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我国农村选举制度的研究学士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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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我国农村选举制度的研究学士学位论文

我国农村选举制度的研究

摘要

由村民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民主选举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民主选举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但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有目共睹、不容忽视的。

本文就是针对此情况,对选举制度在农村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研究。

首先通过实地调查和参看有关农村选举典型案例,发现农村选举普遍存在着选举程序不规范、贿选情况严重、流动人员选民资格认定困难、村委会成员选举容易罢免难、农村选举中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存在矛盾、农民参加选举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然后通过对农村选举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研究,着重从选举法规不够完善、“两委”之间职责不明确、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落实不力、村民民主意识不高这四个方面分析了造成农村选举现状的原因;最后针对分析所得出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指出要使农村选举正常、规范地进行,就需要完善选举法规、规范选举程序,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两委”工作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制度、调动农民的选举积极性,加强宣传、示范和引导、让民主选举走上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农村选举,民主政治,村民自治

 

ABSTRACT

Accordingtothevillagersownwilltoelectantheirsatisfiedvillagecommitteeisanimportantpartoftheruralelection,andisalsothefundamentaldemocraticrightswhichentrustedbytheConstitution.Withtherapidruraleconomicdevelopment,ruraldemocraticelectionsareconductedinfullswing,buttheproblemsrevealedobvioustoallandnottobeignored.Thispaperismeanttoaddressthissituation,andresearchtheelectoralsystemintheruralareas.Firstofall,throughfieldinvestigationandseethetypicalcasesofruralelections,foundingthatwidespreadruralelectionsintheelectoralprocessarenotstandardized,buyinginseriouscondition,migrantfarmerseligiblevotersidentifieddifficulties,membersofthevillagecommitteeareelectedeasyandremoveddifficult,theruralvillageelectioncommitteesandpartyorganizationsintheconflictbetweenseriousbribery,farmersparticipateintheelectionsandlackofinitiativetheseaspectsshowthestatusofdemocraticelectionsintheruralareas;Thenitfocusesonfouraspectsofthecurrentsituationofruralelectionscauses,includingelectorallawsnotperfectandnotreasonable,responsibilitiesbetween"twocommittees"arenotclear,thebasicrequirementsofvillagerautonomyarefailtoeffectivelyimplement,thevillagersdemocraticawarenessisnothigh;Inthefinalpart,accordingtotheanalysisofthereasonsinthesecondpart,proposingappropriatecountermeasures.Ifwewanttohaveanruralelectionwhichhasthenormalorderandstandardizedmanner,itisnecessarytoimprovelawsandregulationsandstandardizetheelectionprocess,buildscience,efficientrural"twocommittees"workingmechanism,implementvillagerautonomysysteminallaspectsforthemobilizationofpeasantselectionenthusiasm,strengthenpublicity,themodelandguidefordemocraticelectionsonthelegaltrack.

 

KeywordsRuralelections,Democracy,Villagerautonomy

 

目录

摘要…………………………………………………………………………………Ⅰ

ABSTRACT………………………………………………………………………………Ⅱ

绪论1

一、当前农村民主选举的现状2

(一)农村民主选举的概念2

(二)当前农村民主选举的现状2

1.选举程序不规范2

2.贿选情况严重4

3.流动人员选民资格认定困难5

4.村委会成员选举容易、罢免难6

5.农村选举中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存在矛盾6

6.农民参加选举积极性不高6

二、农村民主选举现状的成因7

(一)选举法规不够完善7

1.有关选票的规定过于原则化7

2.贿选界定不明确7

3.选民资格的认定不统一8

4.罢免制度的规定不合理8

5.选举程序安排的不合理8

(二)“两委”之间职责不明确9

(三)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落实不力9

(四)村民民主意识不高10

1.农民自身方面原因10

2.政府方面原因11

三、完善农村选举制度的构想12

(一)完善选举法规,规范选举程序12

1.完善选票、画票的有关规定12

2.明确贿选相关法律规定13

3.保障流动人员选举权的行使13

4.完善罢免制度的法律规定13

5.调整村委会任期、换届选举时机及持续的时间14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两委”工作运行机制14

1.合理分权,建立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14

2.理顺“两委”之间的决策机制、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14

(三)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制度,调动农民的选举积极性15

1.加强民主决策15

2.强化民主管理15

3.加强民主监督15

(四)加强宣传、示范和引导,让民主选举走上法制化轨道16

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16

2.典型示范,推进“依法治村”16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

致谢21

 

绪论

农村民主选举是农民实行村民自治、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农村各种政治和经济事务的有效手段,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也是农村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20年来农村民主选举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进步,逐渐增强了村民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以及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等,农村民主选举暴露出诸多如贿选、操纵选举、农民选举积极性不高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民主法制进程和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要完善农村的民主选举,推动农村建设的发展,就需要我们通过妥善处理“两委”的关系,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结合农村实际完善选举法规、规范选举程序等途径来加以解决。

 

、当前农村民主选举的现状

(一)农村民主选举的概念

什么是农村民主选举?

一般认为,有关农村民主选举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村民主选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在农村选举人大代表参加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另一方面是指村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符合自己意愿的村民委员会,实现村民自治。

狭义的农村民主选举仅指第二方面。

在这里,笔者所要研究的就是狭义的农村民主选举,即指由各村村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民主投票的方式自主选出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如村主任、副主任等,来管理本村事务。

农村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充分体现了村民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使村民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真正做到自己当家作主。

(二)当前农村民主选举的现状

自1988年6月1日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以来,在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村自治逐渐走上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农村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村级经济实力急剧增长,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村的民主政治、民主选举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经过调查就会发现,在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仍然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选举程序不规范

规范的选举程序,是保证选举正常进行的有效手段。

“选票”是选民在村委会选举中表达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赖的带头人的重要载体,它是关系到选民能否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出的职位是否是能者居之、村民以后能否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的大事。

因此,和“选票”有关的画票、投票、唱票、计票这一系列的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严谨地进行。

但据相关资料表明,在农村的民主选举中,无论是在画票、投票还是计票过程中都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1)违背秘密画票原则,强行指定特定人员为选民画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但实际上,在不少村委会选举大会现场可以看到这样一番景象:

在一块露天平地上,村民们一个紧挨着一个地坐着,他们时而交头接耳,时而东张西望。

当发给选票,要求开始画票时,这种情况就会变得更为严重。

挨在一起的人就会相互讨论、交换意见,你看看我选的谁,他问问她投了谁的票,毫不夸张地说,那场景俨然一个农贸自由市场。

画票的秘密性没有得到任何应有的保障,这样做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实际上已经使有些村民的投票内容公开,违背了法规中设计“无记名投票原则”的初衷,将可能导致破坏团结,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更有甚者,可能会使村民遭到打击报复,不利于农村的稳定。

在画票方面,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村委会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凡是不识字、不会填写选票的选民,必须让选举委员会指定的选举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其他任何人不允许代替选民填写选票。

选举委员会为了方便不识字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指定工作人员为选民提供代写选票的服务,这种做法本身的意图是好的。

但问题在于,投票选举的最基本原则是要体现选民本人的意愿,因此选举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尽量体现这一原则,为选民代写选票的具体办法也应该如此。

如果选民认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是值得信赖的,他当然可以同意其为他填写选票;但如果他不信任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怀疑他可能不按照自己的要求填写选票,却还被硬性规定只能让其代替自己填写,这样做不仅可能会妨碍选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还可能会因此引发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2)投票方式不规范,唱票、计票过程和结果不及时公开,对于计票方法存在误解。

对于投票的方式,有许多地方不管是村民还是村民选举委员会都持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

村民认为还是家里的农活实际些、重要些,对于投票方式当然是越简单越好、越方便越好;村民选举委员会则觉得召开这样一个有一定规模的选举大会来进行投票相当费事,劳心劳力不说,况且还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要发放像给选民误工补贴这样的费用,实在是不经济。

认为只要选民的选票进了票箱,够数就可以了,于是就有了“上门服务”的投票方式。

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时都不规范地采用了流动票箱的投票方式。

这种在大家看来似乎可行、简便的投票方式,实际上它的适用在法律上是有严格限制的。

依据选举必须民主、公开的原则,法律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若干个投票站,但投票站的票箱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开箱、计票。

流动票箱投票是在村委会正式选举中作为选举大会投票和投票站投票的辅助投票方式,是专为老、弱、病、残等选民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设立的,单纯采用流动票箱形式投票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还有部分村在村委会选举中,不公开唱票、计票,而是指定少数几个人秘密地在一旁单独计票,这就难免使村民怀疑当中会有人操纵选举、偷换选票,进而否定选举结果。

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选举工作的重复进行、劳民伤财,另一方面还可能会使得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矛盾激化,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

还有些村基于村里一些特殊原因的考虑,违背法律规定,不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类似的种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比较常见的。

另外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计票方法上。

看这样一个例子:

在1999年6月江苏省阳县某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选民1770人,收回选票1745张,其中废票86张,弃权票94张。

村民刘月珍得了855张赞成票。

镇里认为,从1745张选票中去掉废票86张和弃权票94张后,选票数为1565,刘已过了半数,可当选。

那刘的当选是合法的吗?

其实刘月珍的选票实际并未达到法定票数,但却当选了,这就是没有真正理解法规的含义造成的错误选举结果的宣布。

这种没弄清楚计算方法、不规范地计算得票数的情况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

2.贿选情况严重

实行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的初衷就是让村民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把自己心目中信赖的人推选出来管理村务,有利于切实保障农民自身的利益,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形式相对于上级组织任命村干部这种形式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但是目前在一些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中,一部分素质不高的村民争当村主任的目的并不是想率领村民积极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为村民服务,而是盘算着当官发财,做着个人权钱贯通的美梦,把商品交换原则应用到选举中,用钱和物拉关系、贿赂选民。

这些人把贿赂选民视为一种投资或者是成本,认为贿赂成本越高,被中选的几率就会越大。

造成的结果就是竞选的贿赂投资越大,当选后侵占集体财产的胃口就越大。

贿选成功者,自然要按照有权就有机会贪、当官发财的腐败运行轨迹运行。

这是在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所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又危害极大的严峻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在广大农村还有越来越普遍、严重的趋势。

总的来说,当前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贿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是感情贿选。

这种贿选形式大多是以感情拉拢为主要手段,常常是走东家串西户,搞一些许愿和承诺,诸如,“我当了村主任后就给你安排个工作”;“你家盖房子我给你批个好位置”等等。

这种感情贿选的特点是几乎不用付出直接的成本,而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对于受贿方也没有什么约束力。

因为贿赂载体是在贿选成功后才有可能实现交割。

二是实物贿选。

这种贿选方式是用实物换得选票。

如山东省莱西市牛溪镇某村一竞选者对选民说“你投我一票我包你全家一年的粮食”等。

应该说这种贿选在农村中是比较常见的。

尽管是用实物表示的,而且往往价格比较低廉,但已经超越了感情贿选这种形式,是用实物换取有具体价值的选票。

三是金钱贿选。

这种方式是直接以金钱换得选票。

山西省霍州市壁村村民委员会直选中当选村主任花了12万元,以每张选票50元的价格贿选成功。

这种形式的贿选在农村选举中最有市场,对民主选举的破坏程度也最大,直接扭曲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贿选的范围越来越广。

近年来,贿选现象从总体上看有不断加剧之势。

贿选刚开始主要在一些党支部软、散、懒的村庄和派性强、宗教矛盾突出、村民整体素质比较低的村庄出现,后来逐渐向全国蔓延。

前几年村委会选举贿选行为之所以比较少见,主要是大多数村民认为村委会主任是个没有什么“实权”的职位。

但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变革,村委会主任这个角色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不少村委会主任无论在内心还是从行动上都开始与党支部书记争权,并不心甘情愿地在支部书记的

阴影下黯淡地可有可无地存在着,从目前农村“两委”关系紧张的普遍性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应该说,随着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日益推进,村委会主任这一权力角色引起了越来越多农民的羡慕,一批心术不正的人必然采取贿选行为争当村主任。

第三,贿选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贿选的初级形式是竞选人自己跑。

这种赤裸裸的贿选行为一方面使贿选者异常尴尬,另一方面会引起有正义感人的反感。

后来贿选人为了隐蔽这一点,利用家中亲人出面跑,或动用亲戚朋友代替跑,甚至连外面有头有脸的人都能够搬动为其疏通。

但是贿选毕竟是违法的行为,无论是感情贿选的无原则许愿,还是实物贿选、金钱贿选,大部分是在暗地里操作,并以各种形式予以掩盖,使贿选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3.流动人员选民资格认定困难

随着农村人口流动的加快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增多,出现了农转非、挂靠户口等多种复杂情况,造成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等实际问题,单纯以户籍为依据判断村民身份的标准出现了危机。

又由于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于一些复杂情况的判

断无统一标准,各自执行的标准当然会有差异,这样一方面就造成有些在外打工的农民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却被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没有选民资格,不能行使或委托他人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情况更为复杂的另一方面是有些外地人口向本村流动,在选举时,这一部分人既没有在原村,也就是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也不被现居住村承认有选民资格,就造成了这些本有选民资格的村民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尴尬局面。

4.村委会成员选举容易、罢免难

在不少的村庄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一些村委会选举的候选人为能够当选,在发表演说时,对村民做出种种承诺,比如上任后要以村民为先,全心全意为村民谋利益等等。

但由于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未对候选人的竞选承诺有什么事后的强制措施,不免有些素质不高的人在正式当选后违背诺言,以权谋私。

村民对于这样的村委会成员当然会想到予以罢免,再换贤能,但却往往事与愿违。

村民们发现要选出一个村委会成员不难,要罢免则是难上加难。

甚至一些村的村主任一手遮天,称霸一方,虽然村民们怨声载道,但却连罢免程序都无法启动。

5.农村选举中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和党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村级党组织应当在村民选举中发挥支持和指引作用。

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一个悖论:

凡是村级党组织坚强有力、有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地方,村民选举就相对地规范进行,但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行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往往为村级党组织所架空;凡是村级党组织涣散无力的地方,村民选举由于是村民自发组织的,选举工作往往趋于不规范,但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却往往能够真正行使基层群众自治的权力,但也往往和当地的党组织意见分歧、矛盾深刻。

这实质上是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在责任和权利之间存在的矛盾,这矛盾极大地妨碍了农村民主选举工作正常、规范地进行。

6.农民参加选举积极性不高

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本来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是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是村民选出自己信任的人为自己谋幸福的直接方式。

但在农村,农民却普遍表现出不愿参与选举,更多的更愿意留在家务农,认为选举的一系列复杂程序都是在浪费时间,产生了“选谁都一样”的心理,对其实是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选举活动,参与积极性不高,甚至表现出冷漠的态度。

、农村民主选举现状的成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当前的农村选举中,还有大量的矛盾和问题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民主选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呢?

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举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现在农村选举村民委员会遵照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但在这部法律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只有6条500多字,过于简略,可操作性不强。

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选举的实际情况,成为农村选举出现诸多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1.有关选票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一方面根据民主选举的相关含义,画票应当遵循自愿、秘密的原则,而且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第十四条第三款中也有体现。

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才叫遵循了自愿、秘密的原则?

什么样的行为违反了这样的原则,会造成什么样的效果?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

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底线,仅根据个人的理解,自愿、秘密当然也就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了。

另一方面有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标准,但由于界定过于模糊,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比如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

到底应当如何计算“参加投票的村民数”呢?

废票、弃权票是否应算在内呢?

法律并未明确指出,造成了在某些村的选举中,候选人未达到法定票数却当选了。

2.贿选界定不明确

如今贿选现象在农村之所以比较泛滥,一方面是由于某些村民素质不高,不求为村民谋幸福,只想自己如何官运亨通;而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还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在现今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贿选的规定只有第十五条有简单涉及,且仅有发现贿选之后的处理办法,并未对贿选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关贿选的概念、表现方式、确定标准不明,造成现实中人们对贿选的认识不足。

而且对于进行贿选的选举违法行为人,法规只是规定当选无效,并未规定经济处罚、资格处罚或者参选限制等其他方面,其贿选目的往往难以受到实质性影响,造成对贿选的打击力度不够,使贿选越来越猖獗。

3.选民资格的认定不统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那么如何认定某一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呢,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即在选举日前必须年满18周岁;二是政治条件,即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属地条件,即是本村村民。

可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对“村民”、“本村村民”直接下定义。

也就是说选民资格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而且随着选民资格认定情况的越来越复杂化,这样简单地规定已经不能再满足现今农村的实际情况的需要,造成实际中选民资格认定的混乱局面。

4.罢免制度的规定不合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和财产状况,只要不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对于到底什么样的人才有可能成为村委会的成员,也就是成为村委会成员最基本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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