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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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协议书

弱电分包工程合同书

第一局部协议书

总承包人(全称):

某某建筑

分包人(全称):

某某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鉴于某某(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

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某某工程弱电工程设计及施工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标准所示本工程的弱电系统工程的所有工程

内容。

承包内容:

弱电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试验、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测试、管理、清洁、

产品维护、验收、保修、培训、售后效劳等工作。

但除弱电系统各楼层主桥架、垂直桥架、播送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管道外。

水系统阀门、传感器的安装由总包负责〔产品保护由分包人负责〕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整〔RMB¥:

元〕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总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当分包人要求时,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防止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总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承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总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总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总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总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工程经理

7.1工程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工程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局部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总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工程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工程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总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总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总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那么总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工程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那么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总承包人,工程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总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工程经理

8.1分包工程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工程经理按工程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工程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总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总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工程经理。

9、总承包人的工作

9.1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展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穿插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展施工。

(6)总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总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展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立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分包人不能按总承包人批准的进度方案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方案,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总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总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那么总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那么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局部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根本性违约,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总承包人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因此导致的总承包人应向建立单位承担的全部损失〕。

12.2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展催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总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总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总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工程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总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总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4)工程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工程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报告。

总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平安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到达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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