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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山西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工程名称: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丽都绿城二期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补充条款

发包人:

山西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幢小高层约平方米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的方式承包

第二条:

承包范围

一、承包人承包范围:

1、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规定内容进行施工,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宅及公建项目:

1、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内容:

按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承包人承建全部工程的施工,包括:

A、建筑工程:

垫层及垫层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脚手架、砌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不含户内精装修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防火门、配套铁艺栏杆、防水工程及其它等;B、安装工程:

室内外给排水、防雷、室内强弱电、采暖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等。

C、地基工程:

3:

7灰土填充人工配合。

(二)、周边的配套:

按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承包人承建工程施工,包括:

小区给水管网、排水管网(包括化粪池、污水井、泵)、电缆管沟工程、小区部分道路(含人行道)、各种设备用房、道路及其它配套零星工程等。

具体详见施工图。

以上项目根据发包人需要,可另行分包。

(三)、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

垫层以下地基处理、人防设备与煤气、智能化、电信(包括宽带网)、电视、电梯、消防、永久供电、泛光或景观照明(含航空标志部分)、发电机及环保配套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工程及其它专业设备制作安装工程等项目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标单位须承担配合施工的责任;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承包上述工程,但若由承包人承包上述工程,则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

且装修材料、智能化设备、空调机组、热水设备、各种专业设备等材料及设备由发包人指定、代供代付代扣。

(四)、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工程:

外墙装饰成品构件、窗户及阳台封闭、外墙涂料、入户门由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指定材料、包干单价,承包人与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签署分包合同,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承包上述工程,但若由承包人自行承包上述工程,则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

(五)、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转让、转包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挂靠承包人资质承接本项目。

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出现转让、转包或挂靠现象,则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本合同总价的20%价款作为违约处罚,发包人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如发包人决定终止合同,则发包人将停止支付承包人任何工程款项。

只有当承包人清偿因其转让、转包本合同或挂靠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后,如有余额,方可支付承包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不足部分或承包人的所欠债务。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参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

第四条:

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通用条款第10条执行。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

1、按照通用条款第11条执行。

2、交楼期间的保修服务(具体的交楼起止期限按发包人要求,交楼期为60天):

在发包人交楼期间,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派一名负责人及足够的维修人员参加发包人组建的维修大队;维修大队由土建分队、水电分队及装修分队组成,各分队由按照已售户数每50户不少于1人的标准由承包人配备维修人员;承包人须备足人员、维修材料、器具,提供24小时的现场维修服务,在发包人指定地点待命,服从发包人调配;在接到保修通知并与业主约定时间5分钟内,承包人须派人到达现场,并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承包人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3、(交楼期间以外)保修期内:

如出现质量或安装问题,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或住户的保修通知后(包括电话或书面通知等形式)24小时内到场开始维修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承包人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未进场施工的,则物业公司全权代理为其保修,承包人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物业公司及业主共同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经物业公司书面确认后乘以1.5倍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业主、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各单位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下表,各栋号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不变。

各阶段控制工期:

工程名称

栋号

开工日期

至±0.00时间

结构封顶

竣工验收

总工期

(日历天)

前期工程

C座

2011-6-10

2011-12-30

2012-4-30

2012-12-30

D座

2011-7-20

2012-1-30

2012-2-30

2013-1-30

备注:

各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各单位工程自开工至完成至±0。

00、主体封顶、全部工程竣工的日历日期不变,总工期不变;室内外全部(道路及管网)工程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全部竣工。

2、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

3、其他配套工程: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另行下发通知书。

4、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须提前装修、使用部分工程作为售楼示范单位,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作示范单位的工程,并按发包人的要求留出通道,以供发包人在售楼时使用。

每延误1天,承担违约金1万元。

第七条:

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总计:

人民币大写(最终价款以结算为准)

二、计价方式

(一)、本工程范围内除以下项目按单价包干方式承包外,均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发包。

1、仅包施工工程(由发包人提供成品):

外墙涂料、防火门工程等。

2、仅包人工配合工程:

地基处理(3:

7灰土填充)。

仅包施工工程结算价形式为安装综合单价(不含成品及五金配件,含人工、辅材、机械及所有相关税费)。

包工包料工程结算价形式为综合单位(包括税金及所有取费%大包干)注:

%其中含税金

(二)、定额计价工程所应用的定额:

1、土建工程:

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计价。

材差按工程进度同期太原市信息指导价。

定额套用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安装工程:

安装人工费按%取费(包括室内外给排水、采暖、室内强弱电、防雷、给水管网、户内配电箱进线等)材差:

按工程进度同期太原市信息价。

3、按太原市有关的文件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相应取费标准取费。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付款方式:

1、主体全部完工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已完工程量价的70%。

2、装修工程开始后按月进度工程量的70%,在下月10日前付上月进度款。

3、工程竣工5日内付到总工程量额的85%。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钥匙后5日内付到总工程量额的95%。

5、留5%为质保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付质保期满后5日内付清该项质保金。

第九条:

现场移交标准

1、施工范围:

具体位置及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见总平面图,发包人负责提供红线控制点。

2、施工场地由承包人完成平整。

3、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取水点接驳,场地内的用水设施费用(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每月按其消耗水量及水路损耗以自来水公司水价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扣回。

(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提供、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池)、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扣回。

5、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保养、维修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

负责施工道路及公共道路清扫,负责洗车槽的修建和维护、清理,必须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6、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棚栅、场地等的位置,承包人在搭设前应报发包人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临时设施需要拆除或迁移时,承包人应服从并负责拆除或迁移,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临时设施费内。

第十条:

材料、设备

一、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

1、以下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统一采购配送,并由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设备款(简称供代付代扣材料)。

(1)水电安装代供会付代扣材料:

水表、电表、电线、电缆。

(2)建筑装饰代供代付代扣材料:

铝合金门窗或塑钢门窗(含玻璃及五金配件)。

2、实际施工时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范围并相应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结算约定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拒绝。

(1)钢筋:

长治钢铁、山西海鑫钢铁、山西中阳钢铁、唐钢的产品。

(2)水泥:

太原狮头、山西双良、太原智海、阳曲南白水泥。

(3)预拌混凝土

须采用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二级及以上专业资质搅拌站的产品。

以上未列举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1、除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外,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送至工地现场,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材料设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明。

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验认,确认符合合同、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后,由发包人签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合同、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费用及延误工期责任。

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或材料进场前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并属于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规格、颜色、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10天内且材料须进场时间前30天内(如果现场施工中出现时间矛盾不能同时满足,双方协商解决并全力配合)通知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后,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

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漏计划,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进行代供代付代扣材料采购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并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二、材料、设备的结算

1、钢材的结算价格按施工期间太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时期《太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对应的钢材信息价作为材料结算价。

2、预拌凝土的结算价格按施工期间太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时期《太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发布的商品混凝土价格信息中对应的信息价格作为材料结算价。

3、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结算

(1)、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由发包人负责运到工地,承包人指定人员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承包人负责指定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以上工作(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涉及的费用及管理费,发包人按指定材料采购价的1%作为卸车保管费支付给承包人。

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按发包人采购价加上卸车保管费作为材料结算价格调整材料价差。

以上材料,供应商送货至工地,由承包人负责卸货,承包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安排人员卸货。

(2)、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用量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后,根据所套用的定额子目所规定的相应材料用量计算,超出定额用量部分的材料费用(按超出量乘以发包人采购价计)及卸车、工地保管费及管理费均由承包人负责。

(3)、已到工地的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货款经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后,按双方签认的同期收货单统计数值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当期的进度款中扣除,当期进度款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在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4)、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须向发包人提交建安发票(不含代供代付代扣材料部分金额)和代供代付代扣材料部分的建安发票(此发票单独提供),发包人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等额材料发票;若发包人未能同时提供等额代供代付代扣材料销售发票给承包人,则在本期进度款中承包人可暂不提交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建安发票,直到发包人将上期同等金额的代供代付代扣材料销售发票交予承包人后,承包人才补齐相应的建安发票,但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款的支付。

若发包人已提供等额代供代付代扣材料销售发票给承包人,而承包人不提供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建安发票给发包人的,则发包人停止支付任何进度款或结算款,直至承包人补齐相应的建安发票发包人才预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4、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结算

(1)、建筑材料: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按照同期《太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对应的信息价;使用已公布厂家材料的按期信息价结算,若使用的不是公布厂家的材料,按指导价中同类产品的最低价下浮10%作为结算价调整价差;《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未标明厂家的材料按信息价结算,没有公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定额价执行;没有定额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

(2)、安装材料: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同期《太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对应的信息价;使用已公布厂家材料或设备的按信息价结算,若未使用公布信息价厂家的材料或设备,按指导价中同类产品的最低价下浮10%作为结算价调整价差;《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未标明厂家的材料或设备按信息价结算,没有公布指导价的材料或设备按定额价执行;没有定额价的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

三、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

1、如承包人接收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后,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

(2)数量与约定供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

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后,由发包人对以上事项进行处理,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之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指定材料,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未经发包人同意而使用其他企业品牌材料的,视为使用不合格材料,承包人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7款承担违约责任。

四、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

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资料、设备退出现场。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

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合同价中不增加;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7、承包人使用未经检测、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发包人专业发包工程的相关约定

1、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配合及总承包管理义务,负责对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竣工资料的归档与整理等进行管理,承包人、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就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所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责任。

承包人在履行前述义务时,如需发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其它协助,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2、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向各专业工程承包提供以下的配合内容:

(1)督促、协助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完成竣工资料的提交,并负责收集整理竣工资料、检查报验资料的准确性与齐全性,以承包人的名义向发包人报送。

但法律法规要求须具备规定专业资质而承包人又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承包人对各专业承包人履行了督促、协助义务的除外。

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及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专业承包人的自身相关质量、安全、工期责任与承包从无关。

(2)免费提供现有垂直运输及外排栅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运输材料、设备、机械(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大、中型设备、机械除外),承包人须协调好各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及外排栅的时间,确保垂直运输机械及外排栅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使用时间能满足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各专业工程对垂直运输、外排栅的使用须符合承包人主体工程进度的整体安排。

(3)负责施工垃圾及余泥外运。

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将垃圾及余泥归堆至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但发包人与承包人指令出现矛盾的,以发包人的为准),由承包人负责外运;若发现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垃圾乱堆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在工程师的见证下,承包人有权派人将作业面清理,对于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发包人应在有关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当期进度款中转扣给承包人。

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在例会中对其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4)提供符合要求的标高线(水平线)及轴线(垂直线)。

(5)根据各专业工程的开工日期及时提供相应工作面。

(6)负责各专业工程完成后在主体结构留下洞口的填塞收口收边工作。

(7)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场地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搭设临时仓库。

3、除以上所列举的配合内容外,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承包人还须分别向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以下具体配合项目:

(1)煤气工程: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镶边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2)墙体预留洞口(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3)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4)负责接地保护总接线点的预留;5)燃气穿墙套管预埋时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成品保护及看护工作。

(2)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电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工程:

1)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2)负责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3)洞口预留(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4)弱电部分管井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3)电梯安装工程:

1)井道垃圾清理及交接;2)电梯安装前,电梯机房满足安装要求;3)缓冲机座砼的浇筑(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定额计取);4)电梯井道防水措施(防止施工用水进入井道);5)电梯门框塞框及按常规方式的收边收口;6)永久供电线路及末端配电设施在电梯调试前施工完毕;7)预留所需的孔洞及在安装后将其回填;H)提供电梯安装所需的水泥砂浆(承包人可合理限量)。

(4)消防工程: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2)墙体预留洞口(按结构施工图纸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3)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4)负责防雷接地总接线点的预留;5)穿墙套管预埋时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5)外电工程:

1)负责线路和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2)配合对现场成品及半成品保护;3)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6)发电机采购安装及环保工程:

1)提供水电源各一个;2)负责在机房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3)提供防雷接地总接线点;4)机房内承包人设置环保设施需增加的砖墙砌筑等建筑工程施工。

(7)智能化、可视对讲系统工程:

1)负责协助现场工程成品保护。

2)提供防雷接地接线点。

(8)变频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收口收边工作;2)负责协助现场工程成品保护。

(9)中央空调工程: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2)墙体预留洞口(按结构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3)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4、除以上约定的配合责任外,承包人必须根据具体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按照发包人工程师的合理指令完成所需的配合工作,成品保护及看护工作。

5、如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力,或不执行工程师下达的提供施工配合的合理指令,导致相关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专业工程承包人进场至退场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做好其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施工操作或其雇员直接行为造成专业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损坏、丢失,则其修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在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专业工程的进场时间与合现工期(最终以承包人项目部发出的进场时间为准)。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相关专业工程承包人无法按时进场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在施工场地及其它相关条件已能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经工程师现场考察,认为确已符合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由工程师通知相关专业工程承包人进场施工。

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9、各专业工程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在发包人或委托的监理组织下,承包人应与其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及相互责任。

承包人未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或场地移交时相关事项未予明确的,一切不利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承包人负责一次土建修补工作,因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原因而需要重复打凿所产生的修补或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错误而导致的返修、返工等引起的修补,则按实际发生的数量或费用签证另计。

11、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在进场前,发包人工程师须督促其与承包人签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及临水临电供应协议书,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该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进场,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12、发包人应督促各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及时做好原始施工记录、技术资料,并在工程全面完工前完整地移交给承包人,否则,由于各专业承包人延迟移交资料所造成工程报验延误的责任不在承包人。

同时,承包人须履行或配合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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