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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车简短

规范行车简短

1.求交通安全知识,简短一点

交通安全知识一、什么是交通安全设施?

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规定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硬件的总称。

二、损坏交通设施如何赔偿和处罚?

肇事人损坏交通设施,应主动立即报警,除赔偿恢复受损交通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外,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对肇事人处五百元或一千元罚款。

损坏交通设施逃逸的,按规定重处。

三、什么是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四、道路交通标志如何分类?

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主标志又分为: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五、什么是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其形状为正等边三角行,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六、什么是禁令标志?

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其形状通常为圆形,个别为八角形或顶点向下的等边三角行。

其颜色通常为白底、红圈、红斜杆和黑图案,"禁止车辆停放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杆。

七、什么是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其形状为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八、什么是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和距离信息的标志。

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或正方形。

其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九、什么是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是指紧靠主标志下缘,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其形状为长方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

用于表示时间、车辆类型、警告和禁令的理由、区域或距离等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的信息。

十、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志的解释:

1.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该标志为圆形、蓝底、红圈、红斜杆,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交叉双斜杆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

单斜杆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受限制。

2.停车让行标志:

该标志为八角形,颜色为红底白字,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

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

该标志为圆形、白底、红圈、红斜杆、黑色小汽车图形,表示禁止一切机动车(含摩托车)通行。

下缘附设有"二轮摩托车除外"辅助标志的,准许二轮摩托车通行。

十一、什么是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

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

可以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三类:

禁止标线、指示标线和警告标线。

十二、中心黄色双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和向左转弯。

也表示严格禁止车辆和行人横穿。

其作用相当于中心隔离护栏或中心分车绿带。

十三、中心黄色虚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虚实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

十四、中心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或向左转弯。

十五、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放(含临时停车上下客)。

十六、路面黄色网状线的功能是什么?

路面黄色网状线表示严格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车,防止交通阻塞。

当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时,后车必须在黄色网状线外等候,直到确认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足够空间停驶本车时,方可驶过黄色网状线。

十七、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线的解释:

1.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一组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采用两条白色平行粗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

行人横穿车行道时必须行走在人行横道线内,设置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还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2.人行横道线预告标示:

设置在人行横道线前适当位置的白色菱形图案,用于提示前方接近人行横道,机动车行驶时须注意行人横穿道路。

3.禁止掉头标记:

设置在禁止掉头路口前适当位置的,由一个掉头箭头和一个叉形图案组成的黄色图案,表示禁止车辆掉头。

4.导流线:

导流线的形式主要为一个或几个根据路口地形设置的白色V形线或斜纹线区域,表示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

主要用于过宽、不规则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立体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点。

5.中心圈:

设置在交叉路口中心的白色圆形或菱形区域,用于区分车辆大、小转弯,及对车辆左转弯的指示,车辆不得压线行驶。

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必须紧靠中心圈小转弯。

6.减速标线:

设置在收费站广场、出口匝道或其他要求车辆减速路段的白色虚线,其形式有单虚线、双虚线和三虚线,垂直于行车方向设置。

用于警告前方应减速慢行。

7.的士临时停靠点白色框线:

设置在的士临时停。

2.车辆有何行驶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参与交通行为的每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人、车各行其道的原则。

(1)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分道行驶规定。

1)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行驶。

2)在没有中心线和未划分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行驶。

3)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4)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2)车辆行经人行横道,且交通信号允许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3)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机动车须在距路口适当的距离减速慢行,转弯车辆须打开转向灯表示行进方向;夜间应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画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向左转弯时,通常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遇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无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4)机动车在市区行驶,严禁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在非禁止鸣笛的区域或地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105dB以内,且每次按鸣不得超过0。

5s,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不得用喇叭唤人。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能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5)各种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下坡不得熄火或空挡滑行。

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得使用人工直接供油。

(6)机动车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必要时设置明显标志;制动器、转向器、灯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7)汽车牵引损坏的机动车,每次只准牵引一辆;被牵引的车辆,必须转向有效,夜间有照明设备,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得载人或拖带挂车。

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被牵引车制动失效时,须用硬连接装置牵引。

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8)机动车在铁道路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调头。

铁道路口、交叉路口、单行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地段,不得倒车。

3.安全行车规范内容有哪些

◆1.注意行人的动向

刮风天开车时,驾驶者的注意力一定要高度集中。

在刮大风时,有些行人用纱巾蒙上脸,或戴上墨镜,视野受到一定的限制;还有的人加快脚步狂奔乱跑,这些行人往往只顾行路而不顾机动车辆。

驾驶者开车时必须严密注意,否则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2.注意自行车的动向

刮大风时,有些骑自行车的人低着头只顾拼命往前骑,在过往交叉路口或在混合交通道路上行车时,驾驶者应注意这些低头骑自行车者,开车时最好以中低速度行驶,随时准备制动停车,以此防备自行车偶闯入机动车道。

◆3.喇叭的作用减弱

受大风的影响,有些行人或其他车辆的司机根本无法听到汽车喇叭的声音。

所以,在遇到不稳定的目标时,不要试图狂按喇叭,那样做无济于事。

◆4.快速闪避障碍物

在大风天开车时,如果突然出现危险,却来不及制动或无法刹住车子时,必须学会及时躲闪,以求得最大的安全系数。

转动转向盘要由慢到快,逐步进行,且转向盘转动幅度不应大于半圈。

完成闪避动作后,应迅速将转向盘回正,这样汽车很快就会从左右摇摆的状态中恢复平稳。

驾驶者在整个过程中也不要紧盯着障碍物,而是应将视线对着正确的行驶方向。

4.行驶准则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的交通行驶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八条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见附件一——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红灯亮时: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车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车辆行驶:

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

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

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

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

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车辆第二节机动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第三十二条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

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

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三)左转弯:

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四)调头:

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5.营运驾驶员在行车时的规范是什么

1、严格要求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车辆检查工作,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发现故障及隐患要及时排除。

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认真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驶、违章会车等。

并建立营运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

2、要确保营运驾驶员行车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杜绝疲劳驾驶。

单程运距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6.行驶准则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的交通行驶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八条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见附件一——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红灯亮时: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车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车辆行驶:

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

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

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

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

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车辆第二节机动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第三十二条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

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

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三)左转弯:

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四)调头:

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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