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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一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

1.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2.生态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或者栖息地。

3.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照环境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这是在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法;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

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2)按照环境功能,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4.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

有限资源又包括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5.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6.人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不能超过两个界限:

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殖能力;2)排放到自然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7.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8.生态系统的功能:

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

1)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

能量在生态系统中的流动是按照热力学定律进行的:

能量可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转化过程中不消失,也不增加;能量在流动过程中,沿着从集中到分散,从高到低的方向传递,传递过程中会有一部分能量放散掉。

2)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甲生物以乙生物为食,乙生物以丙生物为食,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

3)在一个生态系统中,食物关系十分复杂,食物链与食物链相互交错,形成一种网状关系,叫食物网。

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

4)十分之一定律,由于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掉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有十分之一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

5)生物放大,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6)物质循环,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就形成了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

9.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他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平衡的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10.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11.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

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

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12.发展包括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

13.在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再生产、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

1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称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美国称“环境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20世纪90年代后,俄罗斯开始称其为生态法或环境保护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定义包含三个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资源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强调指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所在。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大体有三类主张:

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

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认为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阶级性的观点是违背了马克思关于法的理论的基本点;

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的本质属性,应全面把握其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同于宪法、刑法、诉讼法等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这些法律均来源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现代环境法的产生是源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地危害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即产生原因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因此,环境法的产生并不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其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这一任务的实现必将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好处,不论贫富,也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

在这一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仅具有法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它通过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交错关系发挥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而非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时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是三个要素:

1)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国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3)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含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就是说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1)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早期西方国家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2)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

(2)立法类多,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3)环境法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环境立法特点:

(1)环境管理地位提高

(2)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3)向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转变

(4)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受到重视

(6)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1)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2)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

(3)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会议至1978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艰难发展阶段。

(1)1973年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

(2)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完善阶段,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1)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

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基本依据和标志是: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第二,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其次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要考虑的。

4.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原有各个部门法都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综合性部门来满足这种需要。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2.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3.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基础。

4.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

一般来说,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在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制定环境基本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5.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

大体分为4类:

土地利用规划法、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和环境行政管理法等。

6.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时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物物相关、相生相克、能流物复、负载定额、协调稳定、时空有宜;

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他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

一是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是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2)可持续发展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A.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B.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C.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它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总结并予以现实化。

3)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2)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3)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主要的方法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直接管制又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

(4)1936年,美国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制定了《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

(5)现在,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进行经济学评估的主要范围包括:

评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经济成本,以及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经济的分析。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1.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2.环境管理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

2)区域性原则,贯彻区域性原则要求:

(1)制定环境政策和标准要尽量考虑地区的差异性;

(2)某些环境要求的保护和污染染防治要考虑区域性原则;(3)注意发挥地方管理机构的作用,以地方为主进行环境管理。

3)预测性原则

4)规划和协调性的原则

3.环境管理的范围:

1)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2)广义的环境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

3)更大范围的环境管理

4.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1)第一阶段,早起限制时期,从产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

2)第二阶段,治理时期,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3)第三阶段,综合防治时期,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采取了: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措施。

1979年经济与发展组织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议:

各国环境政策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1)实施区域综合规划

(2)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4)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5)减少污染物排放,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4)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各国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

5.把环境管理上升为国家一项基本职能,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的时候。

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是一个转折点

6.外国环境管理机构的类型:

1)现有的部兼负环境保护职责,一些发展中国家或环境问题不突出的国家,保留这种体制;

2)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

3)成立部一级专门机构,工业发达国家建立;

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

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7.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建国以来,我国的环境机构经历5次调整,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依据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依据:

1)法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的确定的,是由法律确认的;

2)基本性,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3)普遍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是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

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2.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在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的。

3.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1)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只是文字表述不同,其实质含义完全一致的。

2)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

3)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4.如何贯彻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含义,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3.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4)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5)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为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我国引进了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了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还确立了“三同时”制度。

第四节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1.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管理的基本原则。

2.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3.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各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20世纪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认为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促进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损坏,实现社会公平。

4.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贯彻

1)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2)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第五节公众参与原则

1.公共参与原则是要把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基础上。

该原则以“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环境权威理论依据。

主要体现在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章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西方国家总结环境污染被动治理的教训后认识到,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法。

3.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是总体规划,一个是详细规划。

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制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4.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他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将,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与美国。

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

2002年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4.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1)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5.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保部门应当采取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五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7.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1)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2)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

4)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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