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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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各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实行阳光采购。

  第六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院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院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年度预算计划;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程度较复杂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及技术方案论证;

  (四)组织实施物资设备采购;

  (五)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拟定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工作;

  (七)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八条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大类。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招投标部门报z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用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根据采购的年度计划和学校财务预算安排,认真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和编制《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经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前两周报送到总务处,由总务处审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条属于政府协议采购的项目,由总务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协议采购。

  第十一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编制《用户需求报告书》报总务处,总务处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或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学院招投标部门审核,送z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批量在2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套在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报学校招投标办进行校内集中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下或单台件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学校内部招标采购或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投标采购结果产生后,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与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报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执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前提下,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在总务处网站下载),总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检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

  

(二)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采购职责

  

(一)总务处应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二)参加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总务处应将每年物资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监察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采购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不按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暗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学校投标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串通、贿赂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的;

  (四)中标后,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篇2:

M公司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M公司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省管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包括订货、清关、运输及其他服务工作由市局物资管理处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及邮电器材公司工作。

  

(二)为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对集中管理通信产品的技术规范和选型,原则上在省局指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市的特点,由市局科技处负责会同业务部门、物资处等相关部门一起选定适应市通信市场和通信网络特点的设备,择优选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商。

  (三)对省局规定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由市局集中向省局或供应商订购,由市局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实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各邮电单位要将计划提前报市局物资管理处,物资管理处汇总平衡后会同其他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后呈报省局。

任何单位不得越级向省局订购,更不能擅自在市场上采购。

  (四)集中管理范围内的通信产品的采购一律由市局统一组织,并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实施:

  1.对于通信基建工程项目,市局根据本市的通信发展规划制定全局的年度工程计划,集中申报市或省计划立项,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要尽快制定实施时间表。

通信基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程序实施。

在某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科技处负责制定技术范书,市局要尽快成立该项目工作小组。

  一般情况下项目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局长担任,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总工可根据情况委托副总工程师或其他领导担任组长,工作小组由科技处、基建处、物资处、计财处、电信处或邮政处、使用单位等派人组成。

项目工作小组要尽快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开始实施。

项目或设备的招标书、技术规范书、询价书或类似的信件必须由组长签字后方可发出,项目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设备采购的计划、询价、选型、谈判、签定合同等工作。

合同签订后,物资处应负责设备采购或引进的合同审批、支付、运输、清关、设备到货验收、售后服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

  2.对于属工程配套用的或是更新改造项目需要的,或者是设备维修用的设备或配件,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季度向市局物资处报计划。

通信工程、设备维护、抢修中急需的数量较少的配件、设备可在征得市局物资处同意的前提下,各使用单位直接向有关单位采购,订购合同要在物资处备案。

合同的内容、设备的型号、价格及其他条件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必要时,科技处、物资处及专业室可不定期组织检查。

  3.对移动电话手机、计算机终端、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终端设备,各使用、销售单位提前一个季度报计划给市物资处,由市局物资处汇总各需要单位所报计划后,根据进货价低于省局确定的最高限额售价、"三证"齐全的原则,集中采购,统一进货的渠道。

  (五)市局计财处应参与设备采购的计划制定,并负责所有合同的资金统筹和操作管理,所有通信物资的采购、引进,必须在明确了资金来源(利用外资或自筹、贷款)和支付计划的情况下,方可开始进行商务谈判。

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计财处要派人参加。

物资处负责所有合同的商务结算工作,各使用单位应按项目的支付计划提前十天将相关款项付给物资处。

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将合同款直接付给省局指定部门或代理商、供应商。

  (六)为了调动各单位参与统一组织订货的积极性,以达到利益共享,提高总体效益的目的,按照省局的规定返回的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数,在扣除合理的操作费用后,40%留在市局,60%返回各订货单位。

  (七)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执行邮电部、省局、市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外事工作纪律。

参加物资采购的人员要严格自律,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任何人不得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无论是技术、商务谈判,要保证参加人数不少于两人。

参与合同谈判的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互相配合,还要注意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有关价格、选型及其他重要的技术、商务谈判,无论合同大小,一律要求有两个以上的部门派人参加。

  (八)各单位要根据省局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本补充规定的内容,认真对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除上述说明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不能越权签订购买合同。

市局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方针目标考核的内容,市局纪检、审计部门将会同物资、计财、科技等相关处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除省局《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中的18项物资以外的其他通信物资(包括设备、材料、用品、用具和单式)的采购办法仍按深局物字(1991)001号文和深局物字(1992)2号文严格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

学院水电维修物资采购管理和发放办法

  学院水电维修物资采购管理和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电维修物资的采购计划、库存及领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保证学院水电正常运行,使全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得到可靠保障。

同时,为保证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按需申购、按需领用,节约能源,控制不必要消耗、耗损,防止公共财产浪费及流失,根据分口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加强监管,严格控制,规范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设备备品、备件的储备原则,以及采购、入库验收、保管、保养、发放等各项管理要求。

  第三条物资采购计划管理总纲

  1.全年水电维修物资费用,严格按照学院下达指标,并结合后勤水电实际情况,按计划使用,由学院统一定点采购。

根据本中心维修计划、作业条件、设备状况等,编制本年度所需配件计划。

  2.计划编制需把所需配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配件生产厂家、供货时间等标注清楚。

既要满足日常维修所需,又不要造成配件严重积压。

  3.专项报告、贵重物品及紧急需求品(仓库无库存),由使用人员(部门)临时补报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采购询价,再呈上级审批,确定是否购买。

  第四条出入库及验收管理

  1.对入库的配件,应认真核对配件名称,规格、合格证书、数量等进行核准和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2.物资入库前发现问题,由采购方联系供货方负责处理或由验收方提出退货处理。

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发现问题,由采购方负责协调处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与要求不相符又不能代用的配件不准入库,更不准发放,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物品及时退货处理和汇报。

  3.物资验收后要登记建账,并由验收人员办理入库验收单。

  4.验收后将物资放到指定位置,并摆放整齐,严禁乱摆乱放。

  第五条发放和领用管理办法

  1、领用配件对象仅限定于本部门各负责区人员,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领取。

  2.领用限定:

  2.1领用类别限定:

按照负责区实际需求领用,未经保管员同意的或无维修任务的,不得申请领用无关物品。

  2.2领用数量限定:

凡是领用物资都要填写出库单和用途;一次性领取数量超过50个(单价在15元人民币以下)者,经保管员核对用途后,方可出库,并认真填写领用登记表。

  2.3领用金额限定:

单件物品金额超过100元或总金额超过

  200元者,须由维修部门填写报修单,按维修任务领用,由保管员认真填写用途和出库登记表。

  3.使用人员在领用备品备件或配件的,填写领用登记表,领用登记表须写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及使用时间、地点,并标明具体数量,最后确认签名。

书写要求详细、工整,规格、型号、数量等事项要填写清楚,书写不规范者,管理员有权要求重写或拒绝发放。

  4.严格按出库登记表所填写数量、规格型号发放,并仔细检查所发配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发现损坏物品不得发放,并将其做好标记。

  5.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谁领取谁签名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共同使用共同负责,负责区人员之间相互监督。

  6.各负责区维修材料费用应严格监控每月使用数量及金额,及时跟踪材料使用情况,并建立相关材料领用、消耗明细、汇总账目。

  7.各负责区所需配件原则上现领现用,不得囤积,杜绝建立“小仓库”,维修完毕,未使用物资经保管员验收入库。

  8.各负责人员所领取配件,只能在学院规定、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维修维护和使用,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9.管理人员需经常深入各负责区,定期收集报修单、汇总表,及时掌握配件的使用情况,了解库存数量及配件质量,防止积压和过期耗损,保证配件的正确使用及使用途径合法合规。

发现有不正当理由领料或严重囤积或私自挪作它用等违规违法行为者,按学院相关文件制度处理,部门负责人需如实做好记录并送交后勤办公室。

  第六条物资库房管理

  1.库房内的货物要码放整齐、分类清楚,贵重的备件必须妥善保管,按规定存放(入柜加锁)。

  2.保持库房卫生,不得将包装材料乱扔乱放。

  3.对库存备件要注意防潮、防锈、防变形、磕碰和破损、防腐、防火,并定期检查。

  4.熟悉备品备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及存放地点,出入库必须手续齐全且有记录。

还必须做到备品备件及配件入库多少,出库多少,还剩多少等情况,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保证备品备件或配件用到实处。

  5.库房保管员要了解配件缺口,查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

  6.加强配件的保养,每周检查一次配件的品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每天将出入库数据录入计算机(如有条件),做到日清月结。

并对配件消耗进行分析;为配件管理提供依据。

易耗品要有足够的储备,合理安排进货时间和数量避免影响,也防止积压。

  8.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备品备件及配件消耗和需动态补充的(备件)配件。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试行,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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