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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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设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华夏奖)。
第二条为做好华夏奖奖励工作,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三条华夏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
华夏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华夏奖由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办。
资金来源由设奖单位赞助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华夏奖的管理,设立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华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华夏奖采取单位推荐、受理、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及公告授奖制度。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9~1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华夏奖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华夏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华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25~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业评审组推荐获奖项目的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华夏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建设机械、智能信息、软科学等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
委员由华夏奖励办根据当年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且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对一些学科性强的项目,采取特邀专家的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华夏奖受理项目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规定的授奖数量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三、对华夏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华夏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下列科技成果: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推荐华夏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五条推荐华夏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推荐和受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或相关建设科技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及所属学、协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可作为申报华夏奖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由华夏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推荐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第十九条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名额应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的;
二、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以及社会科技奖励的;
三、不符合华夏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四、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以及标准规范颁布实施不满六个月的;有工程依托的项目,未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的;
五、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未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的;
六、同一项目内容经上一年度华夏奖评审未授奖的。
第二十三条华夏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项目予以受理,并在承办机构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华夏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立四个奖励等级。
授奖数量按受理项目的45%授奖,其中:
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空缺),一等奖占授奖项目的15%,二等奖占授奖项目的30%,三等奖占授奖项目的55%,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特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水平或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华夏奖励办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评的授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特等奖项目需4/5以上委员同意,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需2/3以上委员同意,三等奖项目需1/2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承办机构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二十九条对于缓评项目,华夏奖励办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经补充完善材料后,可在两年内向华夏奖励办申请复评。
第三十条华夏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委员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华夏奖励办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实质性异议,由华夏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在公示期提出放弃推荐获奖的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同意,下一年度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推荐获奖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授奖项目奖励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
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2个;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向授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九条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可作为备选项目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八章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条 华夏奖接受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向其报告申报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华夏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二条 华夏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信誉记录作为选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参与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奖励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奖励章程自2018年6月12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本奖励章程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