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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一般需要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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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一般需要几份

  篇一:

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

  情况,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施工承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工程地点:

xxxx

  3.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4.工程范围和内容:

(详见预算)。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元),工程总价包含乙供材料费、安装费用、材料保管费用、搬运费用、安全保障设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非经甲方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向甲方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

隐蔽工程未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不得隐蔽,否则将承担有关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双方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一月内审查完毕。

  6.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乙方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直至验收合格。

  7.竣工日期以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施工设计变更

  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对施工设计进行部分变更,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因施工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六条双方负责事项

  1.甲方

  1)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供有关(:

施工合同一般需要几份)技术要求和图纸;

  2)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各方共同签署的交底纪要;

  3)审核乙方工程进度报表。

  2.乙方

  1)自备工程所需要的加工器械和施工工具;

  2)做好材料和设备的检验、管理;

  3)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提供工程进度报表,按

  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5)负责及时收集、清运现场施工垃圾,并对所属施工区域安排专人进行清扫,

  确保施工现场整洁。

  6)负责竣工验收完成交付甲方之前半成品及成品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设置安全

  保障设施,自费办理工伤保险,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中如非因甲方原因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工程价款结算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本工程总价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2)本工程总价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

  结算。

  3)本工程总价按照工程单项费用累计结算,工程单项费用标准详见合同附件

  《工程单项费用标准》。

  2.工队进场预付总价款的%元;按工程进度付款,此月支付至已完成

  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交付后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甲方付至总价款的%。

  3.余%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年,到期后付清。

  4.施工图中已反映的内容,如属漏报,则认为已包含在其它相关项中,不再增

  补。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乙方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对于材料的使用,应使用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合格

  产品。

  2.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返工造成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乙方按合同总价的5%偿付逾期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

  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直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其中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附件:

  《设计图纸及要求》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时间:

20XX-09-0411:

39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三、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

  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

《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根据20XX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XX〕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

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随着司法解释及相关批复的出台,在实践中统一了大家的认识,有不同意见的,也只能叫学理解释或“一家之说”,作为目前实务还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

  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

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

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

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施工合同是否应进行结算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定。

可分两类情形:

一、竣工验收合格;二、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

这两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结算。

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工程施工合同显然不适合返还,而适用折价补偿。

实践中,对“折价补偿”在无效施工合同的适用中有争议。

一些法院认为,无效后的结算就是工程量据实计算、计价方式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一些法院认为,按定额计算,利润、管理费等不能计算。

但,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从文义上来看,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等来结算,涉及利润、管理费等也应计算。

在如此规定下,是否存在合同有效、无效都不影响结算呢?

显然不一样,合同有效,合同当事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合同无效时,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结算范围也应限于工程价款,涉及其他违约事项若参照合同尚存争议。

故业内人士认为,出现这样的结果完全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导出的结论,而非鼓励违法签订施工合同。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容易出现:

实际施工人往往从前手承包人手中接受施工工程,签订的合同价过低,实际施工人又如何主张权利?

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而不是附带的义务,那么,合同约定价款过低时,也可不请求参照该合同计算;同时,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系列规定来看,若是再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可主张参照发包人与直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计算。

当然,这仅是理论探讨,实践中待考察。

  三、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等,在结算时,若该另行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所谓“黑白合同”问题,即备案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与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施工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即黑合同)对结算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针对黑白合同在结算时如何认定存在争议,而目前实践中需执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执行中还存在问题待明确:

一、黑合同是否当然无效,以及关于结算“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应当注意到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黑合同”为无效合同,仅在涉及工程款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时,规定以中标备案合同为依据。

实践中,承包方起诉支付工程欠款时,与发包方往往对合同效力不持异议,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不必主动去认定合同效力问题,仅需确定按照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涉及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这个“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认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方式、技术规格等涉及合同主要事项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的条款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实质性条款。

实践中,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如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质量、工程期限。

二、需要区分在中标备

  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协议是属于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还是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

这里的合同变更属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

《合同法》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变更。

实践中,不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形成的协议,就不属“黑合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也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状况、具体细节来认定;如工程价款有微调,工期有延期、一些分项目有调整等,这些调整跟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关,一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诸多原因的工期变更等,在实际施工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签证、技术核定等发生的对原备案合同内容的变更就不属“黑合同”;故,是否属于对实质性内容变更的“黑合同”还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具体的分析,应当把握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利不被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又应当考量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订黑合同搞不正当竞争来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这又成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了。

三、存在黑白合同不一致按白合同结算的规定,应当有个前提,就是这个备案的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形成的中标合同;没有经过招标投标形成的合同即或也备案了,但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备案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属行政监管手段,并在出现多个合同版本时,备案合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

  四、关于逾期不结算,发包人不予回复承包人的送审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送达发包人了,但发包人迟迟不予核审,也不予回复;或者以这样那样的理由不认可送审价,不与承包人积极结算。

这种情况还是很多的。

遇到此情形,是否可以援引司法解释的规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

这里关键要看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是否明确了两点:

一、合同当事人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二、明确约定超过了结算期限,发包人不回复就视为认可。

此两个条件均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不回复,就可以援引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视为发包人认可送审价。

这里需注意的是,国家工商局及建设部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33.3款的约定,最高法院以[20XX]民一他字

  第23号复函中,认为该条款的约定,不能简单地推出合同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

承包人尚不能单凭此条款来主张逾期不回复就视为认可送审价。

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废止,由20XX建设部16号令取代)

  第16条、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369号文《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之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20XX建设部16号令第十八条二项有同类的规定),法院对以此规章的规定来主张视为认可是不会支持的。

从法理上来讲,行政规章属广义的法,可以作为处理争

  篇三:

施工合同分析

  篇一:

4-施工合同分析

  第四章施工合同分析

  本章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介绍合同分析的基本内容、程序和方法。

是一种战术分析。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合同状态研究

  一合同状态的基本概念

  “合同状态”是构成合同签订时各种要素的总和。

  图4-1工程“合同状态”

  二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对合同状态的一致承诺。

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内部联系,如果在工程中某一因素变化,打破“合同状态”,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状态”,以达成新的平衡。

  图4-2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1合同条件合同文件的修改、变更会造成承包商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性质、合同责任的变化。

对此常须修改实施方案(包括延长工期),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如:

  1.1设计文件的修改;

  1.2业主要求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

  1.3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

  1.4双方新的变更协议、附加协议等;

  1.5合同文件错误,包括设计错误、业主指令错误、提供错误的信息;2工程环境

  环境变化是工程的外部风险,它会引起实施方案的变化和价格的调整。

如fidic合同规定:

  2.1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法律作为报价的法律依据。

如果此后法律变更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或减少,则应调整合同价格。

  2.2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按合同规定执行。

  2.3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外汇政策作为投标依据,如果此后国家实行货币限制或汇兑限制,则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2.4当出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则应延长工期,调整合同价格。

  3实施方案

  通常实施方案由承包商制定,承包商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负责。

但在下列情况下,则应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

  在工程施工中如果业主要求修改已定的实施方案,例如指令承包商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缩短或延长工期,变更实施顺序,则应调整合同价格。

即使在澄清会上或在合同谈判中,业主如果建议或要求投标人修改实施方案,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报价。

  业主如果不能完成合同的义务,造成对实施方案的干扰,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和(或)延长工期。

  由于环境变化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应由合同规定的风险承担人承担损失。

属于承包商风险和责任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由他自己负责;属于业主风险和责任的,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由此可见,“合同状态”四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其中,合同价格是核心。

  第二节招投标文件分析

  一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分析1招标文件分析的依据

  1.1法律、行政法规;

  1.2部门规章;

  1.3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2招标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通常公开招标,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起草招标文件。

在整个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施工过程中招标文件是一份最重要的文件。

按工程性质、工程规模、招标方式、合同种类的不同,招标文件的内容会有很大差异。

  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招标文件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2.1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是用以指导投标工作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2.1.1前附表

  将整个招标工作的各个关键阶段和重要内容通过表格的形式简单明了地反映出来。

用以指引招投标双方按照前附表的安排程序工作。

  表4-1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前附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2)合同名称、编号

  (3)资金来源

  (4)投标人资质等级

  (5)工程计价方式

  (6)投标有限期

  (7)投标保证金

  (8)勘查现场和答疑会

  (9)投标文件分数

  (10)投标文件的提交

  (11)开标

  (12)评标方法及标准

  2.1.2工程说明

  主要说明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招标范围、承包方式等。

  2.1.3招标工作安排

  如业主联系人的情况、联系方式、投标书递送日期、地点、对投标人的规定、无效标书条件等。

2.1.4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及预审要求

  

(2)投标须知

  (3)投标书

  (4)合同条件

  (5)技术规范

  (6)图纸

  (7)补充资料及投标咨询记录等

  2.1.5投标报价说明

  如投标价格的组成、采用的方式、填报要求、计算依据和取费标准等。

  2.1.6投标说明

  如投标书的组成、投标书的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投标咨询等。

  2.1.7评标规定

  如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有效性规定、投标书符合性评定、投标书的澄清、错误的修正等。

  2.1.8授予合同

  如合同授予标准、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改授合同等。

  2.1.9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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