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林业医院门诊及病房楼建设项目报告书包头中心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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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林业医院门诊及病房楼建设项目报告书包头中心医院

 

附件

附件1《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附件2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包发改审批字【2016】170号;

附件3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的批复”包卫计委发[2016]206号;

附件4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意见”包国土资发【2016】245号;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副本》条字第:

150********0029号;

附件6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关于给予包头市中心医院分院项目办理规划手续的函”棚改部字【2016】58号;

附件7包头市环保局文件“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项目环境保护意见的函”(包环管字【2016】133号);

附件8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9包头中心医院医疗废水检测报告。

 

1概述

随着国家医改的深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开放了医疗市场。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办医,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按市场规律有序竞争。

包头市政府大力改善各地区医疗卫生环境,推动了医疗卫生市场的成熟与繁荣,形成了与国际医疗领域逐步接轨的大趋势。

同时,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北梁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思想,促进北梁棚户区的合理规划,尽快实现北梁棚户区居民“忧居”变“宜居”总目标,切实改善北梁腾空区基础市政建设条件,让当地居民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满足患者多层次的就医需求。

按照包头市市委市政府、东河区区委区政府建设北梁棚户区的总体要求,顺应国家医改政策导向,拟建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

本项目由包头市中心医院投资13亿元,在北梁腾空区(外环路以南,城墙路以北,北大街以东,北一街以西)新建大型综合性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其用地面积为137690m2,总建筑面积为129800m2,其中地上99800m2、地下30000m2,总床位数为950床。

该医院包括:

门诊医技综合区、教学科研办公综合区、公寓区及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受包头市中心医院的委托,内蒙古森盛环保有限公司承担“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4】65号《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1建设项目特点

本项目为新建大型综合性医院项目,设置内科系统:

神经内科、心内科、呼吸科、肾内科、内分泌科、中医科、消化科、肿瘤内科、综合内科、康复科、宁养院,外科系统:

神经外科、普外科、骨科、肿瘤外科、泌尿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总床位数为950床,门诊就诊人数为2000人/d,锅炉房设置5台燃气锅炉。

住院区、门诊区及洗衣房产生的医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锅炉房、中央空调冷却塔与行政办公楼的排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东河东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站位于医院南侧中部,医疗垃圾暂存点位于医院东北角。

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见下图1-1。

 

图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范围程序图

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本项目属于医院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修正)》鼓励类中“三十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第29条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并通过了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包发改审批字【2016】170号。

同时项目通过了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的批复”(包卫计委发【2016】206号)。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项目取得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意见”包国土资发【2016】24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副本》条字第:

150********0029号文件。

本项目符合北梁棚户区规划,项目周边无大型工业企业,无重大工业污染,环境质量良好,周边交通便利,就诊方便。

项目建设地点不在水源地保护区,不在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范围内,附近无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物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医疗废水在项目区内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噪声主要机械噪声、中央空调冷却塔噪声以及就诊人员的生活噪声;固废主要包括一般性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

1.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院址选择合理,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工程采用的污染防治对策可行,可以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包头市东河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利用和处置;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对环境带来的负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评价任务委托书

《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包头市中心医院,2016年9月6日,见附件1。

2.1.2项目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

1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包发改审批字【2016】170号,附件2;

2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建设项目的批复”包卫计委发【2016】206号,附件3;

3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意见”包国土资发【2016】245号,附件4;

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副本》条字第:

150********0029号,附件5;

5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关于给予包头市中心医院分院项目办理规划手续的函”棚改部字【2016】58号,附件6;

6包头市环保局文件“关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北梁医院项目环境保护意见的函”(包环管字【2016】133号),附件7;

7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2.1.3环保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起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15《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2014.5.22);

16《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7《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施行)》,卫医发【2000】431号;

1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5年8月2日;

1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6月14日修订;

2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卫医发【2003】287号);

2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9月;

2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2日);

2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6月14日);

26《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10日修正。

2.1.4采用的技术导则及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206号);

9《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97号)。

2.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根据本项目的性质,结合东河区的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特点以及建设地区的环境状况,对可能受该工程影响的环境要素进行识别,其结果列于表2-1。

表2-1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阶段和工程

环境影响要素

大气

环境

地下水

环境

声环境

城市生态环境

土壤环境

景观环境

生活质量

施工期

地面挖掘、工建施工

-2S

0

-1S

-1S

-2S

0

建筑、道路修建

-1S

0

-2S

-1S

-2S

0

材料运输

-1S

0

-3S

-2S

0

运营期

投入使用

-1L

0

-1L

0

+1L

+3L

绿化

+2L

0

+1L

+3L

+3L

+2L

注:

+表示正面影响,-表示负面影响,0表示影响轻微或无影响;1表示轻度影响;2表示中度影响;

3表示重度影响;S表示短期影响;L表示长期影响。

从表2-1可以看出,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存在短期局部、可恢复的影响,也存在长期的影响。

施工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的影响,但施工期的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将随着施工的结束而消失。

工程投入运营后对环境的影响则是长期存在的,必须采取有效地预防减缓措施,把各项污染物控制在标准限值内。

2.2.2评价因子的确定

将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危害相对较大,对环境影响(不利影响)较突出的环境影响因子(污染因子)作为评价因子。

1、环境空气评价因子

环境空气现状评价因子:

TSP、PM10、PM2.5、NO2、SO2、H2S、NH3;

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因子:

TSP、SO2、NOx、H2S、NH3。

2、水环境评价因子

废水影响分析因子:

pH、COD、BOD5、SS、NH3-N、粪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余氯。

3、噪声评价因子

噪声现状评价因子:

等效连续A声级;

噪声影响分析因子:

等效连续A声级。

2.2.3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NH3、H2S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值见表2-2。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标准值见表2-3。

表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污染物

浓度限值(mg/m3)

执行标准

NH3

0.20

一次

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H2S

0.01

一次

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2-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级别

浓度限值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

PM10

TSP

SO2

NO2

PM2.5

O3

铅pb

苯并芘

氟化物

1小时平均

0.50

0.20

0.02

20

日平均

0.15

0.30

0.15

0.08

0.075

0.016

0.01

7

年均值

0.07

0.20

0.06

0.04

0.035

-

1.0

季均值

1.5

(2)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4a类区标准,其中临北大街一侧、北一街一侧执行4a类区标准,具体见表2-4。

表2-4声环境质量标准

执行的标准及级别

标准值dB(A)

昼间

夜间

1类区

55

45

4a类区

70

55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

①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在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标准》。

标准见表2-5。

表2-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单位

1

1.0

mg/m3

2

硫化氢

0.03

mg/m3

3

臭气浓度

10

无量纲

4

氯气

0.1

mg/m3

5

甲烷

1

%

本次评价只对氨和硫化氢进行评价。

②燃气锅炉废气污染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排放标准,见表2-6。

表2-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m3

项目

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颗粒物

SO2

NO2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标准

8

20

50

200

/

≤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烟囱或烟道

烟囱排放口

③食堂燃气废气污染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见表2-7。

 

表2-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1

SO2

700

2

颗粒物

120

3

NOx

240

4

氯化氢

120

5

铬酸雾

0.070

6

硫酸雾

45

7

氟化物

9.0

8

氯气

65

9

氧化氢

100

10

汞及其化合物

0.012

11

镉及其化合物

0.85

12

铍及其化合物

0.012

13

锡及其化合物

8.5

14

12

15

甲苯

40

16

二甲苯

70

17

酚类

100

18

甲醛

25

19

乙醛

125

20

丙烯晴

22

21

丙烯醛

16

22

氰化氢

1.9

23

甲醛

190

24

苯胺类

20

25

氯苯类

60

26

硝基苯类

16

27

氯乙烯

65

28

光气

5.0

29

硫酸雾

45

30

铬酸雾

0.070

本项目只对SO2、颗粒物、NOx进行评价。

④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本项目的两个食堂均属于中型食堂,具体标准见表2-8和表2-9。

表2-8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面总共投影面积

≥1.1,<3.3

≥3.3,<6.6

≥6.6

表2-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2、废水

①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标准值见表2-10。

表2-10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预处理标准

1

pH

6~9

2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25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50

3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10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100

4

悬浮物(SS)

浓度(mg/L)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5

氨氮(mg/L)

6

动植物油(mg/L)

20

7

粪大肠菌群(MPN/L)

5000

8

总余氯(mg/L)

-

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肠道致病菌

-

11

肠道病毒

-

12

石油类(mg/L)

20

13

挥发酚(mg/L)

1.0

14

总氰物(mg/L)

0.5

15

总汞(mg/L)

0.05

16

总镉(mg/L)

0.1

17

总铬(mg/L)

1.5

18

六价铬(mg/L)

0.5

19

总砷(mg/L)

0.5

20

总铅(mg/L)

1.0

21

总银(mg/L)

0.5

22

总α(Bq/L)

1

23

总β(Bq/L)

10

24

色度(稀释倍数)

-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预处理标准: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本项目只对PH、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SS)、氨氮(mg/L)、动植物油(mg/L)、粪大肠菌群(MPN/L)、总余氯(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进行评价。

②生活污水及食堂餐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的三级标准。

标准件表2-11。

表2-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来源

1

pH(无量纲)

6~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

2

SS

400

3

COD

500

4

BOD5

300

5

氨氮

--

6

动植物油

100

7

色度

-

8

石油类

30

9

挥发酚

2.0

10

硫化物

2.0

11

氟化物

20

12

磷酸盐

-

13

甲醛

5.0

14

苯胺类

5.0

15

苯胺类

5.0

16

硝基苯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0

18

总铜

2.0

19

总锌

5.0

20

总锰

5.0

21

采色显影剂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6.0

23

元素磷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

5000个/L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2(接触时间≧1.5h)

本项目只对pH(无量纲)、SS、COD、BOD5、氨氮、动植物油进行评价。

3、噪声

①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4a类区标准,其中沿北大街一侧、北一街一侧执行4a类区标准,具体见表2-12。

表2-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执行的标准及级别

标准值dB(A)

昼间

夜间

1类区

55

45

4a类区

70

55

②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标准见表2-13。

表2-1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限值dB(A)

昼间

夜间

70

55

4、固废

①医院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标准见表2-14。

表2-1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控制项目

标准值

单位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粪大肠菌群数

≤100

MPN/g

蛔虫卵死亡率

>95

%

②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

③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

2.3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2.3.1环境空气

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及所在地区环境特征和环境功能要求,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1、环境空气评价等级确定依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评价等级的划分原则,选择H2S、NH3、TSP、SO2、NOx计算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其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2-2008)的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定依据进行划分。

2、大气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的废气污染源主要来自于医院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恶臭气体、锅炉房产生的废气、食堂排放的含油烟气体以及汽车尾气,废气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

评价选择锅炉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作为预测源,主要污染因子是H2S、NH3、颗粒物、SO2、NO2。

锅炉废气经一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高能离子除臭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大气污染源见表2-15、表2-16。

表2-15点源参数清单

项目

点源

编号

点源名称

排气筒高度

排气筒内径

烟气出口速度

烟气出口温度

排放工况

污染源

源强

符号

Code

Name

H

D

V

T

Cond

Q

单位

m

m

m/s

K

kg/h

1

污水处理站

H2S

15

0.3

5

293

连续

0.000014

NH3

0.00036

2

燃气

锅炉

颗粒物

18

1

15

393

连续

0.27

SO2

0.89

NOx

4.17

表2-16面源参数清单

项目

面源

编号

面源名称

面源

长度

面源

宽度

与正北

夹角

面源初始

排放高度

排放

工况

TSP源强

符号

Code

Name

Cond

QTSP

单位

m

m

(0)

m

kg/h

1

污水处理站

H2S

20

12

0

0.5

连续

0.000016

NH3

20

12

0

0.5

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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