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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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版

XX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健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指:

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健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条市卫健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育龄人群分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布点进行调控,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审批。

  各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与审批。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承担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技术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监督执法等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承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

  第六条XX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统计信息等业务管理工作。

  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统计信息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及原则

  第七条本市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及原则为:

  

(一)婚前医学检查:

原则上每个区设置一家机构,一般设在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在医疗机构场所之外的,应按照市卫健行政部门《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产前诊断(筛查):

根据本市目前的技术水平和需求状况,开展产前诊断机构的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0家以内,并设置在具备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三级医疗机构内。

  产前筛查:

本市产前筛查技术由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并建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助产医疗机构、产前诊断机构组成的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服务网络。

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立本市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网络实施方案》(沪卫计妇幼〔2015〕47号)中各自职责和对应工作网络划分要求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三)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1.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设置规划应坚持如下原则:

  

(1)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以推动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为重点,开展人性化和温馨化服务,积极创建爱婴医院,开展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干预工作。

  

(2)公平可及、均衡分布原则。

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以满足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需求为核心,根据区域人口特点和动态变化,合理调整存量,适度补充增量。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母婴保健、妇女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必须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原则上控制在满足辖区市民基本服务需要范围内,为市民提供基本、价廉、质优和温馨的专项技术服务。

同时,在保障母婴安全和妇女健康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特色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动态管理、逐步增加,形成以质量和品牌为优势的有序竞争服务机制。

原则上,在确保服务质量和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数量进行适度控制。

  (4)形成特色,树立品牌原则。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坚持诚信服务、温馨服务和优质服务的方向,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2.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规划上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应重点做好布局调整、结构优化和盘活存量。

根据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服务能力不足的原二级或一级医疗机构的专项技术设置;对因城市建设或区划调整等造成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紧缺的、无法满足市民需求的区域,各区应在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下,合理规划和设置公立医疗机构为市民提供基本、价廉、质优和温馨的专项技术服务。

同时,鼓励和引导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专项技术服务。

各区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的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以满足不同层次服务需求。

  

(2)产科床位数根据辖区内近5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设置规划,以满足辖区内基本服务需求,争取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8张,并设置相应数量的新生儿床位。

  (3)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数量不再增加,以市区、郊区中心城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400例,郊区边远乡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200例为原则,对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对辖区内现有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实行“增一减一”和“严格监管”的原则。

  (四)遗传病诊断:

另行规定。

  第八条各区卫健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本辖区机构设置变动情况报市卫健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卫健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主管处室备案。

  第三章机构审批

  第九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机构,由市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市卫健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核准的项目,分别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许可项目栏注明:

1.婚前保健;2.产前诊断(筛查)(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

  第十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机构,由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区卫健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核准的项目,分别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许可项目栏注明:

1.助产技术、或单胎顺产接生技术;2.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皮下埋植术、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

  第十一条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XX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见附件2)。

  第十二条市、区卫健行政部门应依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纳入市、区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开展相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等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现有技术力量、特长及水平、管理模式、发展前景等)。

  

(二)区卫健行政部门应按照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要求及原则,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设置规划(见附件3),报市卫健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设置规划以3年为一个周期,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区卫健行政部门应当报市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市卫健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设置规划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纳入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决定。

  对于拟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新建妇产科专科医院,应当在获得同意纳入市、区助产技术设置规划后予以冠名。

  (三)申请人收到所在地卫健行政部门同意其纳入辖区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通知后,开展相关专项技术的筹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卫健行政部门在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实地评审,并根据设置规划和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书,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许可决定。

  (五)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区卫健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同意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卫健行政部门,并同时提供规划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审批材料。

市卫健行政部门收到抄送材料后,发现区卫健行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区设置规划及审批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对区卫健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有关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市、区卫健行政部门同意纳入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文件;

  (七)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书;

  (八)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需在不同区或同一区不同场所开展服务的,应当经开展服务场所所属的区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并符合该区域的设置规划。

  经许可在各服务场所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服务场所内开展服务,并分别纳入所属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业务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经批准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相应的诊疗科目:

计划生育专业;在副本的服务内容栏上加注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四章人员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技术的人员,由市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考核合格,市卫健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根据核准的内容,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考核项目栏分别注明:

1.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

临床(妇产科、儿科、遗传咨询)、超声技术、实验室技术;2.婚前保健。

以上均须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

  第十八条从事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人员,由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经考核合格,区卫健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根据核准的内容,申请者为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项目栏上分别注明:

1.助产技术;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申请者为助产士(护士)的,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项目栏上注明单胎顺产接生技术。

以上均须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

  第十九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XX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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