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17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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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17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一直想杀乙,驱车前往乙的住处准备实施杀害行为,过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一位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正是仇人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以伤害的故意举刀砍乙,适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杀死丙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C、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乙突然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的,甲成立过失犯罪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

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B

【解析】:

A选项错误,甲在实施闯红灯的行为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的死亡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

B选项正确,甲的行为对象由乙转变为丙,实施了故意伤害中止和故意杀人的两个行为,所以要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甲正常行驶,乙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违章行为导致,甲对于乙的违章行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甲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选项错误,甲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7题,单选)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

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

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一般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之处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A项,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

拨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接通电话后的诈骗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出现任何行为的误差,甲仅是主观出现了错误,以为在诈骗乙,实际上诈骗了丙,这属于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

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

3.甲用毛巾蒙脸,夜间拦路强奸妇女乙,粗鲁地抚摸乙的隐私部位。

乙在反抗时扯下了甲的毛巾,认出了甲,对甲破口大骂。

甲跪地求饶,请乙不要报警。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属于实行终了的强奸犯罪未遂

B、甲属于强奸罪的能犯未遂

C、甲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D、对甲应以强制猥亵罪既遂论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

C

【解析】:

甲虽然被妇女认出,但仅是在将来才会遭受刑罚处罚,无妨其当下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甲惧怕刑罚,主动放弃强奸行为,成立强奸罪的中止犯。

根据中止犯的立法目的,在中止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的中止犯与强制猥亵罪的既遂犯时,对行为人应以强奸罪的中止犯论处,这样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犯罪。

4.关于缓刑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  )

A、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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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1章>第3节>缓刑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缓刑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74条规定: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2012年卷二5题,单选)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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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犯罪。

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

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

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

故A项错误。

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

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

6.1997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

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

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2007年6月23日

B、2025年5月7日

C、2012年6月23日

D、2015年5月7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追诉期限的计算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

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

所以,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025年5月7日。

所以,B项

7.A国人甲在B国劫持了该国民航飞机飞往C国,但C国警方未能成功抓住甲。

后来甲进入我国,被抓获归案。

经查实,甲为劫持该航空器,还打死了空警,并在劫机过程中抢劫了包括我国公民在内的多名乘客的财物。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中,无论甲劫持的是军用飞机还是民航飞机,我国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但对抢劫罪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B、对甲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我国刑法以及国际条约

C、甲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D、对于甲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不可能判处其死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案】:

C

【解析】:

A选项错误,适用普遍管辖仅针对民航。

B选项错误,对甲的定罪量刑依据仅能适用我国刑法。

C选项正确,劫持航空器与抢劫并无牵连关系多个行为分别触及两罪,应数罪并罚。

D选项错误,按照我国刑法,劫持航空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处死刑。

8.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

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立功

【答案】:

B

【解析】:

①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准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又主动交代其他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自首和准自首都要求交代的行为构成犯罪。

所以甲不成立自首及准自首。

CD选项说法错误。

②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

甲供述的是行贿行为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故不是坦白情节。

A选项说法错误。

③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代行贿事实时,一般都会交代被行贿人,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如果再将此种行为认定为

9.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

(  )

A、剥夺政治权利

B、罚金

C、没收财产

D、驱逐出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没收财产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对附加刑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虽然既能附加使用,也能单独适用,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实际,对于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只对判处较重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没有单独适用的。

10.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

“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2012年卷二2题。

单选)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

A项,依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以,只有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为严重”时,才可以被判处死刑。

故A项正确。

B项,刑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

同时,在存在相应从轻情节之时,要对相应量刑予以考虑,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故B项错误。

C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

故C项错误。

D项,定罪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

11.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赵某看后,就和钱某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钱某便与赵某将车上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经估价赵某和钱某拿走的物品价值8000多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不构成犯罪

B、赵某单独构成犯罪

C、钱某单独构成犯罪

D、构成共同犯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赵某和钱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12.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以减刑

B、减刑是指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低于法定最低刑进行处罚

C、经过减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D、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1节>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对我国减刑制度的理解问题。

选项B说的是减轻处罚这一量刑情节,不是减刑。

13.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张三在地下工厂制造假保健品,价值达到三十万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

B、李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淫秽物品,后担心违法,将其全部销毁,因为李四以营利为目的,但主动销毁,所以构成犯罪中止

C、赵、钱、孙、李四人共谋越狱,某日发生地震,赵某趁机放火制造混乱,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构成脱逃罪既遂

D、甲为了谋杀仇人乙,破坏乙汽车的刹车系统,经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A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成立犯罪既遂。

如果伪劣产品还没有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构成本罪的未遂。

故A项错误。

B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选择性罪名,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序良俗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侵犯上述法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淫秽物品在社会中传播、扩散,无端挑起人们的性欲,损害普通人正常的性行为。

李四已经完成了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对公序良俗和文化管理秩序有一定的侵害,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即使

14.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

缓刑考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6000余元的财物。

对张某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和前罪都从重处罚后再进行数罪并罚

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从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3节>缓刑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缓刑的执行问题。

发现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

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15.甲得知仇人乙身患重病,便假意和好,将投有毒药的茶水给乙饮用。

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于是自杀身亡。

关于本案的分析。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乙的死亡是由自己的自杀行为导致的,而人因为感觉到难受就自杀是很异常的事情,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不必为乙的自杀负责。

16.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卷二9题。

单选)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

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

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

17.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只能是故意

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只能是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危害行为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否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内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中止。

因客观障碍或者主观障碍导致犯罪未得逞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

对于主观障碍与意志以内的原因的界限(实际上就是中止“自动性”条件的认定),刑法理论上存在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中主观说是通说,只有当主观说得出荒谬结论时,才考虑客观说。

认定中止结论合理与否的标准是:

从刑事

19.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A

【解析】:

①吴某的行为对于甲的生命有侵犯的危险性,有危险结果;对于乙的生命也有危险的结果。

所以对甲、乙两人都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但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最终也只是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但是评价的时候,因为对甲的生命是有危险,对乙的生命也是有危险的,因此对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否则评价了对甲的故意杀人未遂就没有评价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反之亦然。

A选项说法正确。

②因为吴某只开了一枪,既然打死了甲,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最多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由于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2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10题,单选)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

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A项错误,不当选;

C项正确,当选。

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

故B项错误,不当选。

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

故D项错误,不当选。

21.甲为报复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饭菜中,后看乙中毒痛苦的样子于心不忍,赶快将乙送人医院,但乙仍死亡。

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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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甲虽然主观上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图,但是,已经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犯罪已经既遂,已不存在中止的可能。

22.关于法条竞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

(  )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B、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

C、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

D、发生法条竞合时,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法优于轻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4章>第3节>法条竞合的概念

【答案】:

B

【解析】:

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导致法条之间存在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因而出现法条竞合。

B项错误。

23.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2016年卷二11题,单选)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元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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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法条竞合。

A项,成立想象竞合的条件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分别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

当同一个行为针对同一个对象,制造了同一个结果的时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空间。

故A项错误。

B项,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危害结果,却因为立法的原因同时满足两个罪的成立条件。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因而二者之间才有法条竞合;如果认为二罪是对立关系,即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同时排斥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会同时出现两个罪,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

故B项错误。

C项,法条竞合原则上只

24.下列哪一主体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  )

A、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

B、妇联等事业单位

C、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

D、大学中的班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1节>单位犯罪概述

【答案】:

D

【解析】:

大学中的班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且也没有独立的经费,故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范畴,自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25.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3题,单选)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体系解释、同类解释规则、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

A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如非法买卖枪支罪等。

故A项错误。

B项,我国刑法对于列举式立法,在词不尽义的情况下会用“等”、“其他”来表示更多的内容。

但是“等”、“其他”并不意味着可以包含立法者意图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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