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经济法期末重点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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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审经济法期末重点电子教案

一识记

1.经济法律关系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限、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国家:

由行政机关完成2、国家机关例如:

某市财政局;

3、法人组织例如企业:

某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4、非法人组织

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学校、医院、工会、学术性团体等;

5、个体工商户6、农村承包经营户7、公民8、外国经营者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经济干预行为、干预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经济信息。

“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

“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2.时效及计算

时效的概念:

时间效力

指法律确认的一定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制度有两种:

1、取得时效,亦称占有时效。

法律规定非所有人的占有人,善意地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2、消灭时效。

即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时效短期;长期;最长期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时间。

中断:

因提起诉讼、或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因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即中断,诉讼时效期限须重新计算。

3.个人独资企业责任形式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程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法律后果: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

种类:

1.自愿退伙(声明退伙):

合伙人基于自愿而退伙。

(一)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出现法定事由的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此项仅适用于普通合伙)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的有关事项

v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v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退伙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符合法定除名条件的合伙人强制清除出合伙企业而发生的退伙。

v原因: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v程序: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v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退伙的法律后果

v退还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与其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v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v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最高权利机构

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1.职权:

决定企业一切重大问题

2.董事会组成:

–董事成员不少于3人。

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任期4年,可连任。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中外合营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1人,副总经营若干人。

–职权:

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产生:

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

3、工会

–依《工会法》、《工会章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利与利益、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列席企业讨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董事会议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成员:

不少于3人,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可作出决议的事项:

–企业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企业解散;企业资产抵押;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公司股东的出资,利润分配(P54)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例外情形

3、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其限制(第27条)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能用劳务出资)

4、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按期、足额(第26条)

–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一下,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国境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人民币。

(其他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7.公司的分类(P49)及法律地位

控制关系-母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组织系统-总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 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2 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公司名称建设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公司住所

(一)股东会(NO.37)

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

1.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首次会议(No.39)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No.40)

※定期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NO.45)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2、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主持人;做记录,出席人签字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章程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债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或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

•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5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9.消费者(P195)及其权利(P198)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成员。

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交易权4人格权5监督权

10.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P208)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4消费者5产品责任主体

12.破产费用与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诉讼费;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

v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随时清偿

v债务人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v债务人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v债务人财产不足于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1、破产债权为财产请求权

2、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申报、确认并行使的债权

13.反垄断法的主要范围(P184)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

1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含义: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债务之间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可拒绝另一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目的:

保护交易安全

行为表现:

暂停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条件:

1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互负债务均已到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

条件:

双方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不安抗辩权

条件: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Ø具体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15.商标与专利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有效期和续展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在期满前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给予6个月宽展期。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16.商业贿赂(P177)与虚假宣传(P178)

v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更好的交易条件给与交易对方或有关人员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回扣和折扣的区别:

是否入账

v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误购的行为。

v行为主要有:

1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2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3以歧视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4以明显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是虚假宣传行为

17.抵押物权,质押权,置留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享有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三)置留权的概念与特征

v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8.商标的禁止与限制条件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

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不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其他商品可以不使用注册商标,但不注册不能获得商标法保护。

2、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3、商标合法原则

●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不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Ø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法》第14条)

(1)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其他因素。

Ø4、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Ø5、优先权原则

●在国外首次申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申请的,依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

Ø6、禁止抢注商标。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Ø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No10)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Ø

Ø随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日益趋向便捷、快速,方便,对于我国传统的手工艺制作,也很少有人问津,因此,我组想借此创业机会,在校园内开个DIY创意小屋。

它包括编织、刺绣、串珠等,让我们传统的手工制作也能走进大学,丰富我们的生活。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上海的文化对饰品市场的影响

体现市民生活质量状况的指标---恩格尔系数,上海也从1995年的53.4%下降到了2003年的37.2%,虽然与恩格尔系数多在20%以下的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但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划分,表明上海消费已开始进入富裕状态(联合国粮农组织曾依据恩格尔系数,将恩格尔系数在40%-50%定为小康水平的消费,20%-40%定为富裕状态的消费)。

二简单运用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50人以上(2-200),且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只有在其他股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公司股份。

(股票是可以转的)

2.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设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和投资人限制,公司可以登记为自然人(法人)。

3.合伙企业是由两人以上组成的法人(非法人),因此出资方式同于公司,合伙协定约定事项无法定限制。

创业首先要有“风险意识”,要能承受住风险和失败。

还要有责任感,要对公司、员工、投资者负责。

务实精神也必不可少,必须踏实做事;4.定金不具有担保性质(有),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据调查统计,有近94%的人喜欢亲戚朋友送给自己一件手工艺品。

无论是送人,个人兴趣,装饰还是想学手艺,DIY手工制作都能满足你的需求。

下表反映了同学们购买手工艺制品的目的。

如图(1-4)5.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物权以抵押权人将抵押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力必要。

不转移占有

(二)大学生对DIY手工艺品消费态度分析6.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不是)垄断行为,都是要消除和排斥竞争(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取交易机会或者有利的交易条件),而抽奖式销售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可以是一个经营者,也可以是几个经营者。

7.法定的消费者包括个人和单位,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只能向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此进行裁决。

(四)大学生对手工艺制品消费的要求8.经济仲裁与诉讼一样,公开进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满时,可以上诉。

仲裁不公开

9.合同效力由缔约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决定,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被撤销,合同从被撤销时失效,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10.法律规定合同必备的条款

三综合运用

1.

2.服饰□学习用品□食品□休闲娱乐□小饰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

4.上述所示的上海经济发展的数据说明:

人们收入水平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上海的饰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为造就了一个消费额巨大的饰品时尚市场提供了经济基础。

使大学生对DIY手工艺品的时尚性消费,新潮性消费,体验性消费成为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职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5.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代理,解散和清算

7.

8.小饰品店往往会给人零乱的感觉,采用开架陈列就会免掉这个麻烦。

“漂亮女生”像是个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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