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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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

(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 

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列入全省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内的项目;

(二)支持省、市(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以及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的补助;

(三)支持农村集中式或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四)在兰州市的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

(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确定的与主要污染减排有关的重点环保工作经费补助;

(六)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确定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省级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方式。

第三章申报条件、程序和资金安排

第九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机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以及财务单独核算的独立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省财政厅、环保厅将确定的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申报要求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

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由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

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及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企业污染类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其他污染类项目及环保部门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正在实施的补助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财政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施情况检查,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告省环保厅、财政厅。

省环保厅、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责成项目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或需要暂缓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变更或暂缓实施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市(州)、省直管县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减排资金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县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办公室来源:

县政府办更新时间:

2010-2—210:

50:

56

郧政办发[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县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郧县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郧县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每年从县排污费收入中筹集的污染防治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与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

和“一事一议"

的原则,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累计结转到下一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的投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县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建材、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五)新农村建设中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六)县政府决定的其它环境保护事业需要支出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重大污染治理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污染治理项目已经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需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县内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

县环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指导申报工作,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工作每年5至6月集中进行。

不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县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项目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向环保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环保部门视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进行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先拨付补助金额的30%项目启动资金。

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95%,一年后再拨付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在项目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绩效报告.凡变更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必须报经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专项资金应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县环保、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县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2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达不到质量标准、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财政、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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