人员多缴、少缴养老保险费以及多记、少记政府缴费补贴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并准确记录个人账户。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受理代理银行、参保缴费人本人以及参保缴费代理人(以下统称缴费人)的多缴、少缴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1、《缴费调整申报表》;

2、其他相关资料,如:

个人缴费身份证明、原缴费证明等。

(二)缴费调整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和财务管理岗位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审核缴费人的申请资料,对不需缴费调整的将资料退回缴费人;对需要进行缴费调整的,由征缴岗位在系统中进行缴费调整操作,并将资料移交至财务管理岗位。

1、对应调增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等情况,直接调整应增加的缴费金额。

2、对应调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等情况,直接调整应减少缴费金额的负数。

(二)缴费调整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根据缴费人申报的资料和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缴费调整审核。

1、对应调增个人缴费的情况,生成《缴费调整申报单》。

缴费人持《缴费调整申报单》到代理银行填制《银行进账单》进行缴费。

经办机构财务岗位凭《银行进账单》对账,做调增个人缴费部分的财务到款登记;对只调增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的,生成《缴费调整申报单》,直接做个人缴费部分的“0”到款登记。

2、对应调减个人缴费的情况,生成《财务支付单》,进行财务支付处理。

对只调减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的,生成《缴费调整申报单》,直接做个人缴费部分的“0”到款登记。

(三)缴费查询

业务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缴费人的申报资料以及《缴费调整申报单》、《银行进账单》等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对调增的个人缴费部分,如经办机构原已挂往来账,参保人无需缴费,直接冲往来账。

2、如恰遇调增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其他缴费人员应调减的个人缴费部分,仍分别做调增处理和支付处理,但资金应从支出户转入收入户。

3、如将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调整为“0”,系统将做支付处理,并冲销该年度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保证参保人以后仍可对该年度进行再次缴费。

4、政府补贴部分的调整,随同缴费调整的到款登记或支付业务完毕后一并纳入财政补贴测算实现。

四、附件

1、缴费调整工作流程图

2、《缴费调整申报表》

 

附件1

缴费调整工作流程图

附件2

缴费调整申报表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调整项目

调整前

金额

调整后

金额

调整依据

备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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