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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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小组负责。
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紧急电话(匪警“110”、火警“119”、急救“120”交通事故“122”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害事故一小时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属地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周、教师值周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经常和辖区派出所保持联系,争取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的思想变化,防患于未然。
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活动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排除应立即封闭,并上报教育局和当地政府。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栏、护栏、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类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准七中安全工作组
2015-9
大型校外活动审批制度
1.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学校在计划内安排的年级、班级外出活动,必须报校长批准。
学校组织的旅游、夏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上报教育局审批,请示要附活动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人名单。
2.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当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实践等活动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保护教育、组织纪律教育。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活动。
如:
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到医院等有传染源的地方劳动、在高层建筑上擦玻璃等。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火灾扑救和抗洪抢险等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自愿参加,也应阻止。
3.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4.外出活动需要乘车的,要做好车辆的检查,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不得超员运行。
5.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演、夜场电影等大型活动由学校写出申请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未及时上报或延误事故处理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门卫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24小时在岗,做好校门的安全保卫及门前三包工作。
2.外来人员不得无故进校,如联系工作必须出事证件,做好登记工作,填写会客单,离校时将签字的会客单交回门卫。
3.校具、建材、大件物品等拿出校门时,必须要有总务处开具的出门证,并且物证相符,否则门卫人员不予放行。
4.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校内严禁骑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机动车需要入内,必须经门卫同意。
5.在校期间,对学生外出要认真查问、登记,未经许可,不准学生尤其是住校生出校园。
上课时间学生需外出,必须出具班主任的请假批条。
6.节假日期间,学生不得随便进校,如有要事,须经门卫人员同意,凭学生证方可进校。
7.要作到政令畅通,如遇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8.一般情况下,晚上10:
30时关校门。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堂卫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校长室监督指导、总务处管理督查、食堂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应布局合理,食品原料存放、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应相对独立,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经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若发现一例或卫生部门检查中扣分,扣除管理人员当月工资伍拾元。
第四条食堂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谁使用谁负责,发现一例扣当事人贰拾元,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若发现食堂采购员违规一次,扣除当月工资伍拾元。
第六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若发现食堂仓库保管员、操作工违规一次,扣除当月工资伍拾元。
第七条食堂从业人员(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以上情况发生一例,扣当事人员工资伍拾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停工、辞退等处理。
第八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统计每天在校就餐人数,做好记录。
二、平时班主任要细心观察学生身体状况,特别是对在校就餐的个别学生有腹痛、腹泻、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及时通知卫生室并查明原因、作好记载。
三、发现师生在校就餐后3人以上有腹痛、腹泻、头晕、恶心、呕吐且症状相同等,及时就近送医院检查治疗并作好记载,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校医负责,班主任和其他老师配合),立即停止所有食物的销售。
四、经过医院诊断确认是食物中毒后,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区教育局、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然后写出书面报告(电话报告要在4-6小时以内)。
五、学校食堂立即对食物样品封存,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为他们提供第一手资料。
六、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统计中毒人数和中毒情况,建立中毒学生医疗记载档案。
七、跟踪了解食物中毒事件的进展和中毒人员的康复、救护情况。
八、进行事故整改,总结经验教训。
九、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一、不准吵架、斗殴。
二、不准赌博或变相赌博。
三、不准损坏、侵占公私财物。
四、不准酗酒、猜拳。
五、严格执行《校内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六、学生进出校门必须佩带校牌。
七、不准在重点、要害部位游玩。
八、学生未经允许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九、加强门卫管理,制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十、做好校园巡逻工作,严防发生意外。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二、建立治安保卫工作机构,充实治安保卫工作人员,为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安全防护等装备器材。
三、经常开展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增强教职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
开展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校区治安防范工作应当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财务室、重要物资仓库等重要部位应当安装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中小学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产品的生产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危险性劳动。
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开展与周边地区的共建文明社区活动。
七、及时排查内部不安定因素,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内部稳定。
八、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夯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责任制度和严肃的安全事故追究制度。
各班主任、各处室负责同志是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若发生校舍安全事故,财产安全事故和师生伤害、伤亡事故,各负责人应科学果断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事故情况,还应及时、积极、全面、客观地进行安全事故原因、过程、结果的调查或协助调查,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或协助追究工作,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大事话小,影响安全事故的顺利处理,否则,学校将追究负责人和值班领导的责任,并按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者,上报县教育局处理。
三﹑校舍实行周查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周查备案和负责人签字制度。
对于周查过程中发现的校舍安全隐患,在详细登记的同时应急时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果断措施,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若校舍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人员因麻痹大意,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淡漠,未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教育局处理。
四﹑学校财物(教育教学设施及其它)丢失、被破坏或被盗,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首先报告校领导,并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