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合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85997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7.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托儿所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托儿所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托儿所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托儿所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托儿所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托儿所合同.docx

《托儿所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托儿所合同.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托儿所合同.docx

托儿所合同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托儿所合同

第一条甲方为学童之委托乙方对该学童

提供校外课后托育服务之权限,如有任何变动,甲方应通知乙方。

第二条托儿所之立案

乙方保证其为向社政主管机关合法立案之托儿所,办理就读国民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童课后托育服务,其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等之资格配置及所用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额等,均符合消防、卫生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并将继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托育服务乙方提供之服务内容包括:

一、生活照顾及保护。

二、家庭作业写作。

三、团康体能活动。

四、才艺教学。

五、餐点提供。

六、学童平安保险。

七、□交通车接送;□户外教学;□其它。

第四条托育时间

一、□寒、暑假;□非寒、暑假期间:

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其它。

二、收托时间:

第五条接送方式

赴托儿所:

□学童自行前往或由甲方负责送往;□乙方至

接童。

离托儿所:

□学童自行离去;□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托儿所

接学童;□乙方送学童至;□乙方送学童至

并交与甲方指定之人;

第六条甲方逾时或短少时数甲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甲方逾时论:

一、甲方提早送学童至托儿所或延后接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

分钟者。

二、乙方送学童至甲方指定之地点,但甲方及其指定之人不

在,致乙方又将学童带回托儿所者。

前项情形,甲方应尽速接回学童,并负担乙方因而增加之支

出。

超过甲方未接回学童者,乙方应通知甲方或甲方指

定之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甲方应即通知紧急联络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得将学童送请社会局、当地警察局派出所或其它有关机关处理。

甲方逾时费,每小时元,逾时超过小时

者,每小时元。

超过小时者,每小时

元。

逾时不满卅分钟者以半小时计,卅分钟以上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

第七条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

乙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或短少照顾时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论:

一、乙方迟接学童至托儿所或提早或延后送回学童超过约定

时间分钟以上者。

二、乙方照顾学童人员因任何因素缺席分钟以上

者,但有合格之代理人员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乙方应负担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并赔偿甲方所

受损失。

第八条托育费用

注册费每学期元,其中包括费

I[[I

元,费元。

月费元,其中包括□餐点费元、□才艺

费元及□费元。

代办费元,其中包括□平安保险费元、

□交通费元及□费元。

甲方应于前缴付注册费,每月日前缴付

当月月费及前月之逾时费用。

甲方缴付费用后,乙方均应开立收据交由甲方收存。

第九条保护照顾

甲方学童由乙方照顾期间,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维护学童安全,并给予适当照顾。

乙方安排于托儿所以外场所教学或活动时,应事前告知甲方相关内容、时间等细节,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告知义务

甲方应将学童之健康状况及应注意事项,预先告知乙方,并提供必需之药物或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乙方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事项变更或接送学童人员有重要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紧急事故与处理

甲方学童于托儿所内发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予以适当救护或处理,有送医治疗之必要时,应优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医院就医诊治。

如甲方未指定,或甲方指定之医院

拒收或无法处理时,乙方得送往其它医院。

除因可归责于乙方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甲方指定之医院:

甲方学童逾时未到达托儿所,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险之虞,或有前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下列甲方指定之紧急联络人,并采取必要之措施。

紧急联络人如下:

第十二条本约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照顾学童而未另定新约者,本约条款除双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余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甲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终止本约:

一、甲方未如期缴费,经乙方限期催缴,仍未缴清者。

二、甲方学童未赴托儿所,未事前请假或通知乙方

次以上者,惟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逾时接送学童次以上,合计逾时达

小时以上者。

四、甲方学童于乙方托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止无效者:

(一)经常不遵守乙方托育场所秩序。

(二)破坏乙方托育场所物品、设备。

(三)损害其它学童身体或财产。

(四)经常有影响其它学童之不当行为者。

第十四条乙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终止本约:

一、乙方负责人、班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托育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车等,于签约后有重大变更致影响甲方之权益,经甲方定日以上期限要求改

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时接送学童次以上,合计逾时达

小时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时数次以上,合计短少时间达

小时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疏于照顾学童或懈怠职责者。

(二)言行举止不当对学童有不良影响者。

(三)有伤害学童身心之行为者。

第十五条任意终止

任何一方得定日以上预告期间,通知他方,终止本

契约。

如预告期间不足,以预告期间届满之次日为终止日。

第十六条自动终止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本契约所订事项无

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约得终止本契约。

第十七条退费方式

一、乙方因第十二条所列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终止本契约

时,应于终止日起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

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扣除百分之作为

手续费后,退还甲方。

二、甲方因第十三条所列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终止本契约

时,乙方应于接获甲方通知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

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加计年利率百分

之之违约金,退还甲方。

三、甲方任意终止本约时,乙方应于接获甲方通知后

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

费□月费□代办费,扣除百分之作为手续费后,退还甲

方。

四、乙方任意终止本约时,应于终止日起日内(但

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

费,加计与前项相同百分比之解约金,退还甲方。

五、因第十五条之事由而终止契约者,乙方应于本约终止日

起日内(但不得逾四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

册费□月费□代办费,无息退还甲方。

第十八条前条所称剩余时间之费用,指甲方已缴各项费用

□注册费□月费□代办费,分别按未到日数与涵盖期间之比例所计算出之数额。

第十九条违约赔偿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一方,违反本契约条款,致他方遭受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

甲方对乙方提供之服务有不满时,乙方应指派专人接受申诉。

因本约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量以协商方式处理。

甲方向所在地消费者保护官、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乙方应配合前往办理。

第二十一条管辖法院本契约涉讼时,双方同意以法院为第一审非专属管

辖法院,但小额诉讼部份,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其它。

第二十三条契约分存

本约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分证字号:

法定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