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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质量监理

目录

第一章道路工程质量监理控制之关键1

第一节熟知《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1

第二节熟记设计参数2

第三节熟悉相关规范2

第四节熟读《监理规范》3

第二章施工测量质量控制6

第一节一般规定6

第二节施工测量技术要求6

第三章路基质量控制8

第一节主要施工技术要求8

第二节主要项目检验标准10

第四章道路基层质量控制11

第一节主要施工技术要求11

第二节主要项目检验标准13

第五章沥青路面质量控制15

第一节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施工技术要求15

第二节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检验标准23

第六章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要求26

第一节原材料质量要求26

第二节混凝土配合比技术要求28

第三节施工准备工作要求29

第四节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要求30

第五节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检验标准32

第七章人行道质量控制34

第一节一般规定34

第二节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施工技术要求34

第三节检验标准36

第八章冬雨期施工注意事项38

第一节雨期施工注意事项38

第二节冬期施工注意事项39

第九章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41

第一节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及质量验收规定41

第二节工程验收程序规定45

第一章道路工程质量监理控制之关键

第一节熟知《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

第1.1.1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完成审批,要求必须通过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再报监理单位最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同意。

对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未按程序完成审批的不准开工。

第1.1.2条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

对于施工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文件以外的施工项目必须及时制止,待履行相关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1.1.3条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第1.1.4条施工中,应对施工单位所有测量放样工作进行复核,确保准确。

要求在施工单位放样成果单上签字确认或形成独立的测量复核成果。

第1.1.5条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

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

第1.1.6条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如发展大道道路工程为单位工程,路基、路面、人行道等为分部工程,清表、土方路基、路面钢筋、人行道垫层等为分项工程(即施工工序),分项工程的某一施工段或某一施工部位为检验批。

工程开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规定确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编制完整的《单位工程划分表》。

第1.1.7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随着检验批验收的完成逐级完成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检验记录表)。

第二节熟记设计参数

第1.2.1条工程概况。

熟记道路长度和起止点位置、道路路基和路面宽度、道路类别等。

第1.2.2条道路线形。

熟记道路折(弯)点桩号、直(弧)线长度和半径、横断面布置和相应宽度、道路起止点高程、最高和最低点高程及桩号(位置)、各路段道路纵坡等

第1.2.3条路基。

熟记各路段地质资料、特殊路基处理桩号和处理方法、填方和挖方坡比、路基土质和填筑要求、高(低)填方厚度及具体位置、各路基填筑层压实度要求、各层验收弯沉值要求、路基清表和路基排水及边坡防护措施、挖填方工程量等。

第1.2.4条路面。

车行道结构型式和强度要求及厚度、人行道结构型式和强度(或配比)要求及厚度、水泥砼路面结构接缝构造和处理方法、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人行道材质和铺装样式等。

第1.2.5条道路绿化和照明。

熟记行道树间距和树池大小、路灯形式(高度)和间距、路灯电缆规格和埋置要求等。

第三节熟悉相关规范

第1.3.1条市政道路工程主要规范

⑴设计依据: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⑵道路测量: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⑶系统规范: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⑷道路路基: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97);

⑸道路基层: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97);

⑹水泥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⑺沥青路面: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⑻道路绿化: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⑼道路照明: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9-2001)。

第1.3.2条参照公路工程主要规范

⑴土工试验: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

⑵公路路基: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⑶公路基层: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⑷水泥路面: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2003);

⑸沥青路面: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

第四节熟读《监理规范》

第1.4.1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审查以下3个方面内容,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否则不准开工。

⑴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⑵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⑶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第1.4.2条各分项工程动工前,还应审查施工单位准备工作,包括管理和质检人员、作业面条件、施工依据、材料、施工机具、队伍等能否确保该分项工程的质量,任一方面不具备条件均不准动工。

第1.4.3条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来控制工程质量应注重效果,并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第1.4.4条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的工作程序、控制要点和监理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对不规范的施工或存在的质量隐患可通过口头提出和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会议纪要、停工令等书面提出整改指令。

第1.4.5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施工阶段监理质量控制工作的规定。

⑴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⑶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⑷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⑺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⑻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⑽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⑾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⑿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⒀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第二章施工测量质量控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勘察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测量控制点及书面给出控制点坐标和高程数据作为首级控制,并明确坐标和高程系统(如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首级控制点应为2个以上,其间距不宜大于700m,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在无平差条件的情况下,一般控制点间平距大于3cm则不准进行施工放样测量。

第2.1.2条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需提供测绘仪器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报告或检定、校准记录。

第2.1.3条施工单位接收施工测量控制点后,应在开始测量工作前完成控制点的复核,并将复核数据、复核结论及控制点保护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否则不准开始点位加密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

第2.1.4条对于施工单位依据业主单位或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控制点加密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节施工测量技术要求

第2.2.1条施工准备阶段应及时测设道路施工范围边线并标记清楚,以核对征地拆迁范围。

第2.2.2条道路中心桩间距宜为10-20m,道路中心桩测设后,有条件的情况下宜设置定位桩,以便及时恢复。

第2.2.3条道路曲线段中心桩应加密测设,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40m时,桩间距宜小于等于5m,当曲线长度大于40m时,桩间距宜小于等于10m。

第2.2.4条根据规范规定,道路工程各部位施工放样点相对道路中心线允许偏差要求如下表。

施工放样点相对道路中心线允许偏差(cm)

部位

路面、基层中线

路床中线

一般桩位

允许偏差

2.0

3.0

5.0

第2.2.5条城镇道路高程控制测量视线长度宜控制在50-80m,水准测量闭合差为±12

mm(L为水准路线长度、单位为km)。

第2.2.6条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恢复和校测道路中心桩。

第2.2.7条交叉路口路面高程测量应按设计高程方格网测定高程。

第2.2.8条与道路有关的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根据平面、高程控制需要测设定位点。

第2.2.9条城镇道路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高程。

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第2.2.10条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规定整理测量资料。

 

第三章路基质量控制

第一节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第3.1.1条用于路基填筑的土的最小强度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路基填料强度(CBR)的最小值

填方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最小强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其他等级道路

路床

0~30

8.0

6.0

路基

30~80

5.0

4.0

路基

80~150

4.0

3.0

路基

>150

3.0

2.0

第3.1.2条不应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

第3.1.3条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用作路基填料。

第3.1.4条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粉砂土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3.1.5条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第3.1.6条填土应分层填筑、分层碾压、分层检测,分层施工厚度宜为30cm,下层未验收不准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第3.1.7条路基填筑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宜为4%。

第3.1.8条原地面纵横向坡度在1:

10~1:

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纵横向坡度陡于1:

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面应向内倾斜,在少土地段可不做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第3.1.9条填土路基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路基压实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

类型

路床顶面

一下深度

(cm)

道路类别

压实度(%)(重型击实)

检测频率

检验

方法

范围

点数

挖方

0~3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1000m2

每层

3点

环刀法

灌水法

灌砂法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他小路

≥90

填方

0~8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他小路

≥90

80~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3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他小路

≥90

>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0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他小路

≥87

⑵土料摊铺应根据压路机型号严格按设计或规范要求厚度进行布土,一般情况如果用推土机进行摊铺虚铺系数一般1.2-1.3,如果用平地机进行摊铺虚铺系数一般为1.1-1.2。

并由路中开始向道路两侧推进平整。

⑶路基压实应从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碾压轮应重叠轮宽的1/3-1/2;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⑷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一般情况下压路机振动碾压6-8遍可达到压实度要求。

⑸路基压实度应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⑹路基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一般情况下实际含水量应在最佳含水量的±5%内才能进行碾压。

第3.1.10条软土路基土方换填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清除腐殖土、淤泥等。

⑵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土。

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不得使用非透水性的土壤。

⑶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15cm。

⑷分段填筑时,接茬应分层做成台阶形状施工,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

第3.1.11条当软土层厚度小于3.0m,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淤泥时,可使用抛石挤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30cm粒径的含量不得超过20%。

⑵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

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1:

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2m宽的平台顶面。

⑶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平、碾压密实,再铺设反滤层填土压实。

第3.1.12条采用砂、碎石、片石垫层置换时,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

第二节主要项目检验标准

第3.2.1条压实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应按每层每1000m2检测3个点,不足1000m2检测2个点。

第3.2.2条路床顶面弯沉值应不大于设计规定,应按每车道每20m检测1点。

第3.2.3条路基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3.2.4条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验收时应全数检查。

路基施工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m)

点数

路床纵断面高程(mm)

-20

+10

20

1

用水准仪测量

路床中线偏位(mm)

≤30

100

2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路床平整度(mm)

≤15

20

路宽(m)

<9

1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取较大值

9~15

2

>15

3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B

40

1

用钢尺量

路床横坡

±0.3%且不反坡

20

路宽(m)

<9

2

用水准仪测量

9~15

4

>15

6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20

2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

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第四章道路基层质量控制

第一节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第4.1.1条直接位于沥青面层下、用高质量材料铺筑的主要承重层或直接位于水泥混凝土面板下、用高质量材料铺筑的一层称作基层。

代表性基层为“三渣”基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第4.1.2条在沥青路面基层下、用质量较次材料铺筑的次要承重层或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下、用质量较次材料铺筑的辅助层称作底基层。

代表性底基层(垫层)为未筛分碎石垫层、级配碎石垫层。

第4.1.3条碎石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严格按设计要求检查碎石规格,级配碎石、未筛分碎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53mm,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应不超过20%,碎石中不应有粘土块、植物等有害物质。

⑵级配碎石石料的压碎值应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时应小于30%,次干路应小于35%,次干路以下道路应小于40%。

⑶碎石垫层的摊铺应事先通过试验确定集料的松铺系数并确定松铺厚度,摊铺虚厚不宜大于30cm。

人工摊铺时,其松铺系数宜为1.40~1.50;机械摊铺时宜为1.25~1.35。

⑷碎石摊铺、整形后,当混合料的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立即用振动压路机由两侧路肩开始向路中心碾压,压完路面全宽时为一遍,碾压一直进行到要求的密实度为止。

一般需碾压6~8遍,应使表面无明显的轮迹。

碾压速度头两遍采用1.5~1.7km/h为宜,以后用2.0~2.5km/h。

路面的两侧应多压2~3遍。

⑸碎石垫层碾压后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4条“三渣”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三渣”混合料应按设计配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七天浸水抗压强度应大于0.7MPa。

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37.5mm;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未消解灰块应剔除;粉煤灰在温度为700℃时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

⑵“三渣”混合料摊铺前路床应湿润,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最大压实厚度应为20cm,且不宜小于10cm。

现场人工摊铺压实系数宜为1.65~1.70。

⑶摊铺“三渣”混合料时发生粗、细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⑷铺好的混合料应当天碾压成活,碾压时的含水量应在最佳含水量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混合料碾压时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初压时碾速宜为20~30m/min,初步稳定后,碾速宜为30~40m/min。

压实度应根据道路等级达到规定压实度要求,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⑸“三渣”混合料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季节而定,常温下洒水养护不宜少于7天。

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履带车辆通行。

第4.1.5条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水泥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硅酸盐水泥。

⑵碎石最大粒径对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不宜大于31.5mm,对于次干道以下道不宜大于37.5mm。

压碎值一般不应大于30%。

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应超过2%,集料组成要求应符合下表规定。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集料的颗粒组成范围

筛孔尺寸

(mm)

通过质量百分率

(%)

筛孔尺寸

(mm)

通过质量百分率

(%)

次干道

及以下

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次干道

及以下

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37.5

100

-

4.75

29~50

29~49

31.5

90~100

100

2.36

18~38

17~35

26.5

-

90~100

0.6

8~22

8~22

19

67~90

72~89

0.075

0~7

0~7

9.5

45~68

47~67

液限(%)

<28

塑性指数

<9

⑶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应经试验试配确定,一般水泥掺量为4%~6%,施工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增加0.5%。

7天浸水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基层为3~4Mpa,其它等级道路为2.5~3Mpa。

⑷城填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材料宜采用搅拌厂集中拌制。

⑸混合料摊铺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稳定碎石压实系数宜为1.30~1.35。

⑹混合料摊铺宜采用专用摊铺机进行,摊铺时间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小时。

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天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⑺水泥稳定碎石碾压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

混合料碾压时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初压时碾速宜为20~30m/min,初步稳定后,碾速宜为30~40m/min。

⑻水泥稳定碎石宜先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振动压路机碾压,并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

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⑼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度不应小于1/2层厚,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

⑽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常温下成活后应养护7天。

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第二节主要项目检验标准

第4.2.1条碎石垫层检验标准

⑴压实度不应小于95%,每10002抽检1个点。

⑵弯沉值不大于设计规定值,每车道每20m检测1个点。

⑶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推移、松散、浮石现象。

⑷碎石垫层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碎石垫层施工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厚度

±10%

1000m2

1

用尺量

2

平整度

15mm

20m

1

用3m靠尺量取最大值

3

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40m

1

用尺量

4

中线高程

±20mm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5

横坡

±20且不大

于±0.3%

20m

2

用水准仪测量

第4.2.2条“三渣”基层检验标准

⑴压实度对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基层大于97%,其他等级道路大于95%。

每10002每层抽检1个点。

⑵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20002每层抽检1组(6块)。

⑶弯沉值不大于设计规定值,每车道每20m检测1个点。

⑷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粗细骨料集中现象,无明显轮迹、推移、裂缝、接茬平顺、无贴皮、散料。

⑸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三渣”基层施工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测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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