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版说课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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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版说课讲解

工程编号: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交通稽查站)丹平办公楼(三楼)装修

工程地点: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交通稽查站)

发包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承包人:

深圳市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6版

 

修编说明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深圳市装饰装修工程实际进行修编的。

本合同文本推荐用于家庭、办公室等各类小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选择采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增补。

未经编制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承包方(乙方)深圳市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交通稽查站)丹平办公楼(三楼)装修

1.2工程地点: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交通稽查站)

1.3承包内容:

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项目一览表》列出的项目以及以下内容:

详见预算书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和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5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1.6工程质量:

合格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贰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

237600元(含税)

第2条双方工作

2.1甲方工作                                                    

2.1.1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甲方于开工前2天,应向乙方提供已经确认的施工图纸2套(或作法说明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1.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

2.1.3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清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2.1.4提供原始水电线路图纸及装饰装修地点钥匙。

2.1.5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1.6甲方认为有必要,可委托为工程监理。

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1.7如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甲方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如甲方坚持不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乙方停工和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1.8协助乙方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古木、绿地等不受损坏。

2.1.9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2.1.10知会邻里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灰尘和噪音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环境造成的影响,协调关系获得理解并承担相关责任。

2.1.11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煤气改造、有线宽频网络安装施工工作。

2.2乙方工作

2.2.1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应于开工前1天提供平面设计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他施工图纸,送甲方审核,如甲方需要提供设计效果图,乙方应按要求提供,所涉及的费用双方可在确定合同价款时约定。

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2.2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2.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2.2.4指派张青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的工程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完成。

2.2.6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在本工程设计或甲方指令以及甲方提供的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如甲方不予采纳,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2.7依据有关规定,乙方应办理交纳施工入场装修押金。

2.2.8施工中涉及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出意见。

甲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或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2.2.9乙方应当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的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

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2.10乙方在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私、陈设以及工程成品。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2.2.11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第三条工期

3.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

3.2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因甲方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3.3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以及提出增加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造成工期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3.4属甲方提供的材料未及时提供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停工和误工,工期相应顺延。

3.5甲方指令有误或不及时,延误工期,工期相应顺延。

3.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工期顺延。

3.7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8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工期不顺延

3.9因乙方预算少算、漏报所产生的增加项目,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3.10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4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4.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表)供应材料设备,若甲方提供的材料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2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或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4.3材料进场时,甲乙双方应负责提供各自供应的材料设备合格证明;若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出现差异,应各自承担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

4.4甲乙双方采购的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如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环保要求,造成室内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甲方供应的材料如不符合环保要求,造成室内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5对甲方供应材料,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准确的材料用量。

第5条工程变更

5.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5.2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甲方应当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以作为费用调整依据.

5.3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费用和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

5.4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由甲方承担损失。

5.5乙方按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并于7天内或双方认可的时间内向甲方

提出变更价款的完整资料。

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7天内或双方认可的时间内予以签认或提出异议。

5.6乙方接到变更通知后,可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款,送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附件的工程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单价的,按已有项目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附件的工程预算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项目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合同附件的工程预算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项目单价的,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变更项目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5.7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字确认。

未经甲方签字,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更换,甲方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8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仍坚持进行变更,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6条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

6.1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依据:

(1)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2)《建设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4)《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6.2须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的项目:

水电线路改造工程(封闭

前)、防水工程(铺设瓷片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

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当工程具备覆盖、遮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标准(如水管及电线管的凿槽暗敷恢复工作),乙方自检后,并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验收。

验收合格;甲乙方办理验收手续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视为甲方已经批准。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4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材料、设备的损坏,其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6.5施工中甲方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的工程完工时,必须由甲、乙方及第三方共同对该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认质量责任。

若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6.6甲方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的工程遇交叉作业时,乙方和第三方应对各自的工程质量负责,若非因甲方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由乙方和第三方各自承担。

6.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柒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6.8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另行验收,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要求乙方离场并赔偿不合格项目的损失。

工程竣工后,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办理验收手续。

第7条室内环境质量施工要求及验收

7.1本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标准的依据: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7.2未经甲方同意,本工程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不得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不得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不得采用非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非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7.3对甲方要求购买预防装修污染的产品,乙方需积极配合。

7.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参与施工的各方进行验收。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7.5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7.6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不合格,甲乙双方应采取措施,经整改后,另行验收,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未经验收双方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的索赔。

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后,双方应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8.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采用下列第

(2)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范围内价格一次包死,结算时除变更工程外不做任何调整。

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参照本合同5.6条款的约定执行。

(2)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根据双方预算书中确认的计量方式按实结算,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单价按照双方确定的预算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参照本合同5.6条款的约定执行。

8.2双方约定甲方按下表分4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尾款即工程缺陷保修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天内支付,尾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5﹪。

拨付工程式款时间

(工程进度)

占合同价款比例

(﹪)

金额

(万元)

备注

①预付款

35%

83160

签订合同后

②进度款

50%

118800

工程进度达70%以上

③结算款

10%

23760

工程验收合格后

④保修款

5%

11880

一年后支付

8.3工程竣工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7天内审查完毕。

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4天内结清除尾款外的结算款。

甲方未按约定组织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结清除尾款外的结算款。

8.4结清尾款后,乙方按工程结算款额开具发票。

第9条索赔

9.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条件、支付工程款、顺延工期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9.3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书;

(2)索赔方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7天内,向被索赔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

(3)被索赔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被索赔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第10条施工安全和防火

10.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10.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10.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若甲方强制要求乙方施工,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

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11.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

11.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12条保修条款

12.1本工程保修责任期: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其他工程为2年。

12.2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

12.3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保修。

12.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人为造成的损坏和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12.5在保修期内,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第13条争议

13.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13.2协商不成可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13.3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或使用的原材料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3.4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解决: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4.2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已办理交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本合同保修及争议解决条款除外)。

第15条附则

15.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5.2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16条补充条款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附表: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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