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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国际上有哪些禁毒组织和机构

205、国际上有哪些禁毒组织和机构

联合国下设的“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负责制订联合国有关监督国际禁毒公约的执行,协调有关毒品管制方面的政策。

其下属的“麻醉药品委员会”为专门负责麻醉药品的工作机构。

“联合国禁毒署”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国的行动,向各国禁毒机构提出建议,进行禁毒执法培训等。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联合国机构,主要任务是与各国政府合作,对有关禁毒公约所涉及的管制药物进行严密监控。

“联合国禁毒基金会”,主要任务是资助各国的禁毒项目。

“国际刑警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非政府组织。

因为国际上的许多刑事犯罪案件都涉及毒品问题,所以,国际刑警组织就成为国际间打击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组织。

192、国际禁毒公约主要有哪些?

(1)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

第一次国际性的禁毒会议,于1909年2月1日在我国上海召开。

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葡萄牙等13个国家参加。

这次会议就限制用于正当目的的鸦片数量,对鸦片的进口实行管制,逐渐取缔吸食鸦片等问题,作出了9条决议。

这9条决议虽然属于建议性质,对签字国不具有约束力,但其确定的原则被纳入了以后的国际禁毒公约之中。

(5)《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作了规定。

(6)《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于3月25日正式订立了《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即1972年议定书,并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为名,提交各国批准。

(7)《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1971年联合国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针对国际上精神药物滥用严重的情况,建议各国对精神药物实行管制。

(8)《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8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10、吸毒会引起哪些并发症?

为什么吸毒易导致艾滋病的传播?

吸毒严重损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

(1)营养不良。

营养不良居吸毒并发症的首位。

吸毒可引发呕吐、食欲下降,抑制胃、胆、胰消化腺体的分泌,从而影响食物的消化吸收。

时间一长,造成吸毒者普遍营养不良和体重下降,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吸毒者,到最后大都骨瘦如柴。

(2)损害呼吸道。

零售的毒品中大都掺入了滑石粉、咖啡因、淀粉等粉状杂物,吸食后可引起肺颗粒性病变、肺纤维化、肺梗塞、肺气肿、肺结核等肺部感染。

由于海洛因具有镇咳作用,当吸毒者肺部病变时,并无明显咳嗽等表现,易掩盖病情,往往临床上发现吸毒者有肺部感染时,病情已经十分严重。

(3)易患各种性病。

吸毒者大多是性乱者,尤其是女性吸毒者,大多滥交、卖淫,极易交叉感染各种性病。

(4)感染性疾病。

不消毒的静脉注射易引起皮下脓肿、蜂窝织炎、血栓性静脉炎、败血症和细菌性心内膜炎等感染性疾病。

(5)损伤血管。

静脉注射毒品,可引起局部动脉栓塞、静脉炎、坏死性血管炎和霉菌性动脉瘤等。

(6)损害神经系统。

如急性横贯性脊髓炎、急性感染性神经炎、细菌性脑膜炎等。

(7)造成性功能障碍。

男性多表现为阳萎、早泄、射精困难;女性多表现为闭经、痛经、停止排卵、性欲缺乏和不孕。

吸毒孕妇分娩婴儿死亡率高。

(8)精神病症状。

由于毒品的作用以及吸毒后生活方式的改变,吸毒者多出现人格改变和典型的精神病症状。

如自私、冷漠、社会公德意识差,有的还会出现幻觉冲动,发生攻击行为,自残、伤人或自杀。

(9)肾脏疾患。

如急性肾小球性肾炎、肾功能衰竭和肾病综合症等。

(10)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英文缩写是AIDS。

它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传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而出现的一系列症状,最后导致死亡。

目前,全世界尚无一种有效的手段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故被称之为“世界超级瘟疫”。

吸毒易导致艾滋病的传播,是因为吸毒者之间常常共用一支注射器注射毒品,而感染艾滋病。

101、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导致吸毒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是:

(1)好奇心驱使,逐渐发展成瘾。

(2)思想空虚,寻找剌激。

(3)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

(4)因不知情被欺骗、引诱吸毒。

(5)亲友间的相互影响。

(6)精神苦闷,情绪低落,以吸毒麻醉自己,解脱苦恼。

(7)因治疗疾病,长期服用某种产生依赖性的药物而成瘾。

98、染上毒瘾的人一般有哪些迹象?

染上毒瘾一般有以下迹象:

(1)无故旷工、旷课,学业成绩、纪律或工作表现突然变坏;

(2)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

(3)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

(4)外成行动表现神秘鬼祟;

(5)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如注射器、锡纸、切断的吸管、匙羹、烟斗等);

(6)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

(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长期穿着长袖衬衣;

(8)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

(9)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

(10)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99、吸毒者的戒断症状有哪些表现?

(1)阿片类吸毒者戒断症状主要有:

流鼻涕、流涎、流泪、打哈欠、瞳孔散大、出汗、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心动过速、发热、失眠、焦虑、烦燥、恐惧、紧张等,严重时出现血压下降、虚脱和休克等; 

(2)大麻吸毒者的戒断症状有震颤、出汗、恶心、呕吐、腹泻、烦燥、厌食和睡眠障碍等;红眼睛是大麻吸毒者的典型体征;

(3)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吸毒者的戒断症状是易疲劳、抑郁、睡眠障碍、多梦和激动不安等;

(4)可卡因吸毒者的戒断症状不明显,但心理依赖性严重。

95、吸毒的方式有哪些?

吸食毒品的方式主要有:

烟吸、烫吸、鼻嗅、口服、注射等5种常见方式。

1、烟吸。

将毒品掺入烟丝,通过吸烟将毒品吸入体内。

2、烫吸。

将海洛因放在铝箔纸上或金属匙上,下面用火加热,毒品升华为烟雾,吸毒者用力吸吮缕缕毒烟,又称为吸烫烟。

3、鼻嗅。

又称鼻吸。

用小管对准鼻孔,通过鼻粘膜将毒品吸入。

4、口服。

口服多为毒品的片剂,如口服冰毒片、摇头丸等。

5、注射。

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

94、什么是吸毒?

吸毒,就是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过去传统使用的毒品主要是鸦片(大烟),因最初吸食大烟的方式是从口鼻吸入,所以人们将这种吸毒方式称为“吸”。

在民间,“吸毒”与“吸大烟”是同义词。

现在,“吸毒”一词的内涵已扩大:

一是毒品的范围扩大了,即凡不是以医疗为目的的滥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都属于吸毒的范围;二是吸毒的方式增多了,由过去单一的烟吸发展为口服、鼻吸、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等。

 

32、世界“三大毒源”地是指哪些地方?

世界上毒品种植和生产主要集中在三个地区。

“金三角”和“金新月”主要生产鸦片,分别地处东南亚和西南亚。

“银三角”主产可卡因,地处南美地区。

(1)“金三角”地区。

位于老挝、泰国、缅甸三个国家的接壤地区。

因盛产鸦片,以“金三角”在世界著称。

金三角的毒品主要产于缅甸,缅甸与我国有漫长的边境线,是我国海洛因来源的主要毒源地。

(2)“金新月”地区。

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接壤地区,是世界鸦片生产的另一大产地。

(3)“银三角”地区。

位于南美,盛产古柯、可卡因。

可卡因为白色粉末,人们便将该地区称为“银三角”。

18、什么是冰毒?

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

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

因苯丙胺的英文译音为安非他明,故甲基苯丙胺也有甲基安非他明之称。

甲基苯丙胺可以在麻黄素化学结构基础上改造而来,故又称去氧麻黄素。

“冰毒”最早由日本人发明,在二次大战时,日本侵略者给士兵服用冰毒,以提高战斗力。

50年代在我国叫“抗疲劳素片”,1957年在重庆曾出现过吸食冰毒的成瘾人群。

1962年,在山西、内蒙古等地也发生过滥用的问题。

后来国家禁止了去氧麻黄素的生产、销售与使用。

 

19、冰毒有哪些危害?

冰毒属苯丙胺类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吸食冰毒可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在人体内的作用快而强,一旦断药,会出现戒断症状。

用药后精神兴奋、性欲亢进,对食物和睡眠的要求降低,常导致激动不安和暴力行为。

20、什么是“摇头丸”?

“摇头丸”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是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剂,属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摇头丸”是其俗称,意为会摇头的药丸。

 

21、“摇头丸”有那些危害?

 “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服用后表现为:

活动过度、情感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等。

 

22、什么是可卡因?

可卡因俗名“可可精”,是从古柯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中枢神经兴奋剂,其盐类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易溶于水和酒精,兴奋作用强,也是一种强效局部麻醉剂。

 

23、可卡因有哪些危害?

   吸食可卡因可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性,长期吸食可导致精神障碍,亦称可卡因精神病。

易产生触幻觉与嗅幻觉,最典型的是有皮下虫行蚁走感,奇痒难忍,造成严重抓伤甚至断肢自残,情绪不稳定,容易引发暴力或攻击行为。

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可卡因后突然停药,可出现抑郁、焦虑、失望、易激惹、疲惫、失眠、厌食。

长期吸食者多营养不良,体重下降。

什么是海洛因?

海洛因(Heroin)是吗啡的半合成品,化学名称叫二乙酰吗啡,呈灰白色粉末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白粉”、“白面”。

1874年,英国伦敦圣玛丽医院经人工合成海洛因。

其简要过程是:

从罂粟果实中收取浆汁,风干后制成鸦片,将鸦片溶于水,经化学过程制成吗啡,再将吗啡经过不同的化学处理合成粗制海洛因,粗制海洛因经进一步纯化,便成为海洛因。

1898年,拜尔(Bayer)药物化学公司将海洛因作为戒断药批量生产,用其治疗吗啡成瘾,但在应用中发现其成瘾性比吗啡更为强烈,其药效与毒性达到同等数量吗啡的3~5倍。

此后,各国取消了海洛因在临床上的应用。

海洛因的合成,不仅没有成为药品造福人类,反而成了危害人类的“白色瘟疫”。

9、什么是鸦片?

  

鸦片,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

鸦片因产地不同,呈黑色或褐色;有氨味或陈旧尿味,味苦,气味强烈。

生鸦片经烧煮和发酵,可制成精制鸦片,呈棕色或金黄色。

吸食时散发香甜气味。

鸦片最初是作为药用,目前在药物中仍有应用,如阿片粉、阿片片、复方桔梗散、托氏散、阿桔片等,主要用于镇咳、止泻等。

 

10、什么是吗啡?

吗啡是鸦片(阿片)中最主要的生物碱,从鸦片提取而成。

纯净的吗啡为无色或白色的粉末或结晶。

粗制吗啡称为“黄皮”。

吗啡制剂多以盐酸盐的形式存在,医学上叫盐酸吗啡。

吗啡的成瘾性很强,海洛因、杜冷丁、美沙酮等都是吗啡的衍生物

 

中国的鸦片与罂粟,都是在唐初由阿拉伯商人朝贡给中国皇帝而逐步流传。

当时,鸦片作为一种药物输入,罂粟则是作为一种名贵的观赏花草。

唐至明600余年,罂粟与鸦片的药理与作用被历代名医日益认识并逐步推广。

一些中医开始利用罂粟籽和壳作为与其它中药配伍的药材。

明朝,在追求享乐的氛围中,鸦片成了贵族热衷的“神品”,逐步形成了一个吃鸦片的阶层。

鸦片从药用品蜕变为奢侈品。

清朝初年,吸食鸦片之风由台湾、厦门等地传入内地,逐渐成为当时社会的不良习俗。

清朝中叶后,鸦片贸易成为西方列强对华政策。

到1835年,据估计中国吸毒人数已经剧增到200万人以上,吸食者几乎包罗各种职业、各个阶层。

19世纪30年代后期,鸦片问题开始动摇清朝封建统治基础,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生死存亡。

有的学者推测,在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的吸毒者可能超过400万人。

  毒品的逐步泛滥及其对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日益巨大的负面影响,成为中国禁毒法诞生的催化剂。

  

(一)中国禁毒法的起源与清朝的禁烟法

  1.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及其发展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康熙皇帝曾下令将进口鸦片的税率提高1.5倍以减少鸦片的进口量,但鸦片输入有增无减。

雍正七年(1729年),中国皇帝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烟令,规定鸦片不准销售鸦片,违禁者枷号一月,发配充军;私开烟馆者,首犯判役刑监候,从犯杖责一百,流放边疆。

并责令地方官员及海关监督如有不切实履行职责,纵容私运者,要严加处罚者,不得宽贷。

次年,又颁布专门针对台湾的禁令:

“台湾流寓之民……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

  乾隆和嘉庆年间,清政府又多次发布禁止鸦片贩运、进口、罂粟种植及吸食鸦片的法令。

嘉庆继承了雍正以来对“兴贩鸦片”和“开设烟馆”的处罚规定,还第一次把矛头指向了外国对华的鸦片贸易,从关税表中剔除了鸦片,禁止鸦片进口,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外商的走私鸦片活动。

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在国内种植罂粟,任何购买、运输、销售鸦片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

此外,嘉庆还颁旨令刑部制定了《吸食鸦片烟治罪条例》,把禁烟范围从过去的单纯禁止贩卖扩大到禁止吸食,首开以刑法手段制裁吸毒者的先河。

  道光皇帝继续推行禁烟政策,在禁烟立法方面多有作为。

道光三年(1823年),发布《失察鸦片条例》,以后年年下达禁烟上谕。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公布禁种条例。

同年,又颁布禁吸条例。

1838年,又颁布《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将清廷历次发布的有关禁贩、禁吸、禁种的规定合编为39条,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禁烟法典。

  19世纪30年代后期,在鸦片问题上经过“弛禁”与“严禁”之争后,清政府明确了“严禁”的政策。

这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禁毒工作的深入和禁毒法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深化了中国与英、法等外国列强之间的矛盾。

  2.鸦片战争及鸦片贸易的合法化

  两次鸦片战争,以中国惨败而告终。

1858年11月,清政府分别与英法美订立《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这标志着鸦片贸易的合法化。

随后,又解除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的法令,开始了中国近代史上的所谓“弛禁”时期。

清政府从禁烟到承认鸦片贸易合法化,直到发展成鸦片税成为财政支柱,这是一种悲剧性的转变。

  3.清朝末年的禁烟法令

  在施行新政的背景下,1906年9月清政府提出“十年禁烟计划”,开始了清政府的第二个禁烟时期。

清政府颁布《禁烟章程十条》,此后又连续发布《稽核禁烟章程》、《禁烟查验章程》、《禁烟议叙议处章程》、《购烟执照章程》、《管理售卖膏土章程》等专门法令;1907年所定《新刑律》专列鸦片烟罪;1909年10月民政部与修订法律大臣又会订《禁烟罚惩条例》;此外,清政府还加强了禁烟国际合作,例如1907年签订了《中英禁烟条约》;1909年在上海召开万国禁烟会议,形成了决议案九款,相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清末的这次禁烟运动成效显着,而完善的禁毒立法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

  从清代禁毒立法状况来看,中国是世界上颁布禁毒令最早、最多的国家,也是禁毒法律体系最为严密的国家。

尽管从总体上看,中国近代禁毒史基本上是一场悲剧,但是中国早期的禁毒法制实践,客观上也为中国禁毒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民国时期的禁烟法

  辛亥革命胜利后,民国政府继续推行禁烟政策。

1912年3月2日,孙中山即颁布禁烟令。

袁世凯窃国之后,继续实行禁烟政策,除了继续沿用清朝禁毒法令,还发布了一些新的禁烟法令,并批准了《海牙禁烟公约》。

民国初年的禁烟包括禁种、禁运、禁售和禁吸四方面,主要法令有《暂行新刑律》、《禁种罂粟条例》、《吗啡治罪条例》等。

  南京国民政府仍较为重视禁烟立法。

初期所颁布的禁烟法令主要有:

《禁烟暂行章程》(1927年9月)、《修正禁烟条例》(1927年11月)、《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第271-277条之鸦片罪、《禁烟法》(1928年9月,共7条,主要内容为限令自1929年3月1日后,全国一律禁止吸食)、《禁烟法施行条例》(1928年9月,共7章19条)、《厉行禁绝鸦片及其它代用品实施办法》(1929年6月)、《修正禁烟法》(1929年7月)等。

  1935年,国民政府推出“六年禁烟计划”,在六年禁烟时期(1935-1941年),发布了大量禁烟法令。

仅在六年禁烟初期(1935-1937年)所颁布的重要禁烟法令就有近30项,如《禁烟实施办法》(1935年4月,对鸦片的种、运、售、吸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禁毒实施办法》(1935年4月,对吗啡、海洛因、红丸等毒品限禁最重,规定吸食烈性毒品者必须在1935年内自动投戒,违令者送戒毒所;如1936年仍有吸毒者将处5年以上徒刑,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者处死刑)、《检举烟民登记办法》(1936年)等。

在六年禁烟后期(1938-1941)颁布的重要禁烟法令也有十余项,如《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938年4月)、《修正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38年4月)、《检查各省市烟民暂行办法》(1939年10月)等。

抗张时期迁都重庆后,国民政府又制定了“三年禁烟善后计划”,在此期间继续完善了有关禁烟法令。

  不管是严禁还是弛禁,至少从表面上看,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均坚持了禁烟政策。

由于毒品日益泛滥的严重现实,以及禁烟立法技术的日趋成熟,不管是数量还是质量,这一时期的禁烟立法较之清代,都有较大的发展。

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政府腐败、外患、内战等各种原因的交织,到1949年,国内罂粟种植面积竟高达2000万亩,吸毒者达2000万之众。

严酷的现实表明,旧中国无法解决沉重的毒品问题。

  (三)建国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禁毒法

  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严厉禁毒的方针,早在根据地时期就发布了不少的禁毒法令,如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1942年)、《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1942年)等。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毒运动,并制定发布了不少禁毒法令。

1950年2月24日,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规定了全国的禁毒纲领。

1952年7月30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的《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

同年10月,政府院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草案)》18条。

在中央禁烟立法同时,各大行政区也配套发布了相关禁毒法令,如《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1950年7月31日通过,1950年12月19日修正)、《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952年12月28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禁绝鸦片烟毒实施办法》(1951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严禁鸦片烟毒及其它毒品的命令》(1952年2月9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东北禁烟禁毒贯彻实施办法》等。

  建国初期禁毒法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全国法与地方法结合,紧密结合禁毒斗争形势需要的显着特点,并以运动式的方式全民践行。

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禁毒法较为粗糙,但为禁毒运动的开展和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53年,中国政府向世界庄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无毒国。

新中国能在短短三年内禁绝毒品,禁毒法功不可没。

  20世纪60年代初期以后,私种罂粟和贩毒在部分地区出现反复。

针对这一现象,1963年5月26中共中央为颁布了《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规定严惩私藏毒品、吸食毒品、种植罂粟、私设地下烟馆、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规定对吸毒犯应强制戒毒,对已吸食鸦片或打吗啡针等毒品成瘾者,必须指定专门机构严加管制,在群众监督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限期强制戒除,在吸毒严重的地区可以集中戒除;规定凡自己吸食毒品,但自动交出毒品并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者,可从宽处理。

1973年1月13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片等毒品的通知》,通知重申1950年《关于严禁片烟毒的通令》,要求发动群众同私种罂粟和贩卖、食鸦片等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规定严惩偷运、贩运毒品犯罪行为,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听取全国禁毒工作汇报时语重心长地指出:

“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到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

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

”2003年,胡锦涛同志批示:

“禁毒工作必须持之以恒,毫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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