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钢筋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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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钢筋工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钢筋工)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日
合同期限: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职务:
委托代理人:
(签章)职务:
乙方(劳动者)姓名:
(签名)
性别:
族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签订本劳动合同,且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动合同期限
第壹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括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于技术员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钢筋工长岗位(工种)工作。
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岗位协议书(或聘书)执行。
第三条甲方应当参照国家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规章制度、岗位协议和劳动定额,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岗位(工种)协议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
第四条于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依据平等自愿、协商壹致原则,根据工作变化、工作需要以及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设施,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作业指导书、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乙方平均日(周、月、季、年)工作时间应和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依据国家的法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及乙方所从事的岗位要求等规章制度确定、调整乙方工资水平。
第十条甲方除法定原因外,每月10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月工资,执行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壹条冬休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费为壹仟元。
第十二条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对应的工资水平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甲方于生产运营发生困难期间,只要乙方于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月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按时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给乙方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且按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运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甲方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且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壹致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壹方要求变更关联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壹致,本合同能够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甲方能够解除本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壹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能够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壹)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能够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于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三条于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由甲方出资培训,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贰年的;
(二)合同正于履行中,生产、工作确实不能离开或掌握生产、工作秘
密的。
(三)属于技术骨干,担任某项重点工程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任务结束的;
(四)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关联手续。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九、劳动合同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就续订劳动合同未达成壹致意见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的;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当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及时和乙方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当和乙方续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壹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订立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乙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甲方应当终止劳动关系,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够向甲方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30日内协调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壹方也能够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壹条本合同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乙方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