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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工程建设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经营活动和实施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土木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五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筑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麻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科具体执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组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办理全市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建筑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审查登记手续;

  (四)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建筑业管理科职责:

  

(一)本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职责;

  

(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两证”)进入市场,必须按“两证”核定的主营和兼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越级和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和咨询任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建管理机构资格,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直、省属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下列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监理师;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第十三条 必须到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设计图签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凡进入麻城市市承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外省来麻注册先由省地办理注册,外地来麻先由黄冈市办理注册;

3.企业所在地金融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

4.企业法人证件;

5.驻麻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委托(任命)文件以及职称证件;

6.进驻我市施工的项目经理名单、身份证及资质证书;

7.进驻我市施工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件。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作注册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 凡在麻城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分包工程或使用建筑劳务的,须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使用合同,并将副本报建筑业管理科备案。

第十七条 本市和驻市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与外来单位联营或成建制引用外来施工企业,须报经建筑业管理科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联营合同或引用协议,报同级工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凡在麻城市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必须向建筑业管理科交付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企业信誉保证金,待建设项目办理工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计算。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回访。

工程竣工后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信誉保证金本息按期如数退回。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退还保证金本息;得分在70至79分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得分在60至69分的,退还保证金的70%;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退还保证金。

扣留的保证金用于奖励企业信誉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建筑业管理科每年度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评审,并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根据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重新确定在麻城市市辖区内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建筑业管理科建立《建筑市场管理手册》管理制度,主要记录施工企业经营活动和核准登记事项等。

上述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和年检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第四章 开竣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计划等有关文件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建,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发包和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申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方需提供的资料:

1、发改局立项批文;

2、银行资信证明;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责任书(或规划许可证);

5、图纸审查合格书;

6、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查备案表;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估算报告;

8、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需资料:

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建设方提供);

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提供);

③监理规划(监理公司提供);

④质量监督审查表(需建设单位、施工方盖章)。

9、监理合同;

10、劳动人事局预收民工工资通知书;

11、建筑节能承诺书;

12、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13、白蚁防治预防合同(在房产局窗口签订)。

(二)施工方需提供的资料:

1、安全监督手续;

2、装饰办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

承诺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无违章行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未经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不准改变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发证部门核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麻城市住建局建工科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麻城市市住建局委托麻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四、工程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按规范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建筑节能等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监督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六、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应按规范程序进行:

八、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1.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4.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建筑业管理科报告。

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发包。

投资额在省规定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招标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发包前,发包单位必须到建工科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计划、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发包对象必须是持有“两证”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发包对象必须是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足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包单位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组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总体发包,也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分阶段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发包,应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经市住建局建工科批准后,亦可分别发包给几个专业施工企业承包。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需分包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住建局建工科批准,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自行组织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严禁倒手转包。

第三十五条 发包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指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书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专业特殊为理由,垄断承包本专业的建设工程;

(二)利用职权干扰发包、承包;

(三)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四)无资质证书、越级或者挂靠承包工程;

(五)不按国家规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

(六)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七)泄漏标底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

(八)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工期、质量、价款、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十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市统一核发的岗位证书。

承办合同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定额计价,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发包单位的特殊要求等情况,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

第四十二条 承发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负责编制、发布、解释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及有关定额资料,对工程概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及工程标底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纠纷。

第四十四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遵照国家、省、市现行工程价格规定、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按照成本加税金加利润的原则。

如建设单位提出缩短工期要求,导致施工单位增加投入,双方可协商确定增加费用。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优质优价。

凡获省级优良工程的建设项目,可按工程总造价的3─4%;获市级优良工程的建设项目,可按工程总造价的2—3%,由发包单位奖励给承包单位。

工程一次交工验收不合格,可按工程总造价的3%对承包单位处以罚款。

奖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合同条款。

第四十六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可参照国际惯例,适当调整现场费用和经营管理性费用。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章 安全和施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四十九条 麻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并承担特殊作业环境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

第五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职工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指挥,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护栏、护网、机电、起重设备、脚手架、井字架,易燃易爆物品、输变电线路及井沟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落实安全措施。

在居民稠密区和交通要道施工,必须实行封闭作业,封闭高度应超过作业层2米,确保施工人员、行人及车辆安全。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机械工和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六条 城区施工现场实行挂牌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砖砌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2米,临街围墙刷白。

施工现场应整洁、无积水,道略畅通,不得临街冲洗石料,硝解石灰,搅拌砂浆、砼;不得在夜间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做到文明施工,按照批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堆放材料。

施工现场内的垃圾残土应当及时清理,保持现场整洁和道路平整畅通。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人员伤亡和设备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作业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麻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和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必须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核定质量等级。

对未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评定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使用,不得销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 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麻城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和没有出厂合格证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外地进入本市的砼构件,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方可使用。

第六十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资料。

应详细准确,并与施工进度同步制作,工程验收时,必须提交竣工技术资斜。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负相应责任。

在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中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工程竣工时到有关部门验收,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请工程质量等级核验。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防等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设计单位不准从事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设计。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经监审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结构方案的,限期修改,重新报检。

第六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负责,并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监审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施工。

第六十九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供应单位应当对其采购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提供质量保证书。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当进行质量复核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七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竣工质量等级核验制度,未经核验或者经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章 建设监理管理

第七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下列工程项目必

须委托监理:

(一)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四)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

(五)政府投资兴建的办公楼、社会事业发展工程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七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独立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督权力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委托合同报住建局建工科备案。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监理工作提供方便。

第七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投资、工期、质量要求和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内容,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建设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十六条 凡属应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委托监理手续的,市住建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前各项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实施监理。

第七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越级承担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七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

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监理违法行为。

第一十章建立联信平台

第八十一条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的市场机制。

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为切入点,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严格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各类监管信息能公开的全部通过社会宣传、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二条麻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站、市场中队,将每季度日常巡查监管的结果用书面及电子文档的模式,集中到建筑业管理科汇总,由建工科依据汇总的资料对各建设项目主体的行为核准及记录在案。

第八十三条凡是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不良行为标准的的将上报到上级部门备案、网上通报、行政处罚等相关措施。

对于汇总材料中表现优秀的建设主体,将给与通报表扬、新闻宣传、奖励奖金等相关奖励。

各建设责任主体有相关违规记录的,必须与相关单位处理完毕后并到建筑业管理科消案,才能参与下次的投标、验收等相关的建筑市场活动。

附件:

《麻城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评优办法

第八十四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争创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附件:

《麻城市“龟峰山杯”评审暂行规定》。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处分:

  ㈠未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㈡不经批准擅自分包工程的;

  ㈢应委托建设监理而未办理委托监理的;

  ㈣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第八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分别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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