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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本土化论文

浅析社会工作介入我国社区矫正的本土化反思

——以上海模式为例

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外来的新生事物,在本土化的过程中,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必然的,属于矫正社会工作的范畴,本文笔者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现状和本土化经验,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对如何使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矫正社会工作问题建议

引言

社区矫正的成效如何.一个关键的指标是矫正对象的重犯率。

“什么有助于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行为”,是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必须思考的首要问题。

社区矫正首先是刑罚执行,惩罚性和威慑性自不待言;同时,社区矫正必须发挥矫正帮扶的作用。

只有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和社会资源联结,才能使社区矫正目标落到实处。

如何使社区矫正惩罚和预防兼具、改造和帮助兼容,而矫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介入,为其提供了一条积极的探索途径。

1、社区矫正与矫正社会工作的相关概述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新生的事物。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有关研究指出,社区矫正的关键,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价值。

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落实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执行工作,更是一种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社会工作,即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丁作的双重属性,只是前者为主后者为从。

“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恢复社会功能,真正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人性复归,成为善良的社会一员。

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

而现在的调查研究显示,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不是构成犯罪的根本。

而是其背后深刻的原阂,尤其是与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和中断,致使他们的社会功能丧失或缺损才是根本所在。

因此,必须把监狱和犯罪者放在社会环境中考虑,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帮助他们扫清复归社会道路上的障碍,这是社会的责任之所在。

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介入,属于矫正社会工作的范畴,矫正社会工作是由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审判、服刑、缓刑、或假释期间提供的专业服务,其目的是消除工作对象的犯罪心理结构、改变其行为方式、重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机制,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现代矫正社会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是1950年法国犯罪学家安塞尔,在19世纪末的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人倡导的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为目标来改革刑事政策的社会防卫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社会防卫论,它为20世纪50年代以后矫正社会工作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基本思想主要有如下几点:

(1)同罪犯作斗争不是为了对个人的惩罚,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社会成员;

(2)通过个人和社会隔离的方法,或者采用对罪犯合适的矫正与教育措施,把犯者转变成守法的公民;(3)刑法的“人道化”应该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内容要以恢复犯罪者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为前提;(4)刑事政策的着眼点是对犯罪的个人预防,而不是犯罪的一般预防;(5)刑事司法体系应该是一个注重罪犯品格研究的人道化的过程。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是一种社区内处遇,运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者旨在恢复和加强矫正对象整体社会功能的、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同时也是矫正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是社会工作过程的行动阶段、执行阶段或改变阶段。

而如何运用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推动社区矫正.则是司法实践的尝试,也是社会工作的有益探索。

2、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被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再社会化手段。

社区矫正在国外又叫做社区矫正,而最早叫做社区正疗。

20世纪三四十年代社区治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它是对罪犯(越轨者)在社区内进行治疗的一种矫正方法。

这种方法从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角度把越轨者看作是病人,是其病态诱使他(她)们做出越轨行为的。

这种治疗方法从行为学角度,强调越轨者的生物层面,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从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入手进行社区矫正治疗。

但这种方法过分囿于人的生物层面,忽视人作为“文化濡化对象”的社会性存在,也即忽视了库利所说的那条“沿着河流的公路”。

但是,这种方法为后来社区矫正方法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次大战,监狱人满为患,加上日益激烈的监狱暴力冲突的问题,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服刑机制,改变这种高成本的监狱制度,社区矫正模式呼之欲出。

这种全新的模式,将越轨者回归到社区,利用他(她)所在社区的“非正式支持网络”恢复其家庭关系,获得就业机会,找到自己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重新进入社会分工体系成为社会人。

基于这种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理论,20世纪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在美国的所有州几乎都得到发展。

并且社区矫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规化,机构中包括有缓刑官、假释官和劝教员等。

其中劝教员的角色一般由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担当。

社会工作的人本理念与这种通过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或社会资本进行再社会化的矫正方法殊途同归。

这种将越轨者回归到社区进行开放式在社会化的矫正方式体现了人道主义,同时节约了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也是法律从“报应主义”刑罚取向向“目的主义”刑罚取向转变的产物。

后来其他欧美国家争相仿效,成为一个进步潮流。

在国外的社区矫正中,专业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加入是取得良好矫正效果的保证。

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是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的,这为社会工作者制度化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效保证。

另外,国外的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完善,既有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平台,因此,在国外的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机构都配备有专门的社会工作人员,而且对这些人员的专业水平、文化水平以及工作经验都有一定的要求。

正因为如此,社会工作者才可以正确引导矫正对象理性地面对问题,增进自我了解,改变偏差行为,帮助他们建立互动社会支持网络,协助他们重新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人际关系网,使其成为社区所接纳的一分子,最终回归并融人社会。

在国外,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的两大工作主体,执法人员是负责社区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执法权,社会工作者主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非刑罚矫正服务和其他帮助服务,不具备执法权。

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在工作性质、工作角色、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市还没有将社会工作者纳入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和职能大多由执法人员兼任,这不但造成了角色混乱,也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工作成效。

三、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与本土化经验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论证,但直到现在,但仍然处在试点过程中。

2002年,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

¡°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紧接着,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课题组,对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进行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

2002年8月确定上海、北京为首批试点城市。

2002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六项改革措施之一,并于7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六个省市先行试点。

其中上海已将试点范围由三个区扩大到五个区;北京由三个区扩大到九个区。

截至2007年2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23个省(区、市)的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建设数的72%、25%、13%和24%,三年来所有试点省市累计接收7.2万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在试点阶段,但是已有的实践表明.矫正社会工作已经介入了社区矫正实践。

从目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人员来看,包括两大部分: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也可以称为“社区矫正官员”或者“社区矫正官”。

(2)社区矫正辅助人员。

也可以称为“社会人员”。

他们是辅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具体可以分为下列3种类型:

①社会工作者,即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

②合同制矫正工作者,即通过订立合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兼职专业人员。

③社区矫正志愿者,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自愿无偿地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社区居民。

第一部分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

第二部分人员不具有执法者身份和公务员地位。

从中可以发现,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化力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帮扶解困的辅助性矫正工作,其专业理念和方法的恰当运用,为服刑人员改恶从善、恢复社会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积极的探索,以执法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辅助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逐渐运用到矫正对象的个案矫正、心理辅导、社会帮扶等环节中。

从全国试点范围看,各地社区矫正的主要做法有:

(1)日常督管工作,包括对矫正对象的报到、迁居、外出销假、学习、会客等各事项的管理:

由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矫正对象家属和近亲属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

采用与矫正对象定期见面、不定期走访和集体活动等方式加强管理。

(2)个案矫正工作。

通过对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年龄特征、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等的详细考察,做有针对性的矫正工作。

(3)公益劳动。

组织矫正对象打扫公共卫生及植树造林等,以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4)帮困扶助。

为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和生活帮助。

(5)从相关的文献研究和实践看,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主体力量是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比如:

北京、上海、江苏、山东以及很多省市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了社区矫正实践——开展了诸如心理咨询、一对一帮扶、志愿者行动、法律援助、高校社区联合矫正等多项实践。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包括社会工作专业方式、社会资源整合方式、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方式等等。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途径和方法是以教育矫正为主,包括行为矫正、个案校正、心理矫正等。

具体包括个案矫正方法、小组矫正方法、社区矫正方法。

(2)本土化经验——以上海模式为例

自2003年至今.利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持续了6年有余.在全国已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体制。

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根据相关研究显示:

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

采用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理念和方法,发挥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工作。

山东很多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通过实习、社会实践、社会志愿者、督导等形式参与了社区矫正的实践。

在此,笔者个人认为目前,经过一系列的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在全面推开,在形成的一些本土化经验中,矫正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践比较成功的是上海市,其形成了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上海模式:

(1)上海模式的主要特点

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组建了三个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团组织,即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物中心,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综合正理新格局。

其主要特点一是政府购买服务,二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队伍实现三个化:

社会化、职业化和专业化,政府从社会上招聘专职的司法社工,应聘条件是身体健康,18至40周岁,本市户口,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专业的应聘者优先考虑。

此外,凡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硕士以上学历者,均可免笔试。

三是具有专业工作的理念,采用了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工作理念。

(2)上海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一是率先引入社工这支专业化队伍,成为社工制度诞生的土壤:

既是上海在国际化的过程中犯罪、偏差行为日益增多客观形势的需要;也是因为上海市政府大力扶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另外在社会工作人才引进方面,上海的很多高校都开设了社会工作这个专业,促进了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

二是形成了社工服务的社会化机制:

由政府自己扶持和培养的社工组织和社工队伍正在融入市场,并在逐渐形成一个符合市场标准的组织形式和运作形式;形成了社工服务市场多元化、促进服务质量主动升级的发展方向一直是各个社团成立以来所追求的目标,通过多种渠道,将从学校转到社区的教师队伍、民间团体、社工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专家学者和社区街道的一线工作者都引入到社工服务的市场中来;最后考虑实际因素,因地制宜、因人而异。

三是其在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产生的,三大民间组织仍然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色彩。

表面上看,政府通过向三大组织“购买”社区矫正的服务,实际上,这种购买还是单向的。

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有利于推动NGO组织的发育:

政府与市场相分离,政府注重发挥公共行政职能的发挥,还政于民,还政于市场。

四是其在实践层面上,具体表现为,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或社区工作方法介入矫正过程。

一方面,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际关系与个人发展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针对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协助矫正对象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改变原有态度,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深入了解他们的所感、所想,为他们提供物质或情感方面的支持,帮助其减轻压力,重塑信心。

另一方面,将特征相近的矫正对象聚集起来形成小组,通过有目的的小组活动,让他们分享经验,提高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如何改变环境,增强适应能力,恢复自信心,协助个人增强社会功能:

在小组工作中,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短时间的、密集型的小组活动,矫正对象经由自己发出自己的声音、自己的言语被聆听、积极参与问题解决、表达自己的想象力、和他人共事或帮助他人,从而在特定的情境中重新发现自己,学会欣赏自己。

对自己做出正面的、多元化的评价,从而获得做人和生活的信心,获得重新投人生活、追求成功的勇气。

获得对社会的重新认识。

同时也为帮助他们发挥自我潜能建立社会支持网络,重塑自我形象提供广阔的空间。

另外,在社区层面建构社会支持网络,运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活动,培养矫正对象的人生观和社会服务意识,锻炼和培养矫正对象融人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

社会支持网络主要包括亲人网络资源、社区资源资源和专业服务资源。

通过政府和社会各方力量的协同努力,社会工作者为矫正对象争取社会保障政策,安排就业岗位,帮困解难,调节家庭关系和社区关系,使矫正对象与其家庭、社区和社会重新建立起一种连接。

这种连接可以促

使矫正对象进入具有支持性的社会网络中,逐渐实现其再社会化。

四、矫正社会工作介入我国社区矫正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的社区矫正为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空间,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使得我国的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法律不配套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下列这几点中笔者认为第三点与第四点尤为重要:

  

(1)社会认同层面,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关于刑罚的观念抵制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

如:

罪犯应该就在监狱服刑;犯了罪就要坐牢;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变等等。

这些是大众对犯罪者的长期形成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很难发生变化,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

  

(2)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格识别不清晰。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缓刑、假释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均为¡°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很难有一个较清晰的鉴别标准,对矫正工作进行有一定难度。

  (3)管理模式经验化,缺乏科学的方法论指导。

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经验性的操作方法被证明难有较高的工作效果。

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

然而,现阶段的矫正工作者大都没有除法律以外的相关专业背景,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让矫正工作和社区这个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关系紧密群体所完全接受。

所以,吸引各类专业人才进入矫正队伍,丰富矫正工作方法势在必行。

我们必须将社会工作理念的引进我们的社区矫正中。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

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种助人活动,其特征是提供服务。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

它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当然,对罪犯的矫正是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通力合作。

社会工作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法执行不同的切入视角和工作方式。

人道主义作为矫正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提倡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只要给予机会,定会重新回归主流社会。

¡°接纳¡±是社会工作在矫正工作中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要进入社会工作领域,他们将得到受助者同样的待遇。

社会工作者会从矫正对象自身的认知、情绪行为、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不足或缺陷入手,调动社会资源,运用小组、个案、社区三大社会工作专业的方法帮助案主增能,尽快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生活。

社会工作实践中的¡°社会排斥¡±、¡°社会资本¡±、¡°赋权¡±、¡°增权¡±等概念,使我们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的视角区别于刑法执行。

(4)缺乏发挥作用的平台:

矫正社会工作在美国、西欧和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都设立了专业化的机构,如美国的“观护及假释协会”、英国的“国家观护人协会”、日本的“保护司会”、“大哥大姐协会”,香港地区的“善导会”等。

专职矫正社会工作者被称为“感化主任”、“个案工作员”“专职观护人”“社会工作员”等,虽称谓不同,但实质都是指从政府部门、法院或工作机构领取薪金,专业从事罪犯和违法人员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王思斌,1999)。

而我国内地社会工作首先面临的就是制度和机制的欠缺,没有专业化的机构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供平台从而制约其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作用。

5、相关建议

(1)官方的指导意见

我们看到目前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探索很多,在北京上海两地的试点也比较成功,但它的推广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而与我们每个社会工作者最具联系的就是人才的引进。

这需要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让我们先看官方的两点指导意见: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刑和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

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同等重要。

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社团,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构成稳定的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

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可以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志愿者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

据悉,上海市有关街道还招募了一批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

这些志愿者中,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企业主、厂长、经理及社区服务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

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组织一部分人“自愿转岗”是可行的。

但是,自愿转岗者的人数不可能很多,即便是自愿转岗者也需要进行专业培训。

上海虽然在全国率先试点社区矫正,但是,专业矫正人员队伍组建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试点范围内的矫正人员在上岗前仅仅接受了上海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一个半月的培训。

矫正人员“应知应会”的具体内容,违反纪律的查处措施,如何防止矫正人员陷入腐败的行为准则,初任人员和任期晋升的专业培训年限、内容、考核办法等规则也尚未出台。

目前,我国的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已经起步,组织法学、社会工作专业的力量,在我国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增设社区矫正专业是必要且可行的。

(二)笔者个人建议

就笔者的个人意见,官方对多年来社会工作专业培养的人才并未足够重视。

我们都知道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狱制度相对立的再社会化手段。

社区矫正是在司法体系中运作的,固然带有强制性,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含义。

但是人的基本权利,如发展的权利、获得尊重的权利等得到普遍尊重的今天,社区矫正制度应该作出相应的变化,重新审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社会工作特有的专业价值提倡人的价值实现和潜力发掘,而且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方法适应社区矫正的实践要求。

但社会工作在实践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社区矫正作为我们专业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专业学生必备的能力储备。

我们同样需要发展和展示的空间,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当然也希望有机会为社会建设做出真正的贡献。

笔者始终认为个案社会工作与刑法执行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对于发挥社区矫正的有效性有重要作用。

但目前个案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还存在不少限制,整个社会还必须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个案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创造更多的条件。

综上所述,要使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进一步完善矫正工作机制和体制,理清现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明确各部门职权,将社会工作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和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正式地位,发挥专业方法的优势。

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理念上,设计者和实施者都超越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方法实施专政的理念,而是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尊严等方面的理念,以及发挥社会工作康复和预防功能的理念;在中层制度建设方面,基于社区矫正行刑、预防、康复的基本职能,在实现公检法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把社会工作者分为两个层面,即刑法执行层面和预防康复层面,前者由具有刑法执行职能的人员担当,后者由社会工作者担当。

在评估方式上也不再一味强调总结报告,而是看工作者提供案例的多少。

社会工作真正在制度层面被正式纳入到矫正队伍中去了。

上海市的这一创举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其次,与高校的社会工作系密切合作,资源共享,接受在校社会工作系的学生到社区矫正一线进行实习,拓宽视野,增强他们的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为社区矫正培养有保证的后备军。

与此同时,应对社会工作教育倾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在资金、信息、学术交流、实习场所和硬件设施的提供等方面多开绿灯,让社会工作得以充分健康地发展。

  最后,做好社会工作的宣传工作,让人们逐渐了解社会工作价值理念,接受社会工作,为社会工作进入矫正队伍进行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6、小结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时间不长,加上中西方政治体制、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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