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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滨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滨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提高运行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市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龙头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各县区科技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工程中心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审批、绩效评估和考评验收。

(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市科技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三)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组织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对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资产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提出重大事项调整申请;组织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工程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配合主管部门落实绩效评估和考评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或方案,以主管部门推荐的形式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申报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和突出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

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且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六)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和自身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年度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区、行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滨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主管科室。

第十条市科技局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审批,下达组建计划。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工程中心论证名单。

(二)市科技局主管科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工程中心拟建设意见。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统一编号下文批复。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滨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工程技术研究需求和总体规划,坚持突出特色和优势,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择优组织立项。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5人。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各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程中心评价体系和绩效考核规范,推动工程中心在科技研发、行业带动、持续研发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在建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

如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执行的,督促整改。

整改无效的,取消建设计划。

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建设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对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托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主管科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的程序是:

(一)依托单位根据建设任务书的条款自我验收后,向主管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建议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和验收建议意见,提出工程中心验收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

第二十八条验收意见分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工程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滨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获得较差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期满后通过验收良好以上的,视同通过验收,否则取消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对考评较差的,限期一年内整改。

对连续两次考评较差的,取消其资格,收回匾牌。

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止,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

(一)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建设计划无法实施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建设计划难以完成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完成预期建设目标的。

第三十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强制中止和撤消建设计划。

(一)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建设经费不能落实到位等严重违规现象的;

(二)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三)依托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建设进度滞后于建设任务书的;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一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的;

(四)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和验收的;

(五)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第三十三条对申请中止、强制中止、撤消建设计划的,市科技局将面向社会公布取消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收回匾牌。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验收获得优秀等级或有望成为国家、省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联合市财政局视情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参照《滨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滨财发〔2016〕6号),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各县区应建立本级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支持工程中心注册成为法人单位独立运行。

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面向社会开放。

有条件的可申请国家认可实验室,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八条对运营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具备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其申报。

已升级为省级或国家级工程中心的,仍保留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可不再参加市级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九条支持工程中心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以科技服务业为技术领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期为2016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原《滨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滨科计字〔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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