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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及其批评精

·域外视野·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

《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及其批评

刘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

作为对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个证明,《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理论是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根基之一。

罗尔斯精心设计了原初状态的理论,其中既包括了一些静态的必要限制,也包括了一个动态的推理过程。

然而原初状态的理论却受到了西方学者的严厉批评。

其中部分学者质疑,在罗尔斯所谓的新社会契约理论中并不存在一个契约;即使存在契约,原初状态理论也并未对两个正义原则提供恰切的证明;有的学者对原初状态的设置颇有微词,而功利主义者则集中反驳在原初状态的推理中对功利主义的批评。

尽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努力在许多学者看来并不成功,甚至整个的论证也不令人信服,但是罗尔斯所恢复的研究传统以及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却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与支持。

关键词:

原初状态;正义的条件;对备选正义观的限制;最大的最小值原则

中图分类号:

DF0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9512(201004-0152-10

作为当代的西方法哲学大家,罗尔斯是国内法学界最熟悉不过的了。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为社会保障、教育公平、社会和谐、法治等具体领域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在这种熟悉背后,似乎存在着某些比较片面的认识。

这主要表现在我们所重视的罗尔斯理论,只局限于两个正义原则,以及罗尔斯把原则投射到社会制度时所做出的具体阐释。

至于罗尔斯是如何得出这两个颇具争议的正义原则的,却并没有进行认真的探讨。

我们应当明确的是,如罗尔斯所言,公平式正义作为一种契约式的正义理论包括了两大部分:

其一是对原初状态及其间的选择问题的解释;其二是对一组将要被一致同意的原则的论证。

没有对原初状态理论的细致分析与了解,就无法弄清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的理论谋划。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原初状态理论本身的分析以及对其所受批评的概括,还原和明确原初状态的理论,从而更好地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贡献。

一、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

实际上,当我们细看《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理论时,便能发现这一理论实际上是由作者简介:

刘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两个部分组成的,即原初状态的设置(结构和原初状态中的推理。

其中前者可以看作是原初状态的静态部分,后者可以视为一个动态部分。

在静态部分中,罗尔斯阐释了原初状态的结构中的几个要素,即正义的条件、对备选正义观的限制、各种备选的正义观;在动态部分中,罗尔斯阐释了从原初状态开始的论证,这种论证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支持。

当然这种区分只是为了表述上的方便,在《正义论》中这两个部分在结构上是相互依赖的。

在开始详细讨论原初状态的理论之前,我们应当首先了解他对“人的观念”的假设。

因为正是这些人处于原初状态之中,利用他们有限的知识,选择了要适用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基本正义原则。

这些人是促进自己利益的、自由的、合理的、平等的、从事社会合作的。

在这些表现的背后是罗尔斯对他们内在的道德能力和各种动机的假设。

(一原初状态的设置

罗尔斯反复强调,原初状态和传统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一样,是一种假设的状况而不是一种历史上存在过的状况。

1现实中的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原初状态,只要他们接受并遵从一些条件的限制。

对这些条件的说明就就构成了原初状态的设置。

1、正义的条件

罗尔斯继受休谟区分正义主客观条件的观点,具体将正义条件分为两类,即客观的条件和主观的条件。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客观条件是社会中存在着适度的匮乏。

因为现实世界中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都无法达到人人随意使用的程度,所以人与人之间有可能且有必要进行合作;对于主观条件而言,人们一方面都具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以使互利的合作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计划,这些计划要求他们有不同的抱负和对资源不同的需求。

所以罗尔斯强调,处于原初状态的人在动机上是相互冷淡的或是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的,他们既不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也不是完全的利己主义者。

另外,在主观条件上还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

这就是罗尔斯对理性(rationality的解释以及对代际正义质疑的解答。

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

这就决定了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实际上是具有理性的。

罗尔斯并未直接去定义理性的概念,而是描述了这一概念的种种表现,即在通常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被认为会对那些备选的选项具有一系列内在一致的偏好;他会依据这些选项所能推进其目的的效果,对其进行排序;他会遵循那个将满足他更多期待的、更有可能成功实施的计划。

同时罗尔斯对此理性的概念加入了一个特殊假设,即理性个体不会受到妒忌的侵扰。

这是因为妒忌会使得每个人的状况更坏,也会对集体的利益不利。

同时这一假设也是与相互冷淡的理性假设相一致,与对正义观念的选择不应当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相一致的。

2

虽然罗尔斯认为只要具备了相互冷淡的主观条件和适度匮乏的客观条件,就可以说是具备正义条件了,但鉴于代际正义的考虑,罗尔斯还是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动机假设,即各方犹如连续线段中的一段,他们的善良意志不必受生命恒久因素的羁绊,而只需关注至少两代人(自己和自己的下一代的福利即可。

3

—五项原则

2、对备选正义观念的限制——

既然公平式正义属于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那么人们自然会产生两个疑问:

人们是在什么情况下,在哪些备选项中进行选择?

对此,罗尔斯分别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针对第一个疑问,罗尔斯提出了两种限制:

对选择对象的限制和对环境知识的限制。

对于前者

罗尔斯提出了五点原则,而对于后者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假设。

罗尔斯认为对备选正义观念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根源于正义主题的要求。

因为罗尔斯

坚信“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所以要使选择出来的正义观念在基本制度上发挥作

用,能够分派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就必须依此主题进行必要的限制。

罗尔斯提出了五项原则来对这些备选的正义观念进行限制。

用一句话概括这些原

则,即“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

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

4

—无知之幕

3、对环境知识的限制——

罗尔斯认为将个人天然的幸运、社会的背景、经济的地位等偶然因素作为分配的依

据是不符合道德的。

因此,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要选择出令他们满意的、将来适用于其基

本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就必须处于一道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

这道无知之幕使人们与现实生活中的信息之间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分离。

其中的某些

—如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信息——

—是并未被幕布阻挡于外而可以进入幕布之中的;但是,个人在社的心理学法则等等——

会中的出身、地位、天赋、自然能力、善的观念、自身的某些特质,以及他们所处的社会的

经济状况、政治状况、文明水平等等信息则被幕布阻挡于外。

这些被无知之幕阻挡的信

息,只有当他们选择出了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走出原初状态之后,才能为他们所获得。

在罗尔斯看来,无知之幕的假设能够确保在原初状态中选择出的正义原则略去复杂

趋于简单。

这样既是依据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假设所得出的应有之义,也能够避免其他

并不令人满意的因素干扰正义原则的选择。

这种简化避免了讨价还价的纠缠,促使原则

真正符合道德与正义,同时也印证了罗尔斯之前的努力,即把正义原则视为一种指导性

结构,以此来汇集我们的道德情感,并在我们的直觉能力面前提出较为有限和较易处理

的问题进行判断。

4、备选的正义观念

根据上述的两种形式约束,罗尔斯罗列了公平式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传统上存在

的两种功利原则形式(古典原则和平均原则、至善主义和混合理论作为备选项。

5

罗尔斯同时指出这些原则是自明的(self-explanatory,如果要进行一定解释的

话,那就是说它们不论在什么环境下都是绝对有效的。

在此罗尔斯的理由也过于简化。

果环境能够决定这些原则是否有效,那么就会使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的选择过于复杂而无

—自律的道德人通过绝对命令程序为自法进行。

同时,根据公平式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确定原初状态的特征之一是各方选择那些在任何环身订立普遍适用绝对有效的法——

境里都绝对有效的原则是可取的”。

6

(二从原初状态开始的推理

为了详细说明两个正义原则是从原初状态中被挑选出来的,罗尔斯精心构思了从原

初状态开始的推理论证。

其思路是,只要能够证明两个正义原则要比其它备选正义观中

的正义原则更加合理与公平,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就会自愿地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了。

以,从原初状态开始的推理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个备选正义观所进行的比较过程。

7

1、推理规则

一般来说,人们在进行不确定性的推理时,都会采取一种或多种选择策略。

而罗尔斯

认为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采用的策略是最大的最小值规则(maximinrules。

最大的

最小值规则要求人们确认出每一种选项的最坏结果,并选择相比较而言结果较好的那一项,即使其他的选项所能达到的结果再好也不能作为最终的选择。

依罗尔斯的论证,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这一规则不考虑环境的具体情形;(2做出决定的人们的下述观念是合理的:

他们不太关心因遵循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所能得到的高于最低定期生活津贴(stipend的收入,他不愿为了进一步的利益而冒险;(3被拒绝的各种选择具有令人难以接受的、低于“最低定期生活津贴”的后果。

(据此可以看出,这个规则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而是在特殊环境下的为人们所接受的某种最大值。

从这三个特征可以看出此项规则与原初状态的各项假定相符合:

无知之幕使得各方对具体的环境了解不多,这就使得他们没有可靠的基础进行概率计算;由于要选择出今后决定社会制度的一劳永逸的、将完全服从的正义原则(承诺压力8,所以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相互冷淡并不愿意太过冒险;两大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保证了最不利益群体也能获得利益,这种结果要比依据其他传统正义原则的结果要好得多。

种种相似性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是最适合原初状态的选择策略。

—两个比较

2、推理过程——

在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指导下,罗尔斯主要对比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和两种不同的功利主义原则(古典原则和平均原则。

与古典功利原则的比较。

古典功利主义的观点是与一个公平的、同情的理想观察者密切相关的。

这个公平的、同情的观察者掌握着相关知识、具有想象的鉴别力,这些都能够保证他们天然的同情响应是完全的、准确的。

但是事实上,古典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没有做到彻底的公道,因为他们没有认真对待对人与人之间的差别。

他们将公道且同情的观察者的赞成作为正义原则是具有吸引力的,但这实质上是以个体的经验、欲望和满足去代替整体的经验、欲望和满足。

与平均功利原则的比较。

罗尔斯承认平均功利原则要比古典功利原则更具说服力,也更有可能成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最终选择。

但是,与两个正义原则相比,平均原则具有自身的不足。

其中关键的一点是,平均功利原则要求人们利用或然率进行计算,其所需要的知识超出了无知之幕的要求,使计算的结果肯定无法成为最终确定正义原则的依据,因为获得任何多于无知之幕中的信息,都可能导致无法达成契约的结果。

3、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论据

在与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进行比较的同时,罗尔斯还提出了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

这两个论证体现在这样的几个理念之中。

首先是承诺压力的理念。

这种压力来源于如下的理论预设,即通过原初状态达成的契约是最终的、永久的,一旦达成便嗟悔无及,只好严格地服从。

所以人们必须认真思量自己的选择,规避任何可能的风险,防止最坏结果的发生。

其次是诉诸稳定性、公开性的条件和对契约的限制条件。

因为两个正义原则连最不利者的利益保护都纳入了考量范围,所以根据两个正义原则所建立的基本制度,是不可能损害人们的根本利益的。

此外,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公开接受,给予人们的自尊以较大的支持。

这两点保证了它的优势,因为无论哪种功利原则都是以牺牲部分人利益的方式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

—不论是自己还是别人——再次是两个正义原则符合康德所提出的道德律:

即人——

只能作为自在的目的来对待,而不能作为手段。

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把自己视为目的的道

德人,有着平等的代表权,他们接受的原则将被合理设计以保护他们的要求与合理尊严。

也正是因此,两个正义原则被选择后更有可能有效实施,更有可能为人们所遵守。

二、对原初状态所提出的批评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对原初状态的一些设置和其中的推理过程有了一些了解,下面我们将看看西方学者是如何评价原初状态理论的。

诚然,由于罗尔斯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法哲学界的主导地位,对原初状态的评论自然是卷帙浩繁。

要将所有观点进行完整而详尽地考察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本文的考察只能限定在某些著名评论者所做出的相关评论之上。

西方学者对原初状态的评论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在罗尔斯所倡导的新社会契约理论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或并未达成一项契约,即使是达成了一项假定的

—两个正义原则——契约这一论证可以成立,那么这种社会契约论也并没有为其结论——

提供恰当的、充分的证明;其次,一些学者对原初状态的设置,即正义的条件、无知之幕和备选正义观提出了不同的见地;最后,作为在原初状态的推理中备受指责的功利主义者,他们也对罗尔斯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和对功利原则的批评提出了相应的反驳。

(一原初状态为正义原则提供了合理证明吗

对部分评论者而言原初状态毫无疑问是个好东西。

因为他们认为,通过原初状态之后人们就只能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了。

但对部分评论者而言,原初状态并不是证明两个正义原则合理性的必要条件,甚至说原初状态中根本就不存在各方达成的契约。

如果根本就不存在契约,那么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就失去了根基,两个正义原则就成了没有证明的断言,所以这种质疑是致命的。

那么,原初状态中真的不存在契约吗?

如果存在契约,原初状态能够为正义原则提供证明吗?

托马斯·内格尔认为:

“原初状态对其结论的支持却并没有初看起来那么独立。

他所阐发的平等主义式的自由主义及其所依赖的相关善观念颇具说服力,但是原初状态只是准确地从理论上描述了(model这些观念而并未为它们提供正当理由。

契约方法与非自由的善观念之间的联合将会产生迥然不同的结论,而且某些善观念与获得正义的契约方法是完全不符的。

我相信只要罗尔斯通过对自由与平等进行直接的道德论证,他的结论就能够获得更具说服力的辩护。

”9也就是说,作为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原初状态是可有可无的,两个正义原则本身就能给人以直觉上道德合理性,人们不用进入原初状态也会选择公平式正义的两个原则;原初状态并未对两个原则提供什么证明。

在《正义论》出版后不久,罗纳德·德沃金就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原初状态》10一文,详细地分析与评判了罗尔斯的理论。

他赞同内格尔对原初状态的批评,进而提出了这样的见地:

“罗尔斯是没有考虑从未签署过一个他所描绘的那种契约的人。

他所论证的是,如果一群理性的人发现他们自己处于原初状态的困境,他们将为这两个原则而签订一个契约。

他的契约是假定的,假定的契约并不能够提供为了公平而强迫缔约者履行的独立理由。

一个假定的契约不是一个实际契约的简单形式;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契约。

”11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并不是不存在同意的要素,这里的同意是一种可能的同意。

罗尔斯认为,只要某项原则是公平的、合理的,人们就自然会同意接受这个契约的约束。

但德沃金认为,缺乏自愿的同意必然导致契约的无法达成。

因为“如果我能够接受你

的主要理由,那么对你提出的我已经事先同意了这些规则的说法,就没有什么要回答或解释的了”。

12也就是说,如果是一种可能的同意,只要能证明正义原则从直觉上看对每一个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即可,就没有必要再去劳烦原初状态的复杂理论了。

认为不存在契约的类似批评,也出现在西德尼·亚历山大(SidneyAlexander、让·汉普顿(JeanHampton和诺齐克等评论者的分析中。

如汉普顿就接受了亚历山大的判断,认为只要是由罗尔斯所假设的那种人进行选择,他们必然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无须借助原初状态达成的契约。

13在诺齐克看来契约根本就不是在原初状态程序中达成的,而是由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于原初状态之外达成的。

14

桑德尔也提出了类似的批评。

在《自由主义与正义局限》中,他提出契约的道德性是通过两种理想构成的:

自律理想和互利理想。

罗尔斯的原始契约属于一种基于互利理想的契约,所以它不同于基于自律理想达成的契约,只要能够证明达成契约的各方是自愿的,则契约就具有了正当合理性,对各方就具有了约束力。

基于互利理想建立的契约必须寻求契约之外一些独立标准,才可能获得正当合理性的证明。

因为这种契约所产生的义务严格说来,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契约义务,而只是“有助于确认或澄清已存在义务的意义上的义务”。

15这种契约的执行并不是该义务存在的基础。

虽然面对着种种批评,部分学者还是坚持了原初状态的理论,并坚持认为上述评论者误解了原初状态中契约的性质。

如莱斯诺夫认为,虽然它缺少了实际的讨价还价和自愿同意,但是这种可能同意是在原初状态这样一个精致设置之中形成的,是有效的和合理的。

这可能也正是罗尔斯对经典社会契约理论所做出的改变之一。

16

(二对原初状态设置的不满

上述评论意见可以说是质疑原初状态在罗尔斯整个理论中所起的作用,另外的几点批评则将矛头指向了原初状态理论的具体设置。

第一,是对正义条件假设的批评。

罗尔斯强调,处于原初状态的人在动机上是相互冷淡的或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的,他们处于一种适度匮乏的客观条件中选择他们的正义原则。

诺齐克却认为,除非出现天上掉馅饼(“吗哪”的情况,人们才会出于相互冷淡的动机依据差别原则对此馅饼进行分配。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任何东西都是被有资格的人持有的,人们所同意的只能是确保自己的持有不被剥夺,而不会同意对他们已经所有的东西按照差别原则进行再分配。

除了依据他所提出的获取正义原则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的再分配都是对权利的侵犯。

对罗尔斯的正义条件提出最尖锐批评的学者就要数桑德尔了。

桑德尔同意诺齐克的上述阐释。

他认为原初状态对正义条件的假设存在某些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罗尔斯对正义条件的描述是经验性的,罗尔斯本人也从未质疑这点。

但是这种经验性的理解与正义是社会的首要美德以及权利优先于善的道义论主张之间存在着矛盾。

因为,“如果正义因其美德而依赖于某种经验的先决条件,就很难说清如何能够无条件地坚持正义的优先性”。

也就是说,根据正义要依赖这种经验性的条件假设,正义就成为了一种补救性的美德,即当社会出现不令人满意的情况时由正义进行补救与修整。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实际上是要努力实现这样的目标:

既要避免现存欲望的偶然性,又要避免先验主义的所谓任意性和模糊性。

他的这种努力是在尝试着抹平休谟与康德之间的矛盾。

不幸的是,他的这种努力并未成功,就自毁于一连串的矛盾之中了。

17

第二,是对无知之幕的讨论。

无知之幕在罗尔斯理论中占据重要位置,正如桑德尔所

157

承认的,它是罗尔斯努力避免现存欲望的偶然性的重要工具。

通过无知之幕排除掉大量

的偶然信息,可以保证通过原初状态而获得的原则是正义的。

但部分学者认为这道无知

之幕过于厚重,以至于人们根据透过此幕的信息根本不足以做出判断和进行选择。

部分学者对罗尔斯所剥夺的有关自身情况的信息和所属社会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提

出了质疑。

如内格尔就批评,虽然设置无知之幕的愿望是好的,但是出于道德的理由剥夺

与人们特殊善观念相关的知识,“从正义的角度看,将这些知识看做是与道德不相关的,

似乎有些古怪”。

18部分学者认为无知之幕将作出选择所必须的一些信息排除在外了。

功利主义者哈桑依提出:

要做出合理的决定,个体就不得不依靠主观概率(subjective

probability19,在遵循最大的最小值原则时,个体就必须衡量各种可能性,而使衡量成

为可能的就是通过对主观概率的计算。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使得许多个人本身的信息和外

在社会的信息被排除在外,使得人们根本就无法做出衡量,无法确定最小值的确切数值,

也就无法确定最大的最小值是什么,更无法确定何谓最不利群体。

20桑德尔也认为无知

之幕下的各方主体被剥夺了个体性与多元化。

这种剥夺使得人们无法认清、理解其他的

正义观的优劣。

所以,原初状态中建构的行为主体并没有真正建构什么;作为选择的主

体,他们也没有真正地选择什么。

21

第三,是对备选正义观范围的不满。

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

乌托邦》一书中提出的批评是诸多批评中最精彩的。

诺齐克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正义

—资格理论。

资格理论是一种持有的正义理论。

“如果世界是完全公正的,下列的归观——

纳定义就将完全包括持有正义的领域:

a.当符合获取过程的正义原则时,个人对获得的

持有物是有资格的。

b.当符合交换过程的正义原则时,个人对获得的持有物是有资格的。

c.除非是通过a与b定义的(重复应用,没人对持有物享有资格。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

仅仅是说:

如果每一个人都对他在分配情况下所占有的所有物享有资格,那么这种分配

是公正的。

”22从这三种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三种不同的正义原则,一种是适用于获取

过程的正义原则,一种是适用于交换过程的正义原则,再有一种是当违反上述两种情况

时适用的矫正原则。

其中一种原则是其它原则的基础。

因此,只有在获取所有物时符合了

正义原则,才能保证交换符合正义原则,也才为矫正提供了标准与前提。

在这种资格理论的基础上,诺齐克认为原初状态中并没有将资格理论(他探讨了在

《正义论》中与资格理论最相近的自然的自由体系纳入备选正义观之中。

他认为罗尔斯似乎并没有清晰认识自然的自由体系,因此也没有将此体系纳入原初状态的选项之中。

罗尔斯所提出的排除理由是,将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纳入正义观念的考量从道德上看是不恰当的。

但是诺齐克认为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使人们在不同的事物上享有了不同的权利与资格,从历史角度看罗尔斯的这种理由并没有考虑待分配事物的来龙去脉,没有将权利历史纳入反思过程。

(三对原初状态中推理的异议

原初状态中的推理过程是以最大的最小值规则为指导的比较两个正义原则与古典

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过程。

所以对原初状态中推理过程异议最大的自然就是功利

主义者,而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约翰·哈桑依(JohnC.Harsanyi。

在《正义论》中,当罗

尔斯阐释无知之幕和平均功利主义时,就曾引用过哈桑依的观点。

在《正义论》发表以后,

哈桑依就在文章中小心细致地对罗尔斯的推理进行了分析,其中或是批评或是赞同无一

不包含了这位学者的深思熟虑。

158

在《最大的最小值原则能成为道德的根基吗》23一文中,作者分别探讨了最大的最小

值原则的优劣、其替代原则,就罗尔斯对其理论的批评进行了回应,并就罗尔斯对功利主

义的其它指责提出了辩护。

首先,哈桑依提出,作为一种在不确定情况下的选择规则,最大的最小值标准并不是

一个最佳选择。

人们在现实情况下应用它时,通常会得出一些令人不可接受的决定。

哈桑

依说明,最大的最小值原则过分重视了最小值的说服力,认为只有保证了最低的一个获

利水平就能够万事皆备。

但是在两个病情轻重程度不一的病人之间,放弃用心诊治即可

康复的患者,而选择耗尽资源地治疗绝症者决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决定。

其次,哈桑依认为即使是诉诸康德的“人不应被当作手段而只应被视为目的”的原

则,也不能对差别原则提供辩护。

因为虽然这个原则使得最差群体成为了目的,但似乎又

理所当然地使最优群体成了他人获利的工具。

24

再次,哈桑依认为罗尔斯对作为替代模式的贝叶斯理论的拒绝存在问题。

贝叶斯理

论会将均等的可能性赋予每一种备选项,然后由个人从中选择(主观的期待功利最大的

那项。

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设置了无知之幕,其功能就在于排除人们进行完整计算的经

验证据,自然也就排除了所有的主观可能性。

哈桑依认为如果严格按照罗尔斯的说明进

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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