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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苏联和美国首脑一再发布的惩罚法西斯战争狂人的声明,在欧洲和远东各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

前者起诉德国重要战犯22人,判处绞刑12人;后者起诉日本甲级战犯28人,判处绞刑7人。

   以上两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比较认真地对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审判。

尤其是东京审判,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

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

从而构成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当时法庭由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受中国国民政府的委任,以梅汝璈为首的中国法官在3月20日飞抵东京。

《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报道,战前相爱的恋人和田芳子与他相会。

在宴会上,肖南目睹了梅汝璈的激动和欢欣,却预感到此行必定多艰难。

  审判终于开庭了,中国代表团遭受到了种种困难和挫折,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人居然占多数。

面对各国法官们的偏见与刁难,中国法官和检察官们与他们斗智斗勇,克服了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的种种不利因素,在庭审辩论中取得了上风。

最终法庭将东条英机等臭名昭著的战犯送上绞刑架。

首先从影片的整体线索来说吧,我认为整体导演设置了两条线索,法庭审判和战后一个日本家庭的创痛。

战败后日本本土人的思想状态和社会状态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以前很不清楚,是在看过电影后才找了些资料来看的。

由于日本对内的新闻封锁,大多数日本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军人在亚洲犯的罪行,而且很多人发自内心地支持战争,战败后他们有些是接触到真相后的极度震惊,但也有很多人仍然陷在战争和战前几十年的教育和灌输中,他们的心中有的是仇恨和复仇之心。

他创造了谢君豪所演的人物,想向朱孝天报复,同时也有曾志伟的老兵,在战争中痛苦和悔悟,甚至杀掉了变成杀人魔的同伴。

  这是一部了解那段历史或者一无所知的中国人都应该看看的片子,我以前对东京审判的历史就所知寥寥,所以在结尾部分,我震惊地看到,原来当时的法庭对于是否要判处这些战犯死刑都有过那么大的分歧,这些对中国人,对人类犯下毁灭性罪行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一个个都有可能在几年后潇洒地走出监狱,甚至回到日本政坛,我真的无言了。

即使这样,除了这几个首恶以外,除了在监狱里自然死亡的以外,,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所以现在日本才会是这个样子。

所以说法律是很公正的,但是有时候却又不是样样都能符合人的心意。

就像刚上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看的《秋菊打官司》,一级级的从乡里报到县里,最后再到市里,最后终于告成了的时候,却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

就如同从中国人民的角度去看这件事,日本人万恶不做,杀了中国那么多人,恨不得将它们千刀万剐,就应该马上赶尽杀绝,但是法律只允许按部就班的审理,并且最后大多数战犯后来还是会被被美国人释放。

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也是很深的。

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东京审判,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组织机构、诉讼程序等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

根据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美、中、英、苏、澳大利亚、加拿大、法、荷、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11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由澳大利亚法官威勃担任庭长。

与法庭组成人员相对应,在盟军最高统帅下面,还设立了国际检察处,由11国各派1名检察官组成,作为一个起诉机关,在审判中代表11个国家担任原告。

由于其负责对甲级战犯的控诉,权限非常大,故首席检察官即检察长便由美国人并且是麦克阿瑟的亲信季楠担任。

    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学界成员主要有法官梅汝璈,检察官向哲濬,法官助理杨寿林,检察官顾问倪征等。

在两年半漫长的审判中,向哲濬检察官、倪征顾问等尽心敬业,有时常常是废寝忘食,全力寻找各种证据,在一次次的辩论中,以一桩桩铁证历数了各个战犯的种种侵华罪行。

在定罪量刑阶段,梅汝璈法官又日夜与各国法官反复磋商,最后终于将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这三个对中国人民犯下累累罪行、欠下无数血债的战犯,连同东条英机等一起共7人,送上了绞刑台,为受到日本侵略者残害的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伸张了正义。

    

    东京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犯罪的新概念。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人,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处其死刑。

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战前,战争犯罪的概念仅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如杀人、放火、奸淫、虐俘、残害平民等。

东京审判(包括之前的纽伦堡审判)将战争犯罪的概念予以扩展,增设了破坏和平罪与违反人道罪。

并通过审判实践,对这两种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阐明。

     

    东京审判确立的第二项新的战争罪是破坏和平罪,对于此项罪名,在法庭审理中曾有过激烈争论。

被告方以两个质疑试图否定法庭的管辖权:

一、被告们参与战争时,侵略战争是否已被定为犯罪?

如果当时不定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现在(审判时)定为犯罪,被告也是无罪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纵使当时已定为犯罪,参与其事的个人是否也应该负责?

     

    东京审判强调,上述两项质疑,早在纽伦堡审判时即已解决,其法理依据为:

侵略战争早已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这已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证明。

东京审判指出,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没有创设而只是以实践行为适时地宣布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项国际法原则。

    

    至于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国际法学者(包括东京审判的个别法官)提出了四个否定理由:

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行使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时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东京审判指出,关于第一项理由,由于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处罚是有法理根据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奎林案”等所支撑的。

法庭强调,说个人应对侵略战争负责,并不等于国家可以免除责任。

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故强调对野心家和好战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国际法对处罚个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实践事例也是举不胜举,从对海盗和贩卖人口的惩罚,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个问题是早已解决了的。

    

    对于第四项理由即犯罪的意思问题,东京法庭的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晓和遵守一切现行法(包括国际法)的义务,对于现行法的愚昧无知,不能作为免除个人罪责的辩护理由;第二,被告们在从事侵略的时候,纵使不能精确地了解侵略在国际法上是何等严重的罪行,但是以他们的知识和地位来说,他们决不会不知道破坏条约、攻击邻国的行为是错误和有罪的。

因此,不能说他们没有“犯罪意思”。

    

    东京审判的实践以及对上述法理的阐述,为二次大战后国际法上战争犯罪理论的发展贡献了有益的学术见解。

1949年以后通过的各项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保障人权的《日内瓦公约》,所遵循的就是由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所确立下来的关于战争犯罪的原则。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通过的《审判前南罪犯国际法庭规约》和1994年安理会第955号决议通过的《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所依据的主要也是上述战争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时作了一些变化而已。

    

    其次,东京审判确立了各项战争犯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一、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二、官职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

三、长官命令不免除个人责任。

    

    梅汝璈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阐述道:

两个法庭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根据在于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

倘使他因服从命令而违反了明显的、无可否认的战争规则,他便应该负不可逃避的责任。

因为如果不这样来认识问题的话,而只是把责任向发布命令的上级长官推,推到最后,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

这对于战争法的有效实施会有极大损害。

这就是为什么最后只有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他们几个高级战犯才判刑,也就是我认为非常不合理的地方!

 这部影片让我看得热血沸腾,不管是从法律意义上说还是从政治意义上说,她都唤醒了人们那颗爱国的心。

让人们的心为之颤抖!

 

东京审判中关于死刑的看法,从法理学角度说

“否定东京审判不是单纯否定一次审判的结果,而是要否定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

”针对日本政要否定东京审判的言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研究部主任唐晓辉、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副教授宋志勇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强调指出,东京审判的正义性、合法性不容否定。

  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国,对在日本政府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过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人物,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

  “国际社会采取法律手段对破坏人类文明的战犯进行审讯和制裁,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

”唐晓辉说,东京审判对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的认定和对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与判决,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准则,符合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类对和平与正义的追求。

  唐晓辉介绍,东京审判从法庭宪章的起草与公布、法庭的组成、对战犯的审判,直到认定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的性质和对主要战争罪犯的惩治,都具有不可辩驳的法理依据。

  东京审判在两年七个月的审理过程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以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在大量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论的基础上而作出的法律判决。

“这一点已经得到世界的公认。

”唐晓辉说。

  东京审判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日本发动的对中国、东南亚和美英等国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而且通过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公开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暴行,尤其是侵华14年间在中国所犯下的罪行。

宋志勇介绍,在法庭上,战时日本曾严密封锁的“南京大屠杀”等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被揭露,为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为历史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

  “从政治角度看,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样,对于制止侵略战争、保护正义力量、倡导世界和平、促使用战争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宋志勇说,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

  专家们认为,东京审判是一场严肃、正义的审判,它惩罚了战争罪犯,维护了国际法的尊严,为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专家同时指出,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东京审判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一是审判虎头蛇尾,留下了许多政治后患。

由于战后国际形势和美国远东政策的变化,东京审判只对28名甲级战犯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对已经逮捕的其他90名重要战争嫌疑犯陆续予以释放,致使这些在策划、发动侵略战争中担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战争嫌疑犯再次回到社会,继续在日本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重要影响。

二是没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从而造成日本一些政治势力和民众长期拒绝对战争进行深刻反省和忏悔,政治上长期右倾化。

  宋志勇认为,日本政府和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的看法和态度,反映了日本的政治走向和历史观。

从东京审判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国内虽然也有否定东京审判的言论,但并未形成气候。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政府要对战后政治进行“总决算”,否定东京审判的思潮逐渐抬头,并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市场。

90年代以来,日本努力争当政治大国,认为东京审判的结果有损于日本“政治大国”的形象,开始变本加厉地攻击东京审判,使否定东京审判的思潮充斥到了政治、思想、学术、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

  专家指出,日本国内这股否定东京审判、为侵略战争翻案的思潮,已经产生了恶劣影响,将对日本今后的政治走向、对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消极影响。

“日本右翼势力企图否定东京审判的逆流不容忽视,应该引起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亚洲国家的重视。

”唐晓辉说。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新闻背景:

东京审判

  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

5月3日,法庭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英机等战犯的罪行。

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宣读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两年多,共开庭818次,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

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木户幸一等16名甲级战犯无期徒刑,2名甲级战犯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

另外3名甲级战犯,一名因患精神病中止审判,另外两名因在审判期间死亡免于追究。

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被绞死在东京巢鸭监狱的死刑架上。

 

论东京审判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学术研讨会发言

宋志勇

东京审判是战后反法西斯盟国对日本重要战争罪犯即甲级战犯进行的审判,是一场正义的审判,是一场文明对野蛮的审判。

东京审判既是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对待东京审判的态度与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的认识密切相关,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下面谈一下东京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东京审判与国际法问题

东京审判除具有重大的政治和历史意义外,还在国际法特别是在国际刑法处理战争犯罪的实践和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

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确立了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重大犯罪。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直接和重要的依据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依据法庭宪章,法庭对普通战争罪(也就是破坏战争法规罪)、侵略罪(即破坏和平罪)及违反人道罪行使了管辖权。

在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之前,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是战争犯罪的意义虽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知,但并没有发展成为成文法。

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第一次正式把这两项极大危害人类和平与生存的战争犯罪概念引入到战争犯罪审判当中,惩罚了那些发动和领导侵略战争的主要战争罪犯,维护了人类的尊严和法的精神。

东京审判的否定论者都将法庭适用这两项罪行看作是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但事实并非如此。

法庭判决书明确指出:

“法庭宪章并非战胜国方面权力之武断行使,而是宪章颁布制订时现行国际法的表现”。

尤其是1928年缔结的非战公约,庄严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因而,凡是从事和策划、发动战争者,“都应该被视为是从事犯罪行为”。

“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创设是国际法发展的需要。

实际上,只要适用传统战争法,以“普通战争罪”也能够严厉处罚日本的战争罪犯。

但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和最为残酷的战争,战后审判的目的已不仅仅是惩罚战犯,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的罪行,让全世界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重建世界和平,防止历史悲剧重演,“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设立的意义也在于此。

它既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更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

2.追究了个人的战争责任。

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是东京审判对国际法发展的另一大贡献。

在法庭上,辩护方激烈地攻击法庭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是没有国际法根据的。

他们的理由是:

战争是国家行为,应由团体或国家负责,个人没有责任。

辩护方的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东京审判的依据是法庭宪章。

宪章明确规定了个人承担战争责任,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其二,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既有国际法的先例,又符合正义、公正的国际法原则。

其三,一般来讲,国家作为战争犯罪的主体,应该受到处罚。

但国家是抽象的,人则是国家最重要的实在的构成要素,因此,个人应该为战争犯罪承担责任,其中罪大恶极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首次以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追究个人的战争责任,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法典都规定侵略罪和违反人类罪是重大国际犯罪,其责任人应受到惩罚。

不仅在国际法理论上,而且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上述国际法的原则也得到了应用。

例如处理卢旺达问题的国际法庭和处理前南斯拉夫问题的国际法庭,都以违反人道罪追究了领导者个人的战争责任。

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明文规定了对侵略罪、违反人道罪的管辖权及个人应对战争罪行负责的原则,这都表明了东京审判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人类法的观念是发展变化的。

我们在考察东京审判与法的关系时也应该注重这一点。

东京审判在法律的适用上有两大特点:

一是援用传统的国际法,二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发展国际法。

东京审判的否定论者指责东京审判违法,其论调仅仅是囿于传统的成文的国际法。

其实,东京审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不仅是如何援用了传统的国际法,更重要的是在尊重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如何发展了国际法。

公正和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人类就必须依照社会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法规。

德、意、日法西斯国家所犯下的空前规模的战争罪行,促使国际法必须增加新内容和新概念来应对。

如果只因循传统的国际法进行审判,那将是不公平的,亦会失去法律的真正意义。

二、中国与东京审判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反法西斯盟国的重要一员,是东京审判的当然参加者。

中国参与审判的梅汝璈法官、向哲浚检察官及其助手,认真、负责地参与了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审判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战争嫌疑犯名单。

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的国家,涉及对华犯罪的战犯特别多。

中国国民政府对此比较重视,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供了两批共33人的战犯名单,其中包括后来被确定为甲级战犯的土肥原贤二、坂垣征四郎、东条英机等人。

2.作为检察官出庭揭露日本侵略罪行。

在法庭审理阶段,中国的检察官多次出庭,揭露被告的战争罪行,驳斥他们的抵赖和狡辩,为最终将这些战犯定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我检察官倪征(日奥)对日本侵华主犯坂垣征四郎的反诘最为精彩。

倪检察官运用熟练的法庭技术手法,通过对坂垣征四郎的辩护律师、证人和坂垣本人的诘问,揭露了坂垣犯下的种种侵华罪行,还借机揭露了逃避出庭作证的土肥原的种种侵华罪行,对法庭最终判处坂垣、土肥原两战犯极刑做出了重要贡献。

3.提供大量人证、物证。

为了将战争罪犯定罪,中国不少战争受害者和经历者,不远千里,前往东京出庭作证,揭露了日本的侵华事实和侵略暴行。

如七七事变的亲历者秦德纯将军在法庭上揭露了日本侵占中国华北、挑起七七事变的罪行。

尤其是梁廷芳、伍长德、许传音等受害者为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作证,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揭露了日军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对法庭最终判处大屠杀的主要责任者松井石根死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4.参与起草判决书。

在起草判决书的重要时刻,中国法官梅汝璈争取到了起草判决书第四章“日本对华侵略”的工作。

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判决书写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

为此,梅法官竭尽全力,完成了长达200多页的判决书第四章“日本对华侵略”的起草工作,获得了法官会议的认可,为东京审判做出了贡献。

5.支持法庭严惩战犯。

在法庭判决阶段,各国法官都希望在公正、国家利益和个人法律观点上找到一个结合点,使法庭的判决尽量公正合理。

梅法官表示“当竭其绵薄,为我国在此次空前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之胜利尽其最后之努力”。

由于法庭的11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因而对判决存在分歧。

如何给被告定罪在法官会议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梅法官在会上坚决主张、呼吁严惩主犯,对法庭最终判处7名战犯极刑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看到中国在东京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不足。

由于国民政府重视不够,加之中国实行的大陆法体系与法庭适用的英美法体系的不同,大大限制了中国在审判中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

据当时兼任中国检察组首席顾问的倪征先生回忆,由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东京审判认识不足,以为日本侵略中国事实昭彰,审判不过是走个过场,因而没有进行足够的准备,结果使中国处于被动局面。

在证据方面,因为法庭习惯性地采用英美法系的程序进行审判,特别重视、拘泥于技术性的证据。

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注重“自由心证主义”,不太注重技术性的证据。

结果,中国提出的战犯名单人数虽然不少,但大都只是空洞地列举罪行,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及相关的技术性证据,大部分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技术要求,因而未被法庭采用,使一些战犯因此逃脱了惩罚。

三、对东京审判的评价

东京审判给人类带来了什么?

具有什么意义?

这是审判过去了半个世纪后人们仍然在争论的问题。

本文认为,东京审判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1.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

东京审判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惩罚战争犯罪震慑战争犯罪;二是揭露日本的侵略战争罪行。

东京审判与一般审判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它的重大政治意义。

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上述战争犯罪的个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

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东京审判的另一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在于它揭露出了大量日本政府和军部策划侵略战争,并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种种罪行,极大地震撼了日本人民。

这对战后初期日本以反战、和平为重要内容的民主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对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适用的“侵略罪”、“违反人道罪”、“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等罪行和概念,无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东京审判结束后国际法发展的历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该法庭的判决所包含的各项国际法原则”、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及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以及前卢旺达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审判实践,都明确肯定了东京审判所适用的新的战争罪概念。

尽管日本许多人一直在否认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界已经接受、认可并发展了东京审判确认的战争犯罪概念和原则,这一事实有力地证明了东京审判对国际法所做出的贡献。

3.为历史研究提供了一大笔宝贵财富。

为参加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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