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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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2011-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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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九号)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2日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
(八)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责令改正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的处理权。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起申诉。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处理。
第十九条 经内部审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偷税、逃税;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私存私放公款;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浪费国家资金或者造成国家资金流失;
(七)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对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协会开展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结论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例所称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个人。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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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立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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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战平在《安徽日报》上发表的署名文章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立法要义
2011-10-2815: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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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内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审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内部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完善我省审计法规体系,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促进部门单位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安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内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内审条例》立法宗旨
我国的审计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
国家审计处于主导地位,内部审计处于基础地位,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延伸和重要补充。
因此,《内审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在依法加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作用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和作用,目的在于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完善我省审计监督体系。
二、关于内部审计的实施范围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内审条例》明确:
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一款)。
同时,近年来,安徽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总量不断加大,急需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自身管理,保障健康运行。
因此,《内审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二款)。
这一规定较好地满足了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
三、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合理确定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
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既应当考虑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要求,也需要考虑单位的内部审计需求、内部治理结构、经营规模等因素。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内审条例》规定:
一是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市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七条)。
二是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八条)。
为了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职业胜任能力,《内审条例》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的资格或者工作经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为了维护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内审条例》增加了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保护性条款,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九条第三款)。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四、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是合法、有序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保障。
对此,《内审条例》规定:
一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等八项职责(第十一条)。
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享有九项权力,即提供资料权、参加或列席会议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暂时封存权、制止权、处理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等(第十二条)。
同时,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还享有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的处理权(第十四条)。
五、关于内部审计程序
依法完善内部审计程序,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
对此,《内审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有关实施内部审计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书面审计报告的复核以及审计结论的下达等程序(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二是有关内部审计的后续程序,包括救济、移交处理、后续审计等程序,以及内部审计档案资料管理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内审条例》注重对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
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内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并对指导、监督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
为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在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内审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同时,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及时掌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内审条例》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第二十五条)。
此外,《内审条例》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结论,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机构有关责任人和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战平在《安徽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2011-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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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安徽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战平
(2011年10月)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8月1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安徽省内部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省财政经济活动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这是继《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以后,安徽省出台的又一部关于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审计法规体系,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促进部门单位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安徽经济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与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使命感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计的延伸和补充,是强化内部控制、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重要环节,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首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历程,在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以改革的需求为动力,深刻理解和把握时代特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使内部审计在促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内部审计地位日益突出。
全省内审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和部门、单位的工作目标,以促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和工作效益为目的,不断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有效发挥了内部审计的参谋和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财务审计逐步扩大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随着内审工作的逐步深入,内部审计的成果越来越受到单位领导重视,并得到有效采用,形成了“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良好氛围,树立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进一步提升了内部审计工作地位。
二是内部审计机构不断健全。
许多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不少企业的内审机构已经覆盖到所属的二级、三级子企业。
内部审计队伍不断壮大,已经成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防范风险、防腐促廉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内部审计制度逐步健全。
设立内审机构或有内审职能的在皖中央行业、部门和省直部门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认真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和指南,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操作指引和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内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实践证明,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是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但是,内部审计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一些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不够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部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内部审计的预警和防控作用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等。
这些问题若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条例》的出台不仅非常必要,而且相当及时,必将为内部审计工作作用的发挥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
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历史机遇,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在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部门单位内部决策管理中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准确把握内部审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在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安徽实际,面向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法规制度,是内部审计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内部审计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从内部审计的目标定位、规范对象、机构建设、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指导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并着眼安徽实际,面向未来发展,以超前的思维、宽广的视野,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突破,呈现出许多适应形势发展、具有安徽特色的亮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二是突出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三是明确加大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保护,维护和保障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四是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目标定位,促进内部审计目标由单一内部管理,向既具有内部管理,又具有依法监督和依法治理的目标转变,推动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型升级;五是科学合理地简化审计程序,使内部审计程序更加灵活、便捷;六是着力强化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律责任,对推动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纵观《条例》,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是与安徽实际结合紧密。
经过20多年的实践探索,我省内部审计在业务拓展、结果利用、组织创新、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为转型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条例》在充分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吸纳了内部审计新成果,彰显了条例的先进性、务实性和全面性。
二是立法重点突出。
《条例》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既强调了内部审计独立性原则,又在机构设置、成果运用、规范化建设等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有重点地解决了困扰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矛盾。
三是权力和责任明确。
明确法律地位,确定职责和权限是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
《条例》通过法律规范明确了各个相关工作主体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是独立性和权威性显著。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根本基础,也是内部审计监督权威性的客观体现。
《条例》提出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内部审计结论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的规定等,为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法定依据。
三、全面落实内部审计条例的各项要求
“十二五”时期是安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是大有可为的黄金发展期。
省委、省政府确定“十二五”时期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为主线,坚持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坚持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努力走在中部崛起前列,为实现经济繁荣、人民富足、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这些都与内部审计工作密切相关,也是内部审计监督的题中之义。
深入贯彻执行《条例》,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促进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安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新形势下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要求,也是增强单位组织“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途径。
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