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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理的政治哲学之维

论社会治理的政治哲学之维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标志着社会建设从管理走向治理的模式转换。

作为新的社会建设模式,社会治理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厘清治理之道。

社会权力关系的调整、社会行为机制的革新和社会道德图式的改变都建立在深厚的政治哲学基础之上、也内生着新的政治哲学诉求。

社会治理究其本质就是一种政治活动,建立在对于公共生活的现代性理解之上,难以离开道德的关照。

正因如此,社会治理走入了政治哲学的视野。

我国社会治理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并完成了从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的政治哲学话语转换。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标志着社会建设从管理走向治理的模式转换。

作为新的社会建设模式,社会治理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厘清治理之道。

社会权力关系的调整、社会行为机制的革新和社会道德图式的改变都建立在深厚的政治哲学基础之上、也内生着新的政治哲学诉求。

首先,社会治理究其本质就是一种政治活动。

所有的政治活动都围绕两个问题所展开:

我们在公共生活中围绕何种系统性理念开展政治生活,如何开展才是被视为有效的?

这也是社会治理所面对的核心问题。

如皮特(JanPeter)和弗里曼(RichardFreeman)所指出的,治理意味着:

我们有一个关于被治理着的世界之映象,在此映象中我们具备关于参与成员利益和如何安排他们社会地位的知识。

 拥有这些知识的前提在于,我们必须形成关于“好”生活的完备价值标准。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分辨何种治理方式才是值得期待和选择的。

政治哲学家斯特劳斯曾断言,所有的政治活动都受到价值判断的指引,当我们判断某种政治生活方式“更好”或者“更坏”时,我们实际上已经负有了一种“善”的观念。

正因如此,政治活动的价值维度不是被外在赋予的,而是内在就蕴含着对于“善”的追求,要么追求“好”的生活、要么追求“好”的社会。

在斯特劳斯的视阈中,“好”的社会完全是一种政治善。

对于“好”生活、“好”社会的期待无疑是我们推进社会治理的根本理由。

所以在社会治理中,我们担负着一个不可推卸的责任——澄明治理的价值目标。

“当这种善的指向逐渐清晰,而且人们致力获得关于这种善的知识,那么便踏入了政治哲学的领域”。

就此而言,社会治理无可辩驳地存在于政治哲学场域之中。

其次,社会治理建立在对于公共生活的现代性理解之上。

换言之,只有在现代政治哲学语境之中,社会治理模式才可能出现。

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是与传统政府主导的等级制管理相对的概念,旨在建立非中心化的水平权力结构。

如果说传统等级管理主要依赖政府权威与强力予以维持,那么治理则主要通过社会成员多元参与、协商共识的方式进行公共决策。

社会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型是对社会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的重新调整。

这种调整源自公共生活的现代性理念。

从古希腊的城邦至上到黑格尔将国家视为“圣物”,在古典主义政治哲学观念中,国家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无可置疑的主体实在性。

社会被置于国家权力的统摄之中,公共生活的主题在于展现国家主权。

自霍布斯开始,公民个体的自主性开始受到尊重和肯定,个人权利逐渐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中心话语。

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的双峰并立让公共领域的形成成为可能,也让公共领域的存在成为必要。

在古典主义的政治哲学语境下,公共生活旨在捍卫主权,人们对于公共生活的参与围绕着超个人的目的体系。

现代意义的公共生活则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哈贝马斯援引阿伦特的话说:

“社会是共同生活的形式,其中,人纯粹是为了生存而相互依赖,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公共意义,因此,只是为了维持生命的行为不仅出现在公共领域里,而且还决定公共空间的外在特征。

”公共生活不再受到政治权力的支配,而成为民众主张、实现个人生活目而相互交往的空间。

在这一空间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成统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张力。

国家的公共性源自它“担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而公民所追求的是个人的利益。

我们不禁要问,怎样才能超越个人的局限,让个体的诉求上升为普遍性的共同行动理由,达成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一致?

答案在于:

我们需要提供一个场域,让每一位个体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倾听他人的声音,在交往中形成公意。

公意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通过公共权力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

因此,公共生活的领域既不附属于国家权力,又与私人领域相对。

每位公民都有自己的价值倾向和利益诉求,但公共生活却有着去私人化的倾向,阿伦特把“共同”视为公共生活的特质。

“作为共同世界的公共领域既把我们聚拢在一起,又防止我们倾倒在彼此身上”。

去私人化不是消除私人差异的平整化,而是谋求超越个体差异的公共性。

因此,在公共生活中,我们既需要倾听公民个体的声音,反映人们个体性的需求,又要防止这种个体自主性的扩张,造成个体对于他人和社会的侵犯。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在多元社会主体间划分权力的边界,并通过社会权力的分配保障人们公共参与的资格和话语权。

以分权和多元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模式的产生是对公共生活的现代回应。

在此意义上,社会治理与其说是一种被构建的新型社会建设方式,毋宁被视为在政治哲学的现代性浪潮中所形成的结果。

再次,社会治理不能离开道德的关照。

如斯特劳斯论及政治哲学的现代危机时所指出的,近代科技实证主义的兴起对政治哲学提出了严峻挑战。

实证主义追求“科学”的知识,这种知识必须可以被实验所证明。

源于孔德的实证主义不再如“形而上学”那样追求关于“为什么”的完备答案,而转向寻求回答“如何做”的相关知识。

实证主义引发了对于政治生活研究的转向,即从价值和理念的研究转向规范与方法的研究。

在实证主义影响下,治理成为科学分析和技术控制的对象,治理的话语逐渐从群体认同、价值、利益等公共性问题转为对治理工具性功能的探讨,治理“价值中立”的呼声日益高涨。

问题在于,非道德的社会治理是否可能?

回答是否定的。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我们之所以要建立社会,就是要摆脱非道德的前社会状态,谋求安宁和富足的生活。

在我们探寻社会参与的有效方式、立法的合理程序、社会合作的科学途径等问题之前,我们不得不首先回答,为何社会参与、立法、社会合作是必要的?

社会参与、立法与社会合作的目的何在,这些目是否正当?

所以任何社会制度、社会规则和社会程序的确立都需要体系化价值的支撑。

同时,社会治理必然受到政治文化、道德传统的影响。

所以虽然社会治理有着普遍性的内涵,但在不同社会,治理的内容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非道德的社会治理只能是一种幻象,社会治理始终处于道德的关照之中。

社会治理走入政治哲学是由其“公共性”本质所决定的。

只有阐明社会治理的政治哲学话语,我们才能回答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

我们需要何种治理、何种合理性?

我国社会从管理走向治理历经了漫长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社会权力关系、结构与运行范式都发生了深刻变革。

推动变革的根本原因是政治哲学话语的转换。

我国社会迈向治理之路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之前是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是第二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开启了第三阶段的序幕。

在这一阶段中,为了在百废待兴的农业国家实现民族复兴,我国实行了以政府主导的严格的社会管理制度。

其突出特征在于试图建立具有统合能力的全能型政府,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职能,以国家理性引领社会发展。

这一时期,国家计划成为社会建设的主导模式,政治占据社会生活的中心地位。

基于国家计划的社会管理体系在当时无疑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首先,经过近百年的抗争,中华民族终于结束了长达数千年的封建帝制、终结了自鸦片战争以来的屈辱历史,获得了民族的独立,并找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的正确道路——社会主义道路。

在新中国诞生初期,国家千疮百孔、差序社会传统影响犹存、国力薄弱、国民思想意识差异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凭借强有力的政治手段统一思想、整合资源、稳定秩序无疑是在短时间内凝心聚力、推进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社会经历长期分崩离析的状态、社会力量极为有限,不足以支撑社会生活。

在公民层面、权利意识淡薄、公共精神尚未确立,人们面对社会生活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变亟待价值观念的有效引领。

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力缺失留下的空白须由国家权力予以填补。

以国家理性为主导的计划模式能够为社会生活划定基本框架,集中国家资源发展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实现以点带面的发展。

三是我国的政治形态和当时的国际环境让扩大国家权力成为时代的需求。

社会主义理论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思、批判之上。

20世纪初期西方世界所爆发的经济危机充分展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方式的局限。

西方私有制的生产模式直接导致了个体利益优先与社会生活公共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差别。

通过国家计划实现信息对称、规避市场失灵的后果、化解经济不平等的张力无疑是一种合理的考量。

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40至50年代,世界刚刚经历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即便西方国家也开始普遍推行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福利主义的浪潮席卷了欧洲。

通过扩大国家权力消除单纯市场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广泛的共识。

从这一角度看,我国当时推行以国家为主导的社会管理模式符合国际社会建设的趋势。

这也证明,强化国家权力是在社会遭受重大破坏之后重建的内在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全能型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开始暴露弊端。

首先,政府理性的有限性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被不断放大。

1949年之后,社会逐渐步入稳定发展阶段,社会生活日趋丰富、社会结构出现重大变革,单一的国家计划已经不能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国家计划难以完全掌握社会的供给与需求,也不能穷尽社会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境,从而导致国家计划的失灵。

而且,在单一计划模式下,政府理性的不足演化为社会性风险,在政府理性没有照见的领域,社会生活出现失序与混乱,任何政府决策的偏差都极易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社会的动荡和经济停滞展示了计划模式的缺陷。

其次,国家统合式管理压抑了社会的成长、挤压了社会生活空间。

严格的社会管理既有效稳定了社会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的流动,削弱了社会活力。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施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通过控制人口流动强化对人们社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政府职能不断扩展,政府权力也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甚至渗透到私人领域,跨越了国家、社会和私人的界限。

在这种状况下,公共领域基本被国家权力所控制,社会事务完全交由政府处理、社会自主能力无从发展。

再次,政府也承受着巨大压力。

权力与责任总是呈现出对称的姿态,权力的无限伸展必然带来无限责任。

西方战后的社会管理中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

福利国家的建设让西方国家政府背负了沉重的压力,最终引发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危机,催生了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

全能政府对政府能力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对于社会事务的大包大揽更是加重政府的经济负担和道德责任。

一旦某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政府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就成为民众归咎的对象,政府权威也因此受到严峻挑战。

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社会变革频繁出现极端情况,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有限能力与无限责任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化解。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我国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社会管理由此进入第二阶段。

在此阶段,我国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旨在解决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

这一时期,我国将经济发展作为社会建设的中心任务,在经济领域发挥市场机制在物质生产、分配中的主导作用,着力提高社会效率、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凭借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鼓励人们参与市场竞争,增进市场活力。

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于自由市场和劳动力的需求,社会管理逐渐宽松,人口的大面积流动成为社会常态,陌生人社会开始形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道德文化也较之以前出现了重大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对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无条件地将集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忽视了两者的融合统一,对个体利益持否定态度。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开始肯定个人权利,鼓励通过个体努力创造社会财富、实现自我价值。

我国围绕公民权利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以法制形式保护个人权利的表达与实现。

以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为标志,个人财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助推下,我国社会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在诸多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

首先,公民权利意识提升、产生了更多的权利诉求。

在市场机制中,无论是社会层面还是公民个体层面,都予以私人领域更多关注。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在于,社会主体凭借自己的有限理性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最终通过个体的自觉行为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市场经济肯定社会主体理性的有限性、并且认为正是这种有限性为人际平等和个体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

正如市场经济之父亚当·斯密所描述的市场图景:

“我们每天所需的食品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

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

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 因为理性的有限性,任何人的理性都不完满,因此不能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别人之上。

同时,作为一种自发的经济模式,个人行为成为市场的起点,个人成为市场机制的基本维度。

这一机制无疑使人们关切自我、认同自我,强调维护私人利益。

其次,社会流动性增强,公民社会逐渐成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产生了对于社会流动性的内在需求。

社会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打破地域界限,在国家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

与之相适,我国逐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人口流动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

人口大面积流动成为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的突出现象,也成为改变我国社会结构的重要因素。

人口流动完全改变了以往熟人社会的特征,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有着不同成长经历的人们开始聚集、交往,组成新的公共领域,陌生人社会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

陌生人社会的形成让社会认同机制和交往机制都发生结构性的变化。

就社会认同而言,熟人领域的认同具有某种自然意味。

熟人社会最主要的纽带是血缘,依据在血缘体系中的位置,人际之间构建起了自然的相互关系,并由此而担负着一定的道德责任、享有对应的权利。

在熟人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范畴受到极大的限制,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和行为原则更容易被个体所认同和接受。

因为一旦违背所在社会的共识,人们将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遭到生活共同体的排斥和驱逐。

就交往机制而言,熟人社会的交往需要充分考虑族群的利益,考量自己行为对于族群成员的影响。

而且,人际交往带有某种强制性。

这种强制不一定是制度化的强迫,而是由于生活范畴的狭小所导致的必然性交往。

而在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不再以血缘作为联结的基础,交往也表现出更强的自主性。

因为大家缺乏先天的联系,个人相互间承担着较小的交往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无论在价值倾向、还是交往对象的选择层面,都更多地关注自我。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旧有社会生活格局的调整促使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态度也发生改变。

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更多的是以“单位人”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那么在市场经济时期则是以“社会人”的姿态进入公共领域。

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不仅承担着社会生产的职能,而且扮演者社会管理的角色。

从基础教育、技能培训到医疗服务、社会治安,“单位”、特别是国有大中型“单位”都普遍设置有相关部门,在为所属员工提供全面社会服务的同时也进行着系统化管理。

毫无疑问,“单位人”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保留着熟人社会的形态。

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公有制改革,“单位”的社会功能大为简化,私有经济的发展削弱了人们的“单位”依属关系,人们以新的身份、新的态度参与社会生活。

“单位”社会功能弱化的背后是行政权力对于社会领域的收缩,这为公共领域的成长留下了空间。

人们更愿意在社会生活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共识、开展协作。

公民社会开始逐渐成长。

再次,社会力量增长,自治领域得以扩展。

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我国社会改革也不断深化,其中的重要方面在于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创造条件,并且鼓励其发展。

经过完全计划模式的实践,人们对于国家理性的局限有了深入的认识,也意识到政府能力的有限,从而希望凭借社会组织的建设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让社会力量分担社会管理的责任。

同时,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机构,在社会管理中能发挥积极的协商功能,也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公共事务、保持公正的立场。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组织类别也日趋丰富,涵盖各个社会领域。

在这一过程中,社会逐渐形成了自我管理的领域。

社会自治领域的形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强调在经济领域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经济活力刺激等方面的优势,以市场机制代替政府意志安排经济生活。

提升经济领域的自治能力无疑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并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国家战略,如何在社会管理中探寻满足市场模式需求的方式和手段成为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社会自治领域的发展是对市场机制诉求的回应,也受益于市场思维的影响。

公民意识的提升、公民社会的形成以及社会力量的增长产生了对于社会建设新的要求,也为我国继续深化社会改革积蓄了力量。

在旧有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社会管理相对于社会发展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有学者总结我国当前社会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

公民社会程度偏低、有限政府理念尚未确立、社会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们依旧延续着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建设思路,行政权力仍然处于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

我们看到,在经济层面,政府拉动很长时间还是经济的主要增长方式,行政过度干涉经济行为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市场效力;在社会层面,政府管理职能比服务职能表达得更为强势,户籍制度、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为社会能力的发展设置了障碍,城乡二元结构依然没有被打破,导致群体差异和区域差异没有得到根本消除。

这些现象显然与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存在偏差。

以新的理念引领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化、以新的路径铺筑适合社会前行的道路,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社会建设开始向新的阶段迈进。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里程碑,社会建设开启了新的篇章,走上了从管理走向治理的道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任务。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核心在于维护、强化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通过共同参与、相互协作让社会发展结果符合人民意愿与利益需求、为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形成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明了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向——“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社会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建设理念在新时代背景下的重大调整,内涵着深刻的政治哲学意义。

如何维护并促进人民的根本利益、构筑富宁的社会生活一直是国家政治建设的根本维度。

在此层面,社会治理表达出从善政走向善治的强烈信号,集中反映了我国政治理念和进路的革新。

首先,社会权力呈现出新的结构。

我国以往的政治生活着力于通过强化政府职能、提升行政能力对社会进行全面、正确的规导,以政府行为满足人们的需求、维持社会的稳定。

善政则是支撑此种政治模式的核心理念。

为了满足善政的要求,政府需要通过扩大职能范围、统合社会资源、聚集管理权力的方式提升行政能力和效率。

这种政治理念虽然具有善的价值,但也给予了政府沉重的压力,并隐含着公共性的危险。

善政模式下,社会管理很容易陷入矛盾的怪圈:

为了有效管理社会,政府就不断扩大规模,政府规模的扩大又让其不堪重负、严重影响行政效率,特别是导致政府意志的泛化。

善政过分关切于政府,将之作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而忽视了社会各单元之间的分工合作。

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表现出至上而下的垂直关系,后者的自主性受到行政权力的挤压和削弱。

此种态势显然与十八届三中全会“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目标相背离。

对于公共权力而言,善政理念暗含着潜在的风险。

根据现代政治理论,公共权力源自社会成员的让渡,是人们相互达成契约的结果。

因此,公共权力归所有社会成员所有,人们也由此具备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力。

善政理念旨在通过政府主导实现政治道德价值的谋划让政府成为了公权的唯一代理者,压缩了公权参与的通道,并加剧了政府权力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张力。

在善政的图谱中,虽然民众的福祉也被置于重要的位置,但执政者与民众间却建立起差等的关系。

行政权力是施惠于民的主要载体,实现民众福祉的方式与目的基本由行政者所决定。

作为公权的代言人,执政者在公权行使过程中难以摆脱“家长式管理”的影子,而且表现出不断强化其权力中心的倾向,造成行政权力对于其他权力的排斥。

这无疑有悖于现代权力理论的初衷。

如我们在梳理我国社会建设发展阶段中所分析的,善政理念在社会贫弱的时代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在社会力量高度发展的今天则难以满足公共权力的本质需求,从善政走向善治也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善治则强调社会各主体的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所有社会成员的主体作用,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方式强化社会协作、实现社会的良序发展。

与善政相比,善治表现出显著的政治包容性,对于公共权力的理解有着更为开放的理解。

依据善治理论,公共权力并非由政府所独享,任何社会主体只要在公共生活中得到认可,都可以被赋予公权。

因此,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单一核心,行政权力也不再是垄断性的权力,公共权力的协同共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

社会权力结构将主要呈现出平行关系。

其次,社会行为呈现出新的机制。

在社会管理模式下,政府是社会行为的指挥者和召集者,通常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分配社会工作、组织社会合作。

政府为社会集体协作制定目标、程序和方式,行政权威成为凝聚社会资源、开展社会行为的支柱力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理性支配社会集体行为的过程,也相应对行为后果负有完全责任。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快速传递行政信息、整合社会资源、执行决策方案。

当遇到突发事件,政府领导下的社会行为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如在我们论及我国第一阶段社会建设时所指出的,行政权力支配下的社会合作对政府理性提出了苛刻的要求。

要在复杂且充满变化的社会生活中完全依赖政府理性制定出完备的集体行动方案是一项极为困难的任务。

一旦发现之前的判断出现错误或者存在缺陷、或者行为环境因素发生改变,就必须等待政府做出新的决策,导致社会集体行为足够的灵活性。

社会治理中的社会行为更多是基于社会成员自我意愿的自发合作。

“治理”概念最早的意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掌舵行为。

我们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如气候变暖、资源枯竭等无法由某一个体独自处理的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任何自利的行为都会导致对于公共利益的伤害。

所以,我们需要社会的集体性选择。

做出这一选择不是依赖某一社会主体的意志和利益诉求,而是社会成员在共识下的自主行为。

社会治理过程是人们通过广泛协商产生自发合作、做出集体选择的过程。

如果说政府组织型的社会行为主要依赖政府决策,治理型社会行为则建立在协商决策机制之上。

与前者相比,自发的社会行为能够更广泛地吸纳不同社会成员的意见、顾及更多社会群体的利益、具有更普遍的代表性。

因为自发型的社会行为是社会成员自愿参与的结果,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对行为的进程和结果负责。

这也会激发参与者的责任意识,促使人们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生活。

当然,社会治理不是以公民自发行为取代政府行为,或者将行政权力完全驱逐出社会合作领域。

恰恰相反,社会治理强调通过行政权力参与社会行为方式的改变而发挥其更好的作用。

如盖·彼得斯(Guypeters)所言,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前提性(Exante)功能,除了其所具备的政治权威和对于合法性权力的垄断之外,它为社会行为的达成制定协商与决策的规则。

 关键在于,行政权力要从社会行为的发起者和支配者转变为倡导者和服务者,即为社会集体协作提供平台和支撑,给予社会成员充分的商讨空间、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公共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再次,社会道德呈现出新的图式。

任何社会都离不开善的指引,无论何种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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