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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全攻略修订doc50页

外贸全攻略(修订)(doc50页)

外贸全攻略(修订)

出口货物流程

为使您的产品顺利出口,我们将贸易出口货物的基本流程介绍给您,以使您对产品出口程序做到心中有数、万无一失。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

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

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

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

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

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

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

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

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

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

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

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

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

纸箱、木箱、编织袋等)。

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

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

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

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

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

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

(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

可选择:

1、整装集装箱

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

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40尺货柜;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

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四)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简称发票。

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纳税的依据。

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

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绝不能有丝毫差异。

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

在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六)检验证书(CertificateofInspection)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

在我国,这类证明一般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区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七)包装单(PackingList)和重量单(WeightMemo)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

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

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八)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国等1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

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

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

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

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

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

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

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

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 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

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

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

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

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 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

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

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

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

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

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3)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

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

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

  三、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

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四、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

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

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

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

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

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

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 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

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

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

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五、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

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 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

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1)本文:

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2)约尾:

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六、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1.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

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1)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

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

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经下几问题:

  a.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b.货物的数量:

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c.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

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

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d.备货时间:

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2)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

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证件取验手续。

“出口报验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

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

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中,外文内容一致。

“申请单”还应附上合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申请报验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

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是从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鲜果、鲜蛋类为两星期,植物检疫为3星期内有效;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出口。

  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

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项内容,这也是履行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1)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

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

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

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四个方面:

  a.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b.对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

  c.对与我国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

  d.来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证内所列条款,我方能否履行。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政治性的审查:

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b.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

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c.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来证应标明“不可撤销”的字样。

同时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

  对用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主意。

如来证注明“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时方能生效”,电报来证注明“另函详”等类似文句,应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方能生效。

  上述3点,也是银行审证的重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查。

  d.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

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一致。

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额。

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

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来自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e.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

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f.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动,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

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动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动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

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易掌握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汇时间,而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宜接受。

  g.对单据的审查: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h.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

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3)改证

  对信及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动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

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们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

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

  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做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

只要来证内容不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以灵活掌握。

  总之,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便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作好审证工作。

  租船、订舱和装运

  各进出口公司在备货的同时,如系C.I.F.或C.F.R.合同,还必须做好租船订舱工作,办理报关、投保等手续。

  

(1)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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