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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案例

篇一:

王权举例说明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案例:

曾前系被告两市镇三完小195班学生,201X年7月6日出生。

201X年5月12日午餐后,曾前和同学在操场玩耍。

上课铃响后,曾前和同学们向教室冲去,因相互拥挤,导致曾前倒地受伤。

曾前先后在邵东中医院、邵阳正骨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5天,共用去医药费19222.93元。

(责任认定:

学校60%,自负40%)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参考: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驳回对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诉讼请求;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其和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案例:

201X年1月7日原告何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渝昆高速公路上向昆明方向行驶,行至G85渝昆高速K485+6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何X驾驶的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何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昭通市交警支队水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本次事故由何X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何X系被告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发时其系执行工作任务。

因交警调解未果,原告何某将被告何X及其所属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案例:

201X年7月12日,小王为修缮自己的二楼小别墅,特雇佣本村村民砖瓦工小黄前来帮忙,在使用小推车向房顶运送施工用砖时,不慎小推车里一砖滑落,恰巧落到同村村民小红头上致其脑部受伤,经治疗共产生医药费2100元、误工费3150.00元、护理费3150.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260.00元。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案例:

201X年3月5日,天津洪水北里小区内发生一起纯种藏獒伤人事件,受害人余某的手臂和面部被恶狗撕咬致严重

受伤。

经调查警方调查发现,袭人藏獒的主人是本小区业委会主人张某,由于张某紧急召开参加业委会常委会议关于严格落实执行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禁止生活小区饲养大型犬的通知,而未将其宠物藏獒拴住,致使藏獒逃逸伤人。

受害人余某更花费医药费5000元、整容费7900元等。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案例:

201X年3月9日,何某驾驶其名下奔驰牌家庭轿车去本市奔驰4S店做定期保养的路上,与同样前去奔驰4s店取车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腿部骨折。

经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系王某违章横跨马路所致。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七、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案例:

导司南从事个体四轮拖拉机运输业,201X年2月23日下午2点左右,导司南与本村的张福才、朱红分别开着各自的拖拉机到被告狄雪强开的灰厂拉白灰。

狄雪强开着铲车往导司南们的车内装白灰。

当导司南到灰堆边用铁锹拣灰决准备往车厢里补灰时,突然一声炸石头的炮响,接着又响了几声。

导司南抬头看炮响的方向是西北方向,位置是狄俊、狄印忠、杨春曰、刘术军等人开办的采石场,从采石场的上空飞来许多石决,导司南即刻准备到车厢下躲避。

在导司南距车厢一米处时,导司南的左踝后侧被空中飞来的一石块击中而受伤流血,导司南倒在了地上。

后张福才、狄雪强上山找到了给狄俊放炮的炮手张才,张才下山看了导司南的伤情,说去找狄俊就走了。

给刘术军放炮的炮手任凤林帮着把导司南抬到了拖拉机上。

导司南被迭到了解放军51034部队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53天。

诊断:

骰骨骨折、楔骨骨折、跖附关节脱位,皮肤裂伤,经保定法医鉴定属“九级”伤残。

导司南在住院期间多次找狄俊、狄雪强等人要求赔偿未果。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八、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案例:

201X年7月8日,高某购买一辆进口尼桑一辆,在十一国庆期间去自驾游时因刹车片失灵而致车辆掉入路边水沟,其中高某与其爱妻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后经拆解检测

篇二: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

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

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

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

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

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

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

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

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

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而本案的侵权

人曹某已支付赔偿费1.05万元。

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且已执行。

这说明钟某受到的侵害不仅有侵权人,而且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

在这种情形下,让孟某对钟某的人身损害再给予经济补偿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因此法院对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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