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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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对象

1、年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危化品生产(含非化工)企业。

2、年内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不含化验、实验室用)的企业、使用其他危化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危化品为主要生产原辅材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三类重点使用企业”)。

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省安监局规定的高危储存设施尚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化工生产企业。

4、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整治目标

1、全面完成危化品生产(含非化工)企业换领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其换领证申请材料未正式受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

2、年内应评价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及三类重点使用企业,100%依法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3、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省安监局规定的高危储存设施尚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于10月25日前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

其中,危化品生产(含非化工)企业必须在换领证申请材料提交前完成改造。

4、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须于5月25日前使用统一软件完成信息填报及备案;年内,对照《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责任。

三、工作措施

1、明确对象,摸清底数

各地、各单位要针对四类整治对象,认真组织排查摸底,锁定对应的企业名单,建立专门台账,3月25日前上报今年需换领证的危化品生产(含非化工)企业名单、应开展定期安全现状评价的企业名单和需要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名单,4月25日前上报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名单。

2、告知承诺,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在集中排查梳理并锁定四类整治对象的基础上,统一于3月25日前分别向今年需换领证的危化品生产(含非化工)企业、应开展定期安全现状评价的企业和需要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发出《危化品生产企业换领证告知承诺书》、《危化品从业单位定期安全评价告知承诺书》和《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告知承诺书》,于4月25日前向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发出《落实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告知承诺书》,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落实。

3、加强监管,确保完成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政府关于201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服务推动和执法推动,根据时序进度的要求,狠抓各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全力抓好危化品生产企业换领证工作。

要督促指导并密切跟踪企业换领证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严把申请材料接收关,严格按照规定要求100%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换领证进度。

对于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其换领证申请材料未正式受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于不符合换领证条件以及整改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办理许可证注(吊)销手续。

二是要全力抓好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所有今年应评价的企业至少要提前3个月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并签订安全评价合同(协议),提供安全评价必需的所有管理及技术等资料,对安全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并全面整改到位。

各安全评价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评价导则和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客观公正的安全评价报告。

对于在法定期限届满未完成评价报告备案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是要全力抓好相关企业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

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以及苏安监〔2009〕109号文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公司、设计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认真制定自动化改造方案,积极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步骤组织验收,确保在2010年10月25日前全部完成改造,切实提高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

四是要有效落实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责任。

要精心组织好新一轮的普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锁定对象,建立台账。

所有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使用统一软件填报信息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其中:

江阴、宜兴两市必须于5月25日前完成,其他地区及市直接监管单位必须于4月30日前完成。

同时,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全面落实监控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3月)。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2010年危化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进行全面部署发动,开展排查摸底。

实施方案于3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锁定对象(3月—4月中旬)。

各地、各单位要缜密组织,反复核实,锁定四个方面的整治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下发告知承诺书,并于4月25日前将整治对象名单和下发告知承诺书的情况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三)集中整治(4月下旬—10月)。

各地、各单位要围绕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加强政策服务和动态跟踪,强化推进落实,依法开展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11月)。

11上旬,各地、各单位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11月下旬,市安监局按照《2010年无锡市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考核细则》,对各地、各单位专项整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

1、《危化品生产企业换领证告知承诺书》

2、《危化品从业单位定期安全评价告知承诺书》

3、《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告知承诺书》

4、《落实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告知承诺书》

5、《2010年无锡市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考核细则》

 

附件一:

危化品生产企业换领证告知承诺书

                        :

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于2010年月日有效期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化品的,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满前3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交换领证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法律责任: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届满未换领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换领证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换领证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市(县)、区安监局(盖章)

年月日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述告知要求执行。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二:

危化品从业单位定期安全评价告知承诺书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规定,你单位应当于2010年   月  日前完成                   定期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同时,你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法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市(县)、区安监局(盖章)

年月日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述告知要求执行。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三:

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告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及《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的规定,现将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你单位涉及       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的储存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和苏安监〔2009〕109号文规定的步骤、规范和要求,于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

2、改造工程一经完成且试运行结束后,你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本次改造的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验收完成后,书面告知本局。

3、危化品生产(含非化工)企业凡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没有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市(县)、区安监局(盖章)

年月日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述告知要求执行。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四:

落实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告知承诺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是否存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经辨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下述安全管理及监控责任:

1、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于

2010年月日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我局备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及时更新登记建档信息,并重新报我局备案:

(1)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发生变化的;

(2)周边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3)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

(4)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不再使用或拆除的,或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我局申请核销。

4、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记录;

(3)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

(4)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7)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账中记录。

5、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6、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设备和所需的应急物资。

7、应当至少每半年向我局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8、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市(县)、区安监局(盖章)

年月日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述告知要求执行。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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