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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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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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按照《黑河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黑劳社字〔2010〕1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黑市新农城居保办字〔2011〕1号)要求,结合嫩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城居保和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嫩江县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具体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地方社保局。

第九条县地方社保局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参保人也可到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县地方社保局。

县地方社保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非农户籍的或变更为农业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地方社保局。

县地方社保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扣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城乡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和资助不超过4万元。

(三)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

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

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60%,县财政补助40%。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城乡伤残军人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政府补助,若其选择100元以上档次,则政府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四条县地方社保局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加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

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

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第十五条县地方社保局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地方社保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地方社保局。

县地方社保局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县地方社保局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地方社保局应及时提示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经办人员,经办人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或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交《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他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地方社保局指定账户。

乡镇将《集体补助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将《其他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或《其他补助表》上报县地方社保局。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地方社保局。

县地方社保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或其他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或其他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他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七条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并由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地方社保局。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县地方社保局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地方社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并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县地方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领取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条件:

(一)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要引导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领取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的手续

(一)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月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养老金待遇参保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交村经办人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持《城乡养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审查,报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初审。

(二)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养老保险证》、《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0日前交到县地方社保局。

(三)县地方社保局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的人员,待其缴足保险费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县地方社保局审核后,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本息,通过银行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其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养老金的发放

1、县地方社保局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5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

县地方社保局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

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超过养老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县地方社保局按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养老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县地方社保局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第二十九条县地方社保局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县地方社保局制定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三十条加强城乡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

县地方社保局开设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能实行银行代扣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县地方社保局开设统一的嫩江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县地方社保局指定银行在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开设的嫩江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收入账户进行缴费,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银行给参保人员出具的缴费凭证,录入缴费记录。

第八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三十二条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

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三十三条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城居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实施中,以前政策与此实施细则相背的,按此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嫩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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