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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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川财建[2007]13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

环保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

省审计厅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污染综合整治及跨流域、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示范项目;

(六)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

(七)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年度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和安排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共同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

同时,建立“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制度。

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排序和报批,并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确认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建设进度。

第七条项目审查及资金安排

(一)项目初审。

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项目,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项目抽查。

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初审意见,组织所在市(州)财政、环保部门(也可委托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

抽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审查。

对通过初审和抽查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排序,提出技术方案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

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五)资金安排。

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避免随意性,杜绝人为因素,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对金额较大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逐步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环保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或借口滞拨专项资金。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送财政和环保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对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或污染治理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现有条件、工程建设规模、治理工艺、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排放情况、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项目监督管理要求

(一)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监管。

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是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责任单位。

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以及当地环保部门确认的项目进度,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可委托市(州)财政局、环保局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逐步试行项目绩效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为确保监管工作的落实,按污染治理项目监管难易程度安排一定的省级项目监管工作经费,用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编报审查论证、现场核实、跟踪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全过程监管工作。

当年跟踪管理和绩效考核情况作为次年审查和安排省级环保专项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逐步推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由项目单位所在市、州财政或环保部门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严格管理责任。

(三)项目单位在收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后3个月内,必须启动项目实施方案。

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和资金报帐制度等规定,积极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并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

项目单位在收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后3个月没有启动项目实施方案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

若项目单位实施困难,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可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作项目调整。

(四)当年未完工的项目,年终时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项目完工验收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地区其它污染治理项目。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由市(州)环保局、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对项目的调整或变更报告将组织专家论证或现场技术核查,作出批复意见,经批准后市(州)环保局、财政局方能调整或变动。

(六)项目执行年终报告制度。

各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总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分别各一份)。

第十条中央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有关市(州)环保局和财政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后都要实行追踪问效,逐步试行绩效考核,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凡是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市(州)环保、财政部门都要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地方财政和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补助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报送项目完工情况报告。

第五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一)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资金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金库。

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结论明显失真的,予以全省通报,其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三年内不得作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上报。

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审批部门予以查处。

(四)各市(州)在环保专项资金中截留、挤占、挪用的,一经查实,从次年起取消该市(州)三年申请使用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已下达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予以追回,对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竣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对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4]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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