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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CraneInstallation,Modernization&GeneraloverhaulSupervisionInspec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

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其公民的意见。

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7年12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司 健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李曙光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邱洪伟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李岳伟

西南交通大学程文明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徐工集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刘木南

太原重工起重机分公司张莉茹

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田沛清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吴峰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A

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7)

附件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9)

附件C

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16)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20)

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1)

附件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22)

附件G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23)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是关于本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定义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具体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执行。

(其中电单内不进行制造监检见《TSG7001-2006》,但要进行安装监检。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监检。

起重机金属结构在起重机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

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在使用现场进行施工(包括移装)、允许范围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分段组装等),纳入安装监督检验范围,由负责安装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不实施安装监检。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范围内。

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施工的起重机械进行监检。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前提要求

第六条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

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项目除本规则已经明确规定的外,其他具体监检项目根据改造、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其中是否进行静载荷试验,根据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由监检机构在制订监检方案时明确。

起重机械移装(是指在用或者闲置的起重机械移地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参照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其中静载荷试验可不进行。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内容

第七条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分别如下:

(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对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监检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

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方式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检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

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有关方责任的规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

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应当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有关方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持以下资料向监检验机构申请监检。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施工计划;

(五)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四)、(五)项资料,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退回施工单位。

资料为复印件的,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本条是关于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施工监检起重机械的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监检工作指导书)。

监检方案应当按照监检机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监检机构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与施工单位商订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的,应当在制订监检方案时与施工单位商定。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检工作指导书、人员数量、监检确认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

(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三)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六)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

(七)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是关于向监检人员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对A类监检方式的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时施工单位的配合的义务的规定

第十四条《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及其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

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案时,对监检项目进行适当的增加。

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时增加监检项目的规定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制订的监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检,及时记录。

监检记录包括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的项目和监检结果,以及工作见证及其确认方式。

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不一致时,应当将不一致情况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

记录与施工单位的工作见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无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进行确认的,可以在监检记录上进行记载。

监检人员在现场监检采取资料核查确认方式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时,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原检验部位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

【】本条是关于监检人员的规定

第十六条《监检项目表》根据记录填写,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并且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注1)。

对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在《监检项目表》中“监检结果”栏内填“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并且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件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

监检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记事栏中记述。

注1:

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是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数(分子数)与本台设备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比(百分数)。

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仍然按照首次不合格列入分子数,以此类推。

【】本条是关于监检项目表和监检统计的规定

第十七条监检人员在施工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对发现的严重问题(注2)由监检机构向施工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

《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机关。

施工单位对《监检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还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

注2:

严重问题,是指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易纠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有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等问题。

【】本条是关于监检发现问题处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对监检合格的起重机械,监检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附件F,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监检报告》。

《监检报告》的封面和目录、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的格式见附件G。

)。

《监检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检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检查结果;

(二)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前的基本情况;

(三)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

(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如果发生);

(五)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

(六)其他情况说明。

《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

如因特殊情况,可先出具《监检证书》,以便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本条是关于监检报告的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

(一)《监检项目表》;

(二)《监检报告》;

(三)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

(四)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

(五)《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

(六)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上述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本条是关于监检记录和资料的规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同时作废。

 

附件A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10

2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20

3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30

4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40

5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50

6

架桥机

4160

7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70

8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80

9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90

1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1A0

11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10

12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20

13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30

14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40

15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50

16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60

17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70

18

装卸桥

4280

19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10

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20

21

塔式皮带布料机

4330

22

门座起重机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10

23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20

24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30

25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40

26

固定式起重机

4760

27

升降机

曲线施工升降机

4810

 

续表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28

升降机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4820

29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30

30

升船机

4850

31

施工升降机

4860

32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4910

33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4920

34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4930

35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4940

36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4A00

37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4A20

38

机械式停车设备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10

39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20

40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30

41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40

42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50

43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60

44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70

45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80

46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4D90

 

附件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

B1设备选型

对照产品文件、合同,检查机械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要求,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

B2产品技术文件

核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文件是否齐全(仅适用于安装监检):

(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

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

(3)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按覆盖原则);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纳入监检范围的)。

B3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核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

(3)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B4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B5现场施工条件

(1)核查是否有经过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验收合格证明;

(2)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B6部件施工前检验

(1)核查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

(2)核查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必要时核对实物检查;

(3)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B7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

(1)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铆接等)的检查记录;

(2)核查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

(3)核查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施工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检查;

(4)核查配重、压重的施工记录;

(5)检查安全警示标志。

B8电气与控制系统检验

B8.1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

核查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的安装记录,是否符合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检查。

B8.2电气保护装置

根据电气接线图,按照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核查以下电气保护装置检测和试验的施工记录,必要时进行检查:

(1)接地保护;

(2)绝缘电阻;

(3)短路保护;

(4)失压保护;

(5)零位保护;

(6)过流(过载)保护;

(7)失磁保护;

(8)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9)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适用于吊运熔融金属(非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

B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B9.1制动器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

(2)起升和动臂变幅机构采用常闭制动器,回转机构、运行机构、小车变幅机构的制动器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制动时平稳性要求;

(3)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4)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没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没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5)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6)制动轮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没有摩擦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凹凸不平度不大于1.5mm。

B9.2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起重量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试验和结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mm~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的运动。

B9.3力矩限制器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均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回转力矩限制器,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回转机构在回转有可能自锁时,回转力矩限制器是否可靠。

B9.4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均设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对其试验进行监督,当吊具起升(下降)到极限位置时,是否能够自动切断动力源。

注B-1: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当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B9.5料斗限位器

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对动作试验进行监督。

B9.6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检查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时,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B9.7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或者端部止挡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对操作试验进行监督。

B9.8应急断电开关

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应急断电开关是否不应当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B9.9连锁保护装置

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或者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能够接通。

当处于运行状态,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都停止。

B9.10超速保护装置

对于门座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起升机构,当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检查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B9.11偏斜显示(限制)装置

对于大跨度(大于或者等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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