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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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试行
广西各类开发区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7月
本要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有明确管理机构的产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级各类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一、总体要求
(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已建成区块和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占地除外)统一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外进驻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自治区有关规定。
(三)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结合开发区自然环境条件,从开发区全局的角度出发,对开发区建设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控制性指标,约束和指导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开发区的名称、规划范围、管理机构等,应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文件相一致。
(五)应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开发区整体规划进行分析与评价,着重分析评价制约性因素、占地、竖向布置及土石方等情况;应遵循开发区内土石方必须实现内部平衡不向开发区以外借土、弃渣的原则,提出开发区土石方调配利用及渣土处置意见和要求。
(七)应根据开发区进度和需要,在开发区内设置公共表土堆放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公共弃渣场等区域。
(八)应对公共表土堆放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公共弃渣场等区域布设水土保持措施,并初步估算工程量及投资;对尚未明确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区域,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项目类型分类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九)应加强开发区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监测,并优先采用可覆盖整个区域的遥感监测方法。
(十)应明确开发区组织管理、入驻项目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要求。
二、报告书各章节编制技术要点
1综合说明
1.1开发区概况
1.1.1开发区基本情况
简述开发区设立的意义和必要性;简述开发区名称、地理位置(明确涉及县(区)、乡(镇))、设立背景、管理机构、功能定位、规划范围与期限等。
简述开发区功能区块空间布局;简述开发区各功能区块开发时序、规划建设内容、投资及进度安排;简述开发区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规划方案。
简述开发区建设进展情况,包括“五通一平”实施情况、已建成区块及其建设起止时间、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及其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情况。
1.1.2开发区前期工作进展
简述开发区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查及批复情况),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过程,其他前期工作情况。
1.1.3开发区自然概况
简述开发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等基本情况。
明确开发区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水土保持敏感区。
若涉及,则明确开发区与水土保持敏感区的相对位置关系。
1.2编制依据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
(4)列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所依据的主要技术资料(主要为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告、“五通一平”设计资料等)
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3设计水平年及服务期
说明区域评估报告设计水平年和服务期。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年限不超过五年的,评估报告设计水平年即为规划期末的当年或后一年,服务期与规划年限一致。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年限超过五年或年限不明确的,评估报告设计水平年为规划实施的第五年,服务期为规划开始实施的第一年至第五年的5年时间。
服务期满后,应对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或重编。
1.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结果。
防治责任范围应为纳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占地面积,其中不包括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已建成区块(或项目)和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占地面积。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明确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明确开发区综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涉及多个防治标准执行等级的,应分区(分段)确定相应的标准执行等级及防治目标。
对林草植被确有限制的开发区,林草覆盖率可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6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开发区选址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开发区选址的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因素的,应从水土保持的角度提出处置方案或要求。
1.6.2开发区总体布局评价结论
从水土保持角度简述开发区规划功能区块布局、“五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结论。
对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应从水土保持的角度提出处置方案或要求。
1.6.3开发区已有水土保持措施评价结论
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近期实施“五通一平”工程中已有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结论,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提出意见建议。
1.7表土资源及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简述表土剥离范围、剥离量及利用方向;简述土石方综合利用及平衡情况。
1.8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简述开发区所属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明确开发区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及容许土壤侵蚀模数;简述开发区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新增水土流失量;简述水土流失危害预测结论;简述水土流失防治、监测的重点区域及指导性意见。
1.9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简述各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设方案。
措施总体布设方案应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出的防治措施、“五通一平”工程中已有防治措施和本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
1.10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内容、时段、方法和监测点位布设情况。
1.11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
简述水土保持投资基本情况,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金额、缴纳主体和方式。
简述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等效益。
1.12结论及要求
(1)明确开发区选址、规划布局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明确评估报告实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2)根据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结论,提出开发区规划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特性表,格式内容见表1。
表1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特性表
开发区名称
批准设立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
涉及省(市、区)
涉及地市
涉及县(市、区)
实施时间
设计水平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占地面积(km2)
土石方量
(万m3)
挖方
填方
借方
余(弃)方
重点防治区名称
地貌类型
水土保持区划
土壤侵蚀类型
土壤侵蚀强度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
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
新增土壤流失量(t)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防治目标
水土流失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渣土防护率(%)
表土保护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防治措施
及工程量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
投资(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独立费用(万元)
监测费(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
开发区管理机构
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电子信箱
传真/电子信箱
2开发区概况
2.1开发区总体布置
根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说明规划范围内各区块功能及用地布局、场地平整、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管网布置、水域水系、绿地及竖向布置等内容。
说明公共取料场、公共表土堆放场、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及公共弃土(石、渣)场规划情况。
2.2开发区用地
说明开发区用地情况,明确占地面积、占地类型及性质等。
2.3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说明开发区拆迁(移民)安置规模、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2.4开发区开发进度
简述各功能区块开发时序、进度安排及投资计划。
简述开发区“五通一平”工程实施情况(包括实施时间、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说明开发区内已建成区块及已实施项目情况(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情况)、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及其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情况。
2.5开发区自然概况
(1)地形地貌
简述开发区地形特征和地貌类型。
(2)地质
简述开发区内地下水埋深,崩塌、滑坡等及不良地质情况等。
(3)气象
简述开发区所在区域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10℃的积温、多年平均降水量、多年平均蒸发量、无霜期、雨季时段等。
(4)水文
简述开发区所处的流域,开发区内及周边主要河流、湖泊的基本情况,附开发区水系图。
(5)土壤
应进行详细调查,简述开发区内土壤类型,不同地类表层土壤厚度等。
(6)植被
简述开发区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开发区内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林草覆盖率等。
(7)水土保持敏感区
说明开发区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及相对位置关系。
3水土保持评价
3.1开发区水土保持敏感因素分析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水土保持规范性文件,对开发区是否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因素进行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因素的,从水土保持的角度提出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或处置方案。
(1)开发区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水土保持敏感区域的,简述所涉及的水土保持敏感区类型,是否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2)若开发区规划有料场的,则对其选址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3)若开发区规划有弃土(石、渣)场的,则对其选址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以及对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场。
若开发区规划报告中未涉及料场、弃土(石、渣)场设置内容,则不需进行料场、弃土(石、渣)场选址评价。
3.2开发区总体布局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从水土保持的角度分析评价开发区总体布局是否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要求。
主要从开发区总体布局是否有利于节约用地、是否有利于减少扰动地表和损毁植被面积、是否做到场平挖填平衡、是否符合防洪排导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从优化整体规划布局及各功能区竖向布置,减少地表扰动和损毁植被,减少挖填及弃土(石、渣)数量等方面,提出处置方案或要求。
3.3开发区已有水土保持措施分析评价
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防治措施、近期实施“五通一平”工程中已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提出意见建议。
3.4结论及建议
3.3.1结论
明确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因素评价结论;
明确开发区总体布局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明确开发区已有水土保持措施评价结论;
明确料场、弃(石、渣)(如有设置)场选址评价结论。
3.3.2建议
根据分析评价,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提出开发区总体布局要求或建议。
4表土资源及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4.1表土资源保存及利用方案
4.1.1表土剥离量
根据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功能区布局,采取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及遥感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明确可剥离表土的范围及面积、厚度和数量(按不同地类面积及其表土厚度估算表土剥离数量)。
对于开发区规划不扰动区域不纳入可剥离表土范围。
附表土剥离范围图。
4.1.2公共表土堆放场选址规划
根据表土剥离量,结合开发区景观绿化方案和开发进度情况,提出开发区表土堆存方案,规划开发区公共表土堆放场选址。
公共表土堆放场选址规划应兼顾后期综合利用的经济性及便利性,并应设置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表土堆存场。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4.1.3表土利用方向
根据开发区景观绿化方案及入驻项目绿化需要,说明堆存表土后续利用方向。
4.2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4.2.1土石方平衡方案
根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路网标高、开发区布局和自然地形现状,测算各区块场地平整的土石方挖填量,按照开发区内土石方必须实现内部平衡不向开发区外借土、弃渣的原则,提出土石方平衡方案及要求。
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标高测算整个开发区存在土石方不能内部平衡,则应提出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布局和相关控制性标高要求,以确保整个开发区土石方平衡,不向开发区外借土和弃渣。
4.2.2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弃土(石、渣)场选址规划
根据开发区地形地貌、功能布局和开发进度情况,如存在土石方中转或堆弃情况的,则提出开发区土石方堆存方案,规划开发区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弃土(石、渣)场选址,明确其占地、容量、堆置方式等。
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弃土(石、渣)场选址规划应兼顾后期综合利用的经济性及便利性,并应设置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场。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5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5.1水土流失现状
简述开发区所属水土保持区划情况,根据现场调查及最新广西水土保持公报数据,明确开发区水土流失的类型、强度、土壤侵蚀模数及容许土壤流失量。
附开发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5.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开发区自然条件,开发区功能布局,分析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5.2土壤流失量预测
5.2.1预测单元
预测单元的划分应根据开发区规划布局,扰动方式,水土流失特征进行划分。
原则上可划分为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建构筑物项目建设区、公共绿地景观区(道路管线项目、建构筑物项目占地范围以外的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水域等区域)、公共表土堆放场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区、公共弃土(石、渣)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水土流失预测单元。
不同开发区水土流失预测单元划分可根据开发区规划情况进行增减。
5.2.2预测时段
预测时段应与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5年。
施工期各预测单元具体预测时段应根据开发区建设进度计划(主要为“五通一平”工程实施计划)确定;自然恢复期预测长度取2年。
5.2.3土壤侵蚀模数
各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开发区原地貌平均土壤侵蚀模数。
各预测单元扰动后的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确定。
5.2.4预测结果
简述开发区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新增水土流失量,明确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及时段。
5.3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应包括对开发区周边、河湖和开发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程度和范围,以及开发区建设活动可能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风险等。
5.4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6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6.1防治分区划分
根据开发区规划布局及建设内容进行防治分区划分,一般可划分为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建构筑物项目建设区、公共绿地景观区、公共表土堆放场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区、公共弃土(石、渣)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
根据开发区规划建设情况,防治分区可作相应增减。
6.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开发区自然条件和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提出总体防治思路,明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以及临时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体系。
绘制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框图。
防治措施体系中应包括表土资源的保护、降水的排导、集蓄利用及排水与沟道的衔接、中转土石方及弃土(石、渣)拦挡、防止地表裸露、植被建设与恢复、限制地表硬化和施工期临时防护等措施。
6.3分区措施布设
(1)对于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建构筑物项目建设区、公共绿地景观区,根据各分区内所包含项目类型分类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和水土保持措施布设要求,并明确其水土保持措施与项目建设实行“三同时”制度。
(2)对于近期已明确实施的“五通一平”工程和区域评估报告规划的公共表土堆放场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区、公共弃土(石、渣)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布设,进行措施典型设计,估列出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及其工程量。
7水土保持监测
7.1监测范围和时段
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监测时段为开发区规划实施开始时间至评估报告设计水平年结束。
7.2监测内容和方法
7.2.1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区建设进度情况、扰动土地情况、弃土(石、渣)情况、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1)开发区建设进度情况
主要监测开发区“五通一平”工程实施进度情况,各类项目进驻概况。
(2)扰动土地情况
主要包括:
“五通一平”工程及其它各类项目建设占用、扰动地表面积;土石方挖方、填方数量,土石方中转堆存量及占地面积;表土剥离保存量及占地面积,弃土(石、渣)量及占地面积。
(3)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情况
水土流失状况监测包括:
水土流失面积、分布及强度;各监测区及重点对象的土壤流失量。
水土流失危害监测包括:
对开发区入驻项目造成危害的方式、数量和程度;对开发区基础设施(道路、排水系统等)造成危害的方式、数量和程度;对周边水源地、生态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造成的危害。
(4)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监测包括:
植物措施的种类、面积、分布、生长状况、成活率、保存率和林草覆盖率;工程措施的类型、数量和分布。
水土保持措施效果监测包括:
水土保持措施对开发区及进驻项目安全建设和运行发挥的作用;对开发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发挥的作用。
7.2.1监测方法
采取现场调查监测、定位监测、卫星遥感及无人机航拍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7.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一次。
7.4监测点位布设
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7.5监测设施设备及人员配置
监测设施设备:
径流小区、沉沙池、GPS定位仪、测距仪、无人机等,根据监测内容和方法建设和配备。
人员配置:
至少2名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监测人员。
7.6监测成果
应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件和影像资料。
8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由于现阶段无法具体列出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建构筑物项目建设区和公共绿地景观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工程量,因此对于上述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投资不在本评估报告中进行估算,而只需说明其水土保持投资要纳入各分区内相应生产建设项目投资中。
对公共表土堆放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公共弃土(石、渣)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的相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8.1编制原则和依据
说明主要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等,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等参照现行《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系列定额》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人工预算单价参照《关于调整广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定额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桂水基〔2016〕1号)执行。
8.2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
(1)列出投资估算汇总表、分部工程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分年度投资表、工程单价汇总表等。
(2)独立费用。
包括建设管理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费。
(3)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占地面积计列(符合免征条件的项目占地、不扰动区域占地及水域除外),并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主体。
若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由其承担开发区所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则缴纳主体为开发区管理机构。
否则,开发区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责任主体,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书中明确的项目占地面积计征。
9水土保持管理
9.1组织管理
提出开发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要求,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职责等。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督促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按照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书履行水土保持责任。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后,若开发区规划发生了变更,应对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若在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规划的弃土(石、渣)场之外新设置弃土(石、渣)场,应在投入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补充报告编制工作,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9.2水土保持监测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
9.3水土保持施工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9.4后续设计
“五通一平”项目及入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各阶段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9.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开发区“五通一平”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若开发区无统一的“五通一平”工程,则应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设计水平年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附件与附图
(一)附件
1.开发区批准设立文件
2.其他有关文件
(二)附图
1.地理位置图
2.水系图
3.开发区总平面布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布局)图
4.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5.开发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6.开发区表土剥离范围图
7.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矢量)
8.开发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
9.开发区公共表土堆放场防护设计图
10.开发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防护设计图
11.开发区公共弃土(石、渣)场防护设计图
1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典型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