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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的文献综述

就业问题的文献综述

 

 

————————————————————————————————作者:

———————————————————————————————— 日期:

 

就业问题的社会政策之文献综述

          

前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公众维持生计、实现人生价值和进一步改善物质精神生活的基本途径;就业是安国之策,就业不仅关系到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保证,同时也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青年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问题。

世界各国各自采取政策解决这一难题。

 本文主要是以欧洲发达国家(包括德国、英国、葡萄牙、瑞典、丹麦等国家)、日本、中国等等几个国家进行世界就业政策的文献综述。

主题:

一、欧洲发达国家的就业政策。

1、欧洲发达国家青年就业情况,如下表:

 

198

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丹麦

——

11.5

11.5

12.3

14.6

10.2

9.9

10.6

8.1

7.3

法国

15.1

19.1

19.4

20.8

24.6

27.5

25.9

26.3

28.1

24.3

德国

——

5.4

6.2

7.6

8.2

8.2

9.0

10.0

7.9

荷兰

9.3

11.1

10.5

7.8

9.7

10.2

12.8

12.1

9.5

14.1

瑞典

6.0

3.7

6.6

11.4

18.4

16.7

15.4

15.7

15.4

——

英国

——

10.1

13.6

15.5

17.4

16.2

15.3

14.7

13.5

19.5

欧洲青年失业现象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所有国家的青年失业率都远远高于成年人;

(2)、青年失业率具有不稳定性和过渡性,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年劳动失业率逐步下降,同时青年长期失业现象日益凸显,失业青年中的长期失业比率迅速上升,在欧洲多个国家里达到50%;(3)、从性别、种族、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教育水平等多个方面来看,青年失业具有显著的非均衡性,其中,青年弱势群体的失业率远远高于青年平均失业率,他们包括青年中的女性、少数民族、残疾人、贫困人群和低文化人群。

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形势,欧洲各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促青年就业,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2、德国的青年就业政策。

(1)VET(职业教育和培训)体制。

这种体制是以社会伙伴的集体决策为依据、以联邦立法为框架、以全国协调为基础,从雇主出发的制度安排,可以与劳动力市场有效结合。

德国《职业教育和培训法案》对对VET体制作了原则规定:

一、培训的内容和时期。

培训条条例规定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和组织实施。

培训时间为3年,其中三分之四的时间是在当学徒,由持有执照的人训练指导。

其余四分之一时间由职业学校负责受训人员的普通教育以及学习有关行业的理论知识。

二、公司、职业学校、公共机构以及受训人员的职责。

三、雇主、劳动者和政府合作的模式。

原上,公司培训和职业机构教育相结合,目的在于青年人毕业时候能胜任其岗位。

(2)“失业青年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项目。

该项目自1998年开始实施,每年投入资金为20亿德国马克。

其中有两点创新,包括:

一、增加企业提供培训岗位的数量。

二、27岁以下的有学习障碍的或处于社会弱势状态的人、有交往沟通能力的国外青年、没有职业毕业培训证书的青年都会得到德国联邦劳动总署的帮助。

3、英国的青年就业政策。

英国为解决长期失业问题,一方面积极引导青年就业,另一方面对自愿失业青年实行制裁。

促进青年自我创业。

英国王子启动“青年创业计划”,计划主要内容是动员企业界和社会力量志愿为18到30岁的失业、半失业青年提供创业咨询以及资金技术的网络支持。

该计划有三个特点:

一、提供创业启动资金二、提供一对一的辅导,参加该计划的青年在创业的头三年里,都会得到一个专业老师的辅导。

三、扶持弱势群体。

青年创业计划的扶持对象是失业或者半失业青年。

其中包括少数民族、残疾青年和有过不良记录的青年。

4、葡萄牙的青年就业政策。

根据英国政策,失业人每周都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障金,因此有部分失业者不愿再就业,只依靠保障金存活。

为此,布莱尔政府启动“国家就业运动”计划,政府向18岁到24岁的失业者提供4种可供选择的安排:

雇主提供的有补贴的工作(雇主每周可领取一定补贴)、环境工作组织提供的为期6个月的工作、自愿性组织的雇主提供的为期6个月的工作、接受全日制培训或教育,以最终获得经过认可的资格证书。

否则,失业者将失去政府对其失业补助。

(1)更新青年择业观念、引导其创新精神。

如葡萄牙国家银行和新里斯本大学联合举办的“全国创新精神联赛”,要求企业者设计出长达40多页的企业规划,以鼓励年轻人的创新精神。

(2)为消除青年在择业和就业上的种种困惑,政府专门设立机构,加强就业指导。

目前求职渠道丰富,包括网上、就业和职业培训中心、择业指导中心、大学生咨询机构、就业展等等。

(3)帮助青年去企业实习和接受培训。

“青年革新计划”规定,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青年到中小企业实习,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科技攻关、提高工程质量等活动,以推动青年技术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效率。

(4)实行精英计划,选派政府机构和企业的青年精英出国深造,并采取直接进入各国企业实习的方式,取长补短。

(5)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

葡萄牙中小企业协会投资40万欧元,专门设置一些适合女青年的工作,涉及幼儿园、手工业店、服装经营店等等。

政府设置的就业计划中还包括残疾人求职计划,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福利院还帮主幼儿园学生求职,甚至联系出国培训和实习。

5、北欧福利国家的青年就业政策。

瑞典:

瑞典是典型的福利国家,从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期,瑞典16到19岁的失业率较高。

根据福利国家“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青年工作机会”项目、“青年队”项目、“启用补贴”项目、“入门机会”项目、“新入门安置”项目等等,旨在为青年人提供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性见习性项目培训。

从1997年3月起,政府为25到29岁的大学生提供一项特殊的就业计划,即为他们提供3个月的见习培训。

瑞典在劳动市场上的支出,大概占有四分之一花在青年人身上。

丹麦:

丹麦针对青年失业人群,由单纯发放津贴的做法转向积极主动向失业者提供机会并且制定培训计划。

根据丹麦就业乏力政策规定,凡是25岁以下的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后的13周内或者接受职业介绍所介绍的新工作、或者接受当地政府进行的再就业培训。

从1992年起,丹麦劳动法规定,25岁以下的丹麦失业青年不能失业超过13个星期,如果失业超过这一期限,必须从以下四个选择中做出一个选择:

(1)接受私营或者公共企业的招聘

(2)根据市场的需求,接受一份为其6个月的工作(3)接受一项培训(4)获得贷款,自办企业。

如果没有做出选择,那么失去补贴(补贴每个月课多达700美元)。

如果青年作奸犯科,就有可能取消失业救济。

2、日本的就业政策。

  日本政府的就业政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使之达到市场均衡的政府行为,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

日本是人口众多、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国家。

在劳动力需求远远小于劳动力供给的约束条件下,日本政府在大多情况下采取的是需求管理。

日本就业政策的基本内容即:

抑制失业、维护就业的安定;对失业者的生活提供保障,并帮助其再就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

ﻫ  1.抑制失业、保障失业者生活和尽快促成其再就业。

在这方面的法规依据是《就业保险法》。

它是日本政府就业政策中最主要的制度。

1974年颁行的《就业保险法》是在原《失业保险法》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的。

这次修改和扩充是日本就业政策上的一大转折,它标志着就业政策的重心开始由消极性的失业保险向积极性的抑制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对策的转换。

②该法规的主旨即在对失业者的生活予以补助的同时,还要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者职业技能,抑制失业。

该法规定:

凡雇主不论其企业规模和行业都必须加入就业保险。

险种分为正式工的普通就业保险、短工和季节工的临时就业保险等。

失业保险基金由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出资形成。

政府承担其1/4,雇主按被保险人平均工资的0.9%交纳,劳动者按平均工资的0.55%交纳。

③日本政府对企业解雇职工严加限制,有关法规定,企业辞退职工时须经过一定程序,随意使用解雇权在法律上将被判无效。

ﻫ为使就业者在机会面前人人平等,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特点,1994年日本政府对《高龄者就业安定法》进行了修改,将就业者60岁退休定为雇主的法定义务;1990年劳动省颁布题为“企业主应努力采取的措施”的文告,力图改变女子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ﻫ

 2.由国家出面直接对失业者进行安置。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本的经济结构中不断演化出新生的“朝阳产业”和衰退的“夕阳产业”。

在区域经济结构中也不断形成人口的过密和过疏地区。

为顺利地完成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就业人口在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平稳转移。

日本政府于1977年颁行了《特定不景气行业离职者临时措施法》和《特定不景气地区离职者临时措施法》。

 这些法规的基本内容:

一是在减少失业、维持就业方面,除提供就业保险中的就业调整补助金外,还设立了针对这些行业的就业安定补助金、职业转换补助金和职业训练补助金等。

二是在促进离职人员尽快就业方面,对其发放为期3年的求职证,在此期间对于此类人员采取特别优待措施,对录用此类人员的企业提供就业开发补助金。

 

1987年通过的《地区就业开发促进法》,对于将人口从类似于东京这样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转移出来,并将拓宽就业渠道和实现对落后地区的开发结合起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ﻫﻫ 3.对失业者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关于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由《职业安定法》所指定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实施,这是日本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调节的最基本措施。

就业指导包括组织求职者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举办讲座、参观实习等,以促使求职者就业。

ﻫ  职业介绍包括向求人、求职双方提供信息,如举办招聘会等。

近年来,在失业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加大了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力度,允许并积极扩大民间职业介绍所在某些业务领域的活动。

 

ﻫ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在这方面的法规依据是《能力开发促进法》。

该法的主旨是促进和强化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以适应就业岗位变化的需要。

  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政府通过就业促进事业团设置公共培训机构,同时对于各都道府县及企业设置的培训机构提供补助。

二是倡导以职业能力开发为主要内容的终身学习体制。

即将培训学习纳入到职工的职业生活的全过程。

培训的对象不仅包括失业者也包括就业者。

因此职业培训具有对劳动力的供给结构进行调节的性质。

上述分析表明,日本政府的就业政策不仅综合性强、覆盖面广,而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支持。

在这一过程中,雇主承担就业保险费主要部分的这一制度安排起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通过企业雇主来抑制失业,是日本政府就业政策的主要特征。

政府和企业之间有关就业人事权的均衡是这样实现的,即政府对企业解雇就业者的行为严加限制,另一方面承认企业具有调换岗位、加班时间、甚至可以修改就业规则等有关人事管理的广泛权力。

ﻫ 该指南的政策优先领域包括:

(1)吸引更多的人就业,增加劳动力供给以及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化。

考虑欧洲人口老龄化,就业政策应适应不同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

鼓励工作年限和实行积极的老龄化,同时,确保包括退休金和健康等社会保障体系的现代化和可行性;采用适当的政策减少年轻人的失业;增加妇女就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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