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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存在的问题

一、XX广水市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总体情况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六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

XX广水市检察院自2006年2月正式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来,从2006年4月17日首次受理查询至2014年7月28日,已面向社会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600次,涉及单位5823家,个人8240人。

  其中工程建立招投标查询6430次,占查询总数的84.6%;政府采购招投标查询1198次,占查询总数的15.7%;其他查询72次,占查询总数的0.9%。

直接申请查询7062件,占查询总数的92.9%;委托查询538件,其中单位委托查询423件,占查询总数的5%;个人委托查询115件,占查询总数的1.5%。

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3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2名。

  2012年2月16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全国联网后,为了进一步增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主动性、广泛性和实效性,该院检察长决定在该院案件受理接待中心,设立一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和开展查询工作,目前已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36次,涉及个人1421人,同比增加79.9%,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实践中,该院结合查询需求,不断探索创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优化查询效劳方式,推出了预约、QQ预约、预约与短信预约,实行查询工作人性化。

并结合该院查询人员配置缺乏的情况,加强与市招标投标中心沟通,由招标代理公司在投标资质预审前提前预约查询,由他们代收好投标企业相关申请查询资料集中送院进展批量查询,由于批量查询单位数量多,院领导统一协调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协助查询,确保在一个工作日便可拿到查询结果,为申请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效劳。

  对批量集中查询的单位和委托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该院还组织定期进展回访调查,深入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查询效劳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良效劳方式方法,提升效劳效果。

  对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资料如申请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业务、法人和工程经理XX及参加投标的工程等各类信息,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归档,有效防止任何信息泄露。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录入不全面。

如:

对于侦查和起诉不是同一个检察院的案件,该院存在有些行贿犯罪信息漏录或重复录入的情况;又如该市某某公司案件,由于该企业正在改制,本来就矛盾重重,涉及到人心稳定问题,没有按照规定录入该企业的行贿犯罪信息受到省院考评扣分。

  二是信息录入不及时。

由于每一件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所需的时间比拟长,或因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等因素影响,诉讼时间更长,预防部门又不参与办理案件,法院判决文书又不送达给预防部门,那么预防部门就难以准确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而该院预防部门又只有一人,本来力量薄弱,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在实践中延时录入情况较为普遍。

  三是查询宣传不到位。

目前该院仅在招投标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和相关建筑行业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其他领域都没拓展,像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金融机构等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和普通民众知之不多,就更谈不上运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涉及的行业和覆盖面还不够广。

  四是查询结果作用不明显。

如从该院2009年8月至2014年6月共查询的1568批次中仅有3家公司2名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而被取消参加投标资格,所占比例极小,对规X招投标工作和限制有行贿记录参与投标所起作用微乎其微。

又如:

该市某某建筑工程XX公司工程经理夏某某向该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办主任X某行贿一案尚未侦结时,该公司来院申请查询,由于系统信息尚未录入,出具告知函结果是无犯罪记录,导致出现该公司虽有问题但仍然能正常参加投标或中标。

另外从申请方提供的招标文件看,大多数招标方一般要求投标方提供单位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就使得一些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法人或工程经理仍有可能进入招标中。

  五是查询结果利用没有强制性。

根据?

查询规定?

,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利用只有建议权,只是给招标单位、主管监管单位提供一种参考,明显刚性缺乏。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招标单位、主管监管单位对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重视,出现有的招标公告中要求查,有的招标公告中那么没作要求,明显表现出查不查无所谓,对查询结果用与不用或怎样使用随意性很大。

  六是躲避查询风险行为时有发生。

明知自己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为了能参加招投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躲避不良记录、逃避监视和处分、躲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如有的采取变更公司名称、新设立公司或变更企业法人、工程经理等躲避查询风险;有的小型私企挂靠大型国有企业,每次投标使用其挂靠的国有企业资质,不使用本公司资质;有的通过借用其他合法企业的资质参加招投标活动或采取从有资质条件的合格企业中标工程中,分包、转包等手段逃避查询风险。

三、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确保行贿犯罪信息及时准确录入。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部门、预防部门应共同建立贿赂犯罪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使预防部门能够第一时间掌握贿赂案件的进展情况,做到及时录入。

如公诉部门应在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立即告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对于侦查和起诉不是同一个检察院负责的贿赂案件,或是经过二审、再审程序的案件,由于最后负责起诉的检察院能及时知晓案件的判决及生效情况,能保证行贿犯罪信息及时录入,因此,应由该检察院负责行贿犯罪信息的录入更为适合。

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行贿犯罪信息录入的情况,可以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录入,从而有效排除地方干扰。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查询工作赢得认同。

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对行贿犯罪档案库的功能、查询的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查询不收取费等进展宣传,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加大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招投标会议、法制宣传、预防讲座、预防咨询、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引导纪检监察、金融、组织、人事等主管〔监管〕部门、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其他有需求的组织广泛应用行贿犯罪档案库的查询功能,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威慑作用,防X、遏制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

  三是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确保查询结果有效利用。

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动全国和地方性立法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升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层面,可以通过完善我国?

招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政府投资建立工程和政府采购工程必须对投标单位和相关人员进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单位或主管(监管)部门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必须做出处理,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永久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的资格,从而切实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强制性,使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当应有的风险,受到必要的制裁,以到达从源头上防X、遏制贿赂犯罪的目的。

  四是设定告知函暂缓出具制度,确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

对于正在查办的行贿受贿案件,系统信息尚未录入,如果该单位、个人恰好此时申请出具告知函,明知涉嫌行贿而出具未发现行贿犯罪记录证明,那么必然造成告知函失实,不及时出具又违反?

查询规定?

因此,对此类情况应建立暂缓出具制度,由预防部门向相关部门核实并调取情况说明作为辅助材料,暂缓出具告知函,待明确原由后,再出具正式的告知函件,确保准确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成效。

  五是加强相关部门配合,有效防止躲避行为。

应加强与公安、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防止行贿者使用更换公司名称、注册新公司以及变更法人或工程经理等手段来躲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对发现重新注册公司,而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或其家人的,应将新的数据信息及时补充录入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在一定的期限内继续追究其行贿责任,使行贿者受到廉洁准入制度的必要制裁。

对于借用资质的主体(挂靠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身份、变更工程经理等行为来躲避查询的,制定相应规那么,将挂靠单位或个人的行贿犯罪记录与出借资质企业挂钩,双方均列入行贿“黑〞。

建立配套的查询预警制度,对查询过程中发现存在出借资质的企业或者借用资质的行贿犯罪人,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发出预警提示,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置。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展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

2006年1月1日,检察机关正式对外公开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012年2月1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联网开通。

2013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

查询规定?

)正式公布实施。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八年来,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立、效劳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宣传不到位、行贿犯罪信息录入不及时、查询结果应用没有强制性、存在躲避查询行为等问题。

对此,应该从加大宣传、规X录入、强化查询结果应用和防X躲避行为等方面,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预防、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不到位 

  目前,行贿犯罪档案工作查询的社会影响力不够大,利用率较低。

?

查询规定?

第17、18条规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X围,但由于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各界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认识还不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涉及的行业和覆盖面不够广。

一般只有招投标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和相关建筑行业知道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金融机构等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和普通民众并不知晓,利用甚少。

甚至个别不法分子以帮助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名义骗取钱财。

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曾有单位反映某检察机关收取了查询费用,后经调查发现,是有人以帮助查询单位办理行贿犯罪档案为由,向查询单位索取了所谓的“查询费〞,由于查询单位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不了解,误以为查询需要付费,因而给了个别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行贿犯罪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 

  ?

查询规定?

第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根据上述规定,行贿犯罪信息必须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录入。

在办案中,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所需的时间比拟长,少那么几个月,多那么一两年,负责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预防部门不参与办理案件,难以准确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法院判决文书也不送达给预防部门,因此在实践中延时录入情况较为普遍,影响和制约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的发挥。

根据?

刑事诉讼法?

关于管辖的规定,有些案件负责侦查和起诉的并不是同一个检察院,?

查询规定?

没有明确此种情形应有哪个检察院负责录入,导致有些行贿犯罪信息漏录或重复录入。

甚至在某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没有按照规定录入当地重点企业或企业家的行贿犯罪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导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效果受到很大影响。

2012年2月16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全国联网开通至2014年2月的两年时间内,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37万余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22万余家,个人408万余人。

两年来,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288家单位和1803名个人作出了处置。

由此可以看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效果并不理想,查询的很多,但是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少之又少。

笔者所在的检察院,2012年、2013年分别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效劳302次、618次,均没有发现行贿犯罪记录。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没有强制性 

  ?

查询规定?

第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第5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展跟踪、了解。

〞该规定既要求检察机关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不参与、不干预,又要求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实行跟踪、监视,防止查询结果不用、不当使用或滥用。

目前,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效劳,对查询结果是否应用、如何应用没有发言权,只有建议权,只是给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或招标单位提供一项参考,不直接引发任何资格处分,明显刚性缺乏。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主管(监管)部门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抱着可查可不查或查多查少无所谓的态度,对查询结果用与不用或怎样应用随意性很大,因而无法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震慑作用,限制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可能出现躲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行为 

  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际中,一些投标单位或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出于躲避不良记录,逃避监视和处分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躲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般有以下几种躲避行为:

一是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新设立公司或变更企业法人躲避查询。

如XX市萧山区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发现,私营某建立XX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曹某某,因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1年6个月执行后,变更倪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而倪某在该公司没有任何股份,曹某某以控股股东身份实际掌控该公司。

该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间申请了9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是借用资质的主体(挂靠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身份、变更工程经理等行为来躲避查询;三是伪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自2006年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来,XX省嵩明县检察院、XX省XX市检察院、XX市福田区检察院和XX市检察院先后分别发现2起、14起、1起、1起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行为。

如何防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上述方法躲避查询,也是健全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 

  检察机关要着力加大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明确办理查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检察机关要加大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招投标会议、法制宣传、预防讲座、预防咨询、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引导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广泛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威慑作用,防X、遏制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

如XX省永靖县检察院组织30余家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该院举办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培训班,积极向社会宣传、推介行贿档案查询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行贿犯罪信息及时准确录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涉及行贿犯罪信息的收集、录入、查询、利用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部门、预防部门协调配合。

因此,应该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部门、预防部门共同建立贿赂犯罪信息共享机制,使预防部门能够第一时间掌握贿赂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诉部门在收到法院行贿犯罪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应立即将该文书复印送至预防部门,待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立即告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对于侦查和起诉不是同一个检察院负责的贿赂案件,由于负责起诉的检察院能及时知晓案件的判决及生效情况,能保证行贿犯罪信息及时录入,因此,由该检察院负责行贿犯罪信息的录入更为适合。

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行贿犯罪信息录入的情况,可以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录入,从而有效排除地方干扰。

 

  同时,检察机关应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检查制度,由各省级检察院作为检查主体,根据省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供的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和数据,定期对各基层院新判决的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录入情况进展检查和抽查,敦促基层院及时准确录入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增加可供查询信息量,推动行贿犯罪档案库的建立,提升查询的实际效果。

 

  (三)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确保查询结果有效利用 

  目前,全国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进展细化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难以形成惩戒的合力。

对此,要提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法律地位,要让查询具有追责性质和惩戒效应,让所有被录入查询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

 

  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动全国和地方性立法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升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层面。

可以通过完善我国?

政府采购法?

、?

招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和政府采购工程必须对投标单位和相关人员进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招标单位或主管(监管)部门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必须做出处理,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永久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的资格,从而切实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强制性,使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当应有的风险, 受到必要的制裁,以到达从源头上防X、遏制贿赂犯罪的目的。

如笔者所在的县,由县政府下发了?

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制度暂行方法?

规定由县检察院负责为县招投标监视管理局提供投标单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县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建立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制度,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参与县内相应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四)加强协作配合,有效防止躲避行为 

  为防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新设立公司或变更企业法人躲避查询,检察机关要从技术层面不断强化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建立,通过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将有行贿犯罪记录企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同时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查询时一并查询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从而加大对此类躲避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查询系统发挥作用。

 

  对于借用资质的主体(挂靠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身份、变更工程经理等行为来躲避查询的,应该加强对出借资质企业的惩罚。

我国?

建筑法?

第26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X围内承揽工程。

制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X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制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是?

建筑法?

明令制止的,是典型的XX行为。

挂靠单位或个人是以出借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出借资质企业必然也需要承当责任。

因此,可以通过制定规那么,将挂靠单位或个人的行贿犯罪记录与出借资质企业挂钩,将出借资质企业也列入行贿“黑〞。

对于此种躲避行为,检察机关还可以建立配套的查询预警制度,对查询过程中发现存在出借资质的企业或者借用资质的行贿犯罪人,特别是屡次出借资质的企业或者屡次借用资质的行贿犯罪人,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发出预警提示。

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行政配套制度,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置。

 

  对于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行为,可以运用高科技手段增强告知函的防伪性,如市检察院制作统一的电子印章,XX市南山区检察院在告知函上附验证地址和验证密码,这些方法增强了告知函的防伪性,可以减少伪造事件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打击力度,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要求告知函必须使用原件,不可用复印件、件代替。

对于伪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印章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单位或个人,应该视情节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预防职务犯罪的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诚信建立的重要探索,是检察机关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共同防X贿赂犯罪的成功实践,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化预防工作。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从正式对外受理查询至今,只有短短八年时间,存在一些问题也是正常的。

 

  今后,检察机关要着力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行贿犯罪查询结果的应用,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预防、警示和威慑功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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