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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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2术语

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isalproject

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isalsubject

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ster

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isalcorporation

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iser

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

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

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有书面文件或协议。

idence

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

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

scribedtimeforevidencesubmission指委托人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时限。

2.0.12现场勘验siteinspection

指在委托人组织下,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需要时有第三方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2.0.13鉴定依据appraisalreference

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

icingreference

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

isalconclusion

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现为鉴定机构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

3基本规定

3.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价鉴定活动。

3.1.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鉴定项目的委托

3.3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A)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2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3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4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5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本规范第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B),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4鉴定组织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4.5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材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定工作。

3.5回避

和公正承诺: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的咨询人;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工作酬金外)。

2鉴定人声明:

1)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

1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的辅助人员适用上述回避规定。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若鉴定机构不执行该决定,委托人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1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吃请和礼物的;

2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

3.6鉴定准备

鉴定方案应经鉴定机构批准后执行,鉴定过程中需调整鉴定方案的,应重新报批。

3.7鉴定期限

确定。

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

期限(工作日)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40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

60

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

80

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

100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7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3.8出庭作证

4鉴定依据

4.1鉴定人自备

4.2委托人移交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E);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4.3当事人提交

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G)。

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4.4证据的补充

4.5鉴定事项调查

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机构出具。

4.6现场勘验

4.6.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K)。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1委托人已查明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事实;

2委托人已认定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行为效力;

3委托人对证据中影响鉴定结论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4其他应由委托人明确的事项。

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5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

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鉴定

5.1鉴定方法

5.2鉴定步骤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3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

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3合同争议的鉴定

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4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4证据欠缺的鉴定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1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5计量争议的鉴定

5.5.1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

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5.6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_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6.3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

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行鉴定;

2已竣工未验收且发^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采用。

.

5.7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1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2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3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4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5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6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进行鉴定:

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进行鉴定。

1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3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1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时间。

?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5.8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1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事实以及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2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相关证据和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1合同中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作出鉴定;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

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1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及时发出指示同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就具体数额已经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应采纳这一数额鉴定;发承包双方未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鉴定人通过专业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2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5.9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1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1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意见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10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2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3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4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分别计算价款。

5.10.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

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6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7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将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

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鉴定意见

性意见。

5.11.5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人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

5.12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的;

4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5.13重新鉴定

2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6鉴定意见书

6.1一般规定

1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3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6.2鉴定意见书格式

1封面:

写明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意见书的编号、出具年月;其中意见书的编号应包括鉴定机构缩略名、文书缩略语、年份及序号(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N);

2鉴定声明(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P);

3基本情况:

写明委托人、委托日期、鉴定项目、鉴定事项、送鉴材料、送鉴日期、鉴定人、鉴定日期、鉴定地点;

4案情摘要:

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鉴定项目争议的简要情况;

5鉴定过程:

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标准和规范等);分析说明根据证据材料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过程;

6鉴定意见:

应^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7附注:

对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8附件目录:

对鉴定意见书正文后面的附件,应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顺序,统一编号形成目录;

9落款:

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日期上应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Q);

10附件:

包括鉴定委托书,与鉴定意见有关的现场勘验与测绘报告,调查笔录,相关的图片、照片,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事项:

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在补充资料摘要的基础上,注明原鉴定在补充鉴定、勘验的基础上,注明原鉴在原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书的图像、表格、文字不清晰的;

2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鉴定意见书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意见、不改变鉴定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的。

对已发出鉴定意见书的补正,如以追加文件的形式实施,应包括如下声明:

“对XXXX字号(或其他标识)鉴定意见书的补正”。

鉴定意见书补正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如以更换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实施,应经委托人同意,在全部收回原有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更换。

重新制作的鉴定意见书除补正内容外,其他内容应与原鉴定意见书一致。

6.3鉴定意见书制作

1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2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或页脚的中间位置以小五号字注明正文共几页,本页是第几页;

3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4不得有涂改;

5应装订成册。

6.4鉴定意见书送达

7档案管理

7.1基本要求

1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2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3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4卷内备考表应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人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的姓名;立卷接收日期,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2档案内容

1鉴定委托书;

2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3鉴定意见书正本;

4鉴定意见工作底稿;

5送达回证;

6现场勘验报告、测绘图纸资料;

7需保存的送鉴资料;

8其他应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7.3查阅或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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