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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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

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

外贸出口单证操作中常见问题分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单证贯穿于外贸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外贸出口操作,涉及到商业、报关、运输、保险等多种单据。

在不同的条件下,单据的操作亦有所差别,所以须结合外贸公司的实际操作熟悉出口单证操作中的常见问题,以便于单证更好的服务于外贸公司。

一、单证中数量和单位填制的操作

(一)数量和单位要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

数量和单位是单据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大多外贸公司在制单上分为两部分,一是制单系统,通过其主要制作提供给货运代理作为托运报关资料的单据;二是相对固定的单据模板,通过此制作提供给客户或者银行的单据。

无论在制单系统或者模板中在数量栏经常辅以常用单位,比如件、套、千克、公吨等。

但是不是每笔合同都使用常用单位,如果在制单时不加以注意,便会出现问题。

比如固体类农化产品通常以KG(千克)为单位,但是液体类农化产品常用单位为LT(升),而在制单系统中的数量单位为KG,所以在出口液体农化产品时要注意更改数量单位,以免出现单单不

符,单证不符的状况

(二)数量栏填制因单据而异以发票和保单为例

发票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唛头、货物描述、数量、单据和总价,其数量栏通常填制的为货物本身的数量,如合同中规定,“QUANTITY:

6000LTS,;UNITPRICE:

USD19.20/LT;PACKING:

600CTNS”,那么在发票上QUANTITY栏,填制为:

6000LTS.

在出口业务中,以CIF成交的货物,需提供保险单。

保险单上亦有QUANTITY栏,虽然代表的也是数量,但是其填制的为货物的包装数量。

比如合同中规定“QUANTITY:

8000KGS;PACKING:

40KGSINONEPLASTICBAG”,根据此条款,保险单上的QUANTITY栏填制为200PLASTICBAGS。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单据对数量栏的填制要求亦有所不同,同样为QUANTITY,发票上代表的是货物本身的数量,而保险单代表的是货物的包装数量,在实践操作中要注意这些区别,否则便会导致单据填制错误。

二、单证中价格和金额填制的操作

(一)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可以用来表示

商品的价格构成。

一般来说,在制作单据时价格术语要和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相符,比如合同报价为USD2.68/KGCIFODESSA,UKRAINE,在制作发票时单价栏的贸易术语要填CIF。

如合同或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则必须在单据的制作上体现出来,曾有一笔信用证支付的业务,报价为USD20PERLTCIFPUERTOCALDERA,总金额为USD287500.00,运费为USD1245.00,保险费为USD158.13,在信用证46A中规定:

“COMMERCIALINVOICEINTRIPLICATESHOWINGSEPARATELYFOBVALUE,FREiGHTCHARGES,INSURANCEPREMIUM,CIFVALUE.”那么单证员在制作发票时,价格栏为“CIF:

USD287500.00,FREIGHTCHARGES:

USD1245.00,INSURANCEPREMIUM:

USD158.13,FOB:

USD286096.87”。

如上所述,在填制贸易术语时必须和合同或者信用证的要求一致,而且要明确三个常用价格术语的构成,FOB价主要代表的是货物本身的价格;CFR代表成本加运费,即CFR二FOB+运费;CIF代表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FOB+运费+保险费。

(二)含佣价和净价

含佣价是指包含佣金的价格,而净价则不包括佣金。

曾有笔与巴基斯坦某客户达成的业务,合同条款为“PRICE:

USD400/MTCFRC3KARACHI,QUANTITY:

850MTS”,巴基斯坦客户要求

SIGNEDCOMMERCIALINVOICEINDUPLICATESHOWINGADEDUCTIONOFCOMMISSION”,单证员在制作发票时,价格栏应显示:

“CFRCS:

USD340000.00,LESSCOMMISSION:

USD10200.00,

CFRNETVALUE:

USD329800.00。

”在制作单据时,体现为含佣价还是净价主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如果合同或者信用证有特殊要求,亦要体现在单据中。

(三)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下的操作

目前,在实际业务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为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有些业务会采用单一的支付方式,比如,为了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对于成交金额不大的经常采用O/A支付,但如果成交金额比较大,则常用L/C支付,而在有些业务中将多种支付方式结合采用。

比如,曾有笔合同规定“PAYMENT:

30%BYT/T,70%BYL/C;TOTALAMOUNT:

USD20000.00。

单证员在制作单据时,汇票上的金额显示为USD14000.00,与信用证上所列一致,而在发票上注明:

“30%T/TINADVANCE:

USD6000.00;70%L/C:

USD14000.00;TOTAL

AMOUNT:

USD20000.00。

三、保险单据的操作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出口贸易中,如以CIF方式达成交易,我方作为卖方应办理投保,在保险单上显示的被保险人则为卖方。

根据2010通则,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所以在

实际操作中,卖方会进行背书以进行保险权益

的转让。

安徽A公司曾向泰国B公司出口MAP一批,CIF术语成交,按照习惯做法,被保险人则填制为安徽A公司。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些客户对被保险人提出特殊要求。

例如,安徽A公司曾向印度C公司出口草甘膦一批,CIF术语成交,印度客户要求直接以其作为被保险人,对此情况,制单人员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最终满足了客户的要求。

这说明在CIF合同中,如果客户或者信用证有特殊要求,被保险人也可以填制为买方。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的基础。

在CIF合同下,如果明确规定投保加成率,则按规定加成投保;如未规定,按照惯例,加成10%投保,

则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成10%之后的金额。

在实际业务中,合同中经常规定:

”INSURENCETOBEEFFECTEDBYSELLER”,即未规定投保加成率,在投保操作时,如成交金额不大,客户未明确提出要求,经常直接以发票金额作为保险金额,比如有笔业务,发票金额为USD35660.00,保险金额也为USD35660.00。

但是有些国外客户会特

别要求必须加成投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证人员会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加成投保。

四、产地证的操作

(一)产地证的获取

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

在实际业务中,安徽A公司曾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显示”CERTIFICATEOFORIGINISSUEDBYBENEFICIARYORCHAMBEROFCOMMERCEORINDEPENDENTSURVEYOR.”根据此条款,该公司有两种选择,一为自行制作产地证明,这个操作最为简便,公司自行盖章即可;二是向贸促会或商检机构申领产地证,涉及到具体操作,该外贸公司有专门的申领平台,根据客户需要或者信用证要求选择出证机构,进入各自的平台进行申领即可。

(二)产地证的填制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涉及到贸促会或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地证。

不管是一般原产地证书或是普惠制产地证,都有固定的格式和要求,其中栏目的填制要符合要求。

2013年3月安徽A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需要提供产地证,对唛头没有作规定,而按照习惯操作,单证员在制作全套单据时会笼统填制”BUYER'SMARK”(买方唛头),但是按此填制不符合贸促会对产地证填制的要求,其要求唛头要具体填制或者填”N/M”,所以此票项下产地证初审未通

过。

后与贸促会积极沟通,但仍然坚持此原则,所以只好更改了其他已经制作完毕的单据。

所以在制作产地证时最好在装运前和客户确定好唛头,唯有如此,才能顺利申请到产地证和进行货款的结算。

五、运输单据的操作

(一)托运报关单据

目前,大多外贸公司都通过货运代理办理托运报关手续。

制单人员一般都将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产品说明等直接寄给货运代理,这些单据在填制时必须要符合合同规定,其直接关系着出口清关手续和出口退税的办理。

以出口报关单为例,该单据上有若干栏目,在实际操作中“境内货源地”一栏需特别谨慎,其直接涉及到出口退税,此地点必须与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出票人地点一致,一般外贸公司在操作时,根据国内购销合同进行填制,供方地点即为境内货源地。

例如,安徽A公司向乌克兰出口MOP(氯化钾)一批,国内购销合同中供方为山东X公司,则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应填制为“山东”。

(二)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的证明。

所以一份正确的提单非常重要,特别是在信用证项下,必须保证提单与信用证相符,比如,货描是否一致;收货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港口是否正确;

毛重净重是否相符;装运日期是否符合规定的期限;是否显示运费条款等。

尤其是信用证的特殊要求务必要仔细核对,如果有额外要求,一定要在提单中体现出来。

比如,信用证上规定:

“FULLSETOFCLEANONBOARDB/LMADEOUTTOORDERENDORSEDTOISLAMIBANKANDNOTIFYOPENERSANDUS,SHOWINGL/CNO.。

”根据此条款,单证员在确认提单时,则要特别注意,收货人一栏是否是TOORDER,被通知人是否既有开证申请人又有开证行,提单上是否注明信用证号码。

六、信用证审核和修改的操作

(一)装运期和有效期

在信用证操作中,货物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进行装

、~-、八F•/、

运,并在有

效期内办理交单议付。

但在实际业务中,时而会出现租船订舱无法及时办理的情况。

安徽A公司曾收到一份从哥斯达黎加开来的信用证,其中“44CLATESTDATEOFSHIPMENT:

130510;31DDATEANDPLACEOFEXPIRY:

130525”即要求5月10日之前安排装运,有效期至5月

25日。

但业务部门在联系租船订舱时,船期已排到5月20日以后,单证人员获悉此消息后,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要求其通过开证行对装运期和有效期进行如下更改:

“PLEASEEXTENDTHELATESTDATEOFSHIPMENTANDEXPIRYDATETOMAY25,2013&JUN10,2013SEPARATELY.”

(二)货物说明

货物说明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等。

由于电文传递的错误或者买方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在实际操作中时而会出现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内容与合同不符,此时便会要求修改,否则单据无法制作。

曾有笔出口DAP(磷酸二铵)的业务,开来的信用证上45A(DESCRIPTIONOFGOODS)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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