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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中心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时间:

2004-12-0714:

08  来源:

转贴自: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  作者:

  

    司法鉴定文书

    REPORTOFJUDICIALEXPERTIZING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TheJudicialExpertizingCenterof

    SupremePeople'sCourtofP.R.C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

    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

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

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

    

    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周伟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

    

    刘良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

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

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为协助本次鉴定活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于2004年6月30日举行鉴定专家组了解案情及相关事宜会。

当日,在当地法院组织下,我中心鉴定专家组向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公安系统法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分别了解了与案件鉴定的相关事项。

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因故未能参与,提供以原鉴定文书为基础的书面说明材料。

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我中心鉴定专家组要求送检法院补充黄静现场遗留的内衣等物证、中山医科大学鉴定时提取组织制作的切片材料,并于2004年7月1日在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遗体再次进行法医学剖验。

本案在湖南检验期间,送检法院提供了中山医科大学制作的病理切片等材料、雨湖区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黄静现场遗留衣物未提取的说明材料。

鉴定专家在对本案所获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达成共同意见,制作本鉴定书。

    二、文证材料审查概要

    

    1、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潭公法检字第204号):

    尸表检验:

2003年2月24日上午10时检验见,死者黄静尸长161厘米,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以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退色,尸僵未形成,角膜透明,双瞳等大,直径5毫米,球睑结膜苍白,嘴唇苍白,口鼻腔及双耳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甲发绀,双下肢腘窝部见小片状擦痕伤。

2003年2月25日下午5时检验见,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

左腘窝部见5×5cm大小点片状挫伤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右腘窝部见6×7cm挫擦伤,伴表皮剥脱。

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

取脑组织、肺、心脏、胰、肝、肾、脾、肾上腺、胸腺、子宫及附件等送病检,取胃内容及胃壁组织送毒物化验。

    解剖检验:

头皮及颅骨未见明显损伤痕,硬脑膜完整,脑组织未见明显异常改变,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明显异常,胸腺大小形态正常,双侧肺呈肿胀饱满,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大量泡沫液流出,右肺上叶下部部分与膈面有粘连,双侧胸腔未见明显异常,心脏大于死者本人拳头,呈舒张状态,表面脂肪较多,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位于右心室后壁近室间隔部有一2×2.5cm大小暗红区,右心室近三尖瓣处有一3×1.5×0.3cm大小附壁血栓。

主动脉根部冠状动脉口处有一2.8×0.3cm大小条状血栓,部分位于冠状动脉内。

在冠脉口两侧部见一3×0.4cm范围的浅黄色粥样硬化斑,各瓣膜以乳头肌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

左室壁厚度1.1cm,右室壁厚0.25cm,二尖瓣周径10cm,三尖瓣周径10.7cm,主动脉瓣周径5.5cm,肺动脉瓣周径8cm。

    

    病理检验(湘潭市二医院0013号病理学报告概要):

1、请查询既往有无风湿病史,不排除风湿性心脏病;2、符合主动脉粥硬化(早期)。

3、考虑慢性肺淤血;4、其余各脏器除淤血外未见明显病变。

    鉴定认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2、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概要([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04号):

    2003-2-25:

送检现场床边地上提取搓成团的卫生纸3张,尸体检验时提取阴道口分泌物和阴道拭子,要求检验精斑。

    

    检验结论:

所送检的卫生纸其中一张检出精斑。

    

    3、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概要([2003]长公刑化字第059号):

    2003-3-10:

经检验,死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

    

    4、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

    2003年3月19日7:

43时检验:

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

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cm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

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0.4cm表皮剥脱、色红。

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3.2cm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

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

左髌骨下方见1.9×0.6cm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5cm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0.8cm~2×1.5cm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1.2cm、1.7×1.2cm、1.2×1.8cm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x0.2cm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0.9cm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6cm处见一1×0.5cm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不等,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1.5cm、1.5×1cm、0.8×0.6cm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

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

湘潭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

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3cm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

另3坨肺组织共6.5×5×3cm,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

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3.5cm大小,重200g。

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

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

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

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5、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

    2003-3-25:

送来下列检材要求进行DNA检验:

1、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一团及床边地上卫生纸七团;2、死者男朋友姜均武血痕一份;3、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

    检验结果:

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中未检出人精斑,但有大量上皮细胞,其基因型与死者黄静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所送检的阴道口卫生纸中的上皮细胞成份为死者黄静所留。

    

    6、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0号):

    2003-6-8:

1、根据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3、病理检查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为心内膜、心瓣膜、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7、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9号):

    2003-6-11将死者黄静胃组织、胃内容及肝组织送检,要求作常见安眠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检验。

采用气相色谱、气质联用分析,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8、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2003]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概要:

    审查意见:

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概要(中鉴号:

20032016;病理号:

3029)

    尸表检验(2003-8-2):

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

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

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

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

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

气管内无异物。

颈椎未见骨折。

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胸骨、肋骨无骨折。

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

腹壁未见出血。

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

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

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

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

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

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

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

左心室肌厚1.0cm,右心室肌厚0.2cm,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

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

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

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0.2cm,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

肺组织块切面淤血。

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

肝、肾切面淤血。

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

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

法医病理学诊断:

、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

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三、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

黑发,发长38厘米。

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

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

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

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

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

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

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

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

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

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

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

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

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

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

镜检所见如下:

    脑:

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

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

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

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

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

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

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

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

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

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

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

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

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

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

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

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

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

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

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

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

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

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

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

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

门管区无异常。

    肾:

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

间质未见异常。

    脾:

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

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

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

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

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

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

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

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

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

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

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

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

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

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

左腘窝6×5cm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

右腘窝5.0×5.0cm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

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

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

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

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

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

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1cm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3.5cm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

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

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姜俊武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黄静男友姜俊武调查询问了黄静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姜俊武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姜俊武阅后签名。

    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

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

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

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

睡眠中黄静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

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

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

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姜俊武之遗留。

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

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

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

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

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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