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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

1.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2.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没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注: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最先满足的为准.勘察阶段的划分

  勘察阶段的划分,宜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勘察和详细勘察。

  对一些面积不大,建筑物性质和总体位置已确定或单项岩土工程(如基础托换或加固、已有边坡的局部加固等),且已有工程的地质资料比较齐全,或对工程的地质条件较熟悉和有建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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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

  5.施工中出现边坡有失稳的危险,需查原因并进行监测和提出处理建议时;

  6.对于复杂地基,需进一步确认设计依据的资料或变更部分设计时;

  7.施工处理要求进一。

步提供岩土工程数据(地层剖面、层面起伏、土性变化和稳定性评估等资料)时。

勘察的一般规定

  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其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埋深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3.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沉降及其均匀性;

  4.提出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和基坑支护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各勘察阶段的基本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符合场址选择要求,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在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指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土洞、断层、洪水淹没及水流对岸边的冲蚀等)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但其他方面条件较好且倾向于选取的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场地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分析。

  确定建筑场地时,宜避开下列地区或地段:

  1.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的;

  2.地基土性质严重不良的;

  3.对建筑物抗震有严重危害的:

  4.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5.地下有可开采的有价值矿藏,且开采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或存在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地下采空区。

  二、初步勘察阶段

  初步勘察是在可行性勘察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实际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以及勘探测试工作,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并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搜集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取得建筑区范围的地形图及有关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

  2.初步查明地质和地层构造、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价。

  三、详细勘察阶段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

2.岩土工程

  岩石的分类

  岩石是指颗粒间牢固联结,呈整体或具有节理裂隙的岩体。

作为建筑物的地基,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外,尚应确定其风化程度、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岩体的基本质量等级。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2—1~表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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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承载力一般规定

  地基承载力系保证地基土强度和稳定条件下,建筑物不产生过大沉降和不均匀沉降的地基承受荷载的能力。

  确定地基承载力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直接影响承载力的高低。

  2.地基土的堆积年代及其成因。

堆积年代愈久,一般承载力也愈高,冲、洪积成因的土,其承载力一般比坡积土要大。

  3.地下水。

土的重度对承载力有直接影响,地下水上升时,土的重度变小,承载力也相应减小。

此外,地下水大幅度升降会影响地基变形(黄土湿陷、膨胀土膨胀、失水收缩等),这些对承载力均有影响。

  4.建筑物的性质。

建筑物的结构型式、体型、整体刚度、重要性以及使用要求不同,对容许沉降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对承载力的选取也应有所不同。

  5.建筑物基础。

基础的尺寸和埋深对承载力也有影响。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规定,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此特征值过去称为标准值,它相当于基础宽度白小于或等于3m、埋深d小于或等于o.5m的基本条件下的允许承载力值。

特征值经深宽修正后,称为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地基承载力不是一个固定的工程特性,不同工程、不同地区,同一类土取值可能不一样,甚至有很大差别。

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是基本条件的值,设计者应根据地基和建筑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乎工程实际的值。

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土的差别很大,因此都制订了相应的确定地基承载力的规范和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略有区别,设计中应予注意。

确定地基承载力的方法与原则

  确定地基承载力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工作,原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采用三种方法:

  1.根据理论公式计算;

  2.以载荷试验法实测;

  3.通过总结分析载荷试验与土的室内试验或原位试验测定的指标的相互关系,并以一定理论分析为依据,定出各类土的承载力表,使用时根据地基土性质,查得相应的承载力,即所谓的查表法。

  对于这些方法的选择,规范规定应结合当地经验按下列规定综合考虑:

  1.对一级建筑物采用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及其他原位试验等方法确定;

  2.对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二级建筑物,可按室内试验、标准贯入,轻便触探、野外鉴定或其他原位试验等方法确定地基土承载力;对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其余二级建筑物,尚应结合理论公式计算确定;

  当按室内试验、标准贯入、轻便触探或野外鉴定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数值与当地经验有明显差别时,仍应由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等综合确定;

  3.对三级建筑物可根据邻近建筑物的经验确定。

  该规范还规定,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

  修订后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S0007—2002)对地基承载力的确定作如下规定: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取消了原规范附录中的土<岩)的承载力标准值和基本值的表,不再采用查表法确定地基承载力,考虑到这些表仍有参考价值,本资料集仍将其编入,供设计中确定地基承载力参考。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保留了一定条件下,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采用理论公式确定地基承载力的规定。

  关于载荷试验,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提供二种方法,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

地基土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可适用于确定浅部地基土层的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

深压平板载荷试验可适用于确定深部地基i层及大直径桩桩端土层在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

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关子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

  地基承载力的评定应以同时满足极限稳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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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容许变形为原则。

应结合当地建筑经验采用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和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确定。

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关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

  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宜采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计算确定;必要时可按该规范规定的静载荷试验方法确定。

如有可靠依据时,也可用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确定;当在工程选址或方案设计阶段采用《上海市工程地质图集》确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时,图中查的值乘1.2调整系数。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关子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

  1.一般多层建筑物的天然地基承载力标准值按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标准贯入、轻型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等资料,查规范提供的各类土承载力表确定。

  2.高层建筑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当地基为一般第四纪黏性土及粉土、一般第四纪粉、细砂、新近沉积粉、细砂以及卵石、圆砾时,一般可参照规范提供的上述各承载力表确定。

一级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宜经过计算分析后确定。

  3.高层建筑箱形基础或筏板基础的地基承载力也可按承载力公式及其他原位测武方法综合确定,并宜验算建筑物的地基变形,使其倾斜值和沉降量不超过规定的许可值。

  4.平原地区,兴建在相同成因年代、基本均匀的土层、且荷载分布无显著不均匀的建筑物,其承载力标准值可按规范提供的承载力表采用;山区地基的承载力,可参照平原地区相应土类确定;对漂石地基、残、坡积土地基的承载力宜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确定。

  5.压实填土的承载力宜通过原位测试确定。

对二,三级建筑物,当无测试资料时,其承载力可按规范提供的压实填土地基承载力表确定。

  6.当建筑物地基持力层的比贯入阻力p2小于1MPa,土的压缩模量丑e小于4MPa的一般第四纪沉积黏性土及粉土或比贯入阻力户,小于o.4MPa、压缩模量E,小于2MPa的新近沉积黏土及粉土时,应按该规范提供的理论公式计算地基承载力。

福建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l3—07—91)关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

  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标准值,按下列方法和步骤分别予以确定:

  1.由静载试验得出的地基承载力基本值,经数理统计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标准值;

  2.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黏聚力标准值和内摩擦角标准值,经承载力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3.由野外鉴别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或标准贯入击数的修正值,查该规范提供的承载力表确定其标准值;

  4.由现场抗剪强度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规范规定,一级建筑物,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按上述1、2或1、2、4款综合确定;一级建筑物的初步设计和二级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可按上述2款结合其他几种方法综合取值;一般多层建筑可由上述第3款查表确定。

  该规范还规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应根据承载力标准值(及其调整值),结合建筑物的重要性、工程类型和容许地基变形及当地建筑经验选定。

对于一般工程,设计值可取标准值的调整值的1.05—1.2倍。

对于软土地基,当建筑物对地基沉降敏感或有严格的沉降要求时,可将调整值乘以系数O.6~1.O取用。

浙江省标准《建筑软弱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l0--1—90)关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  

  除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相同的一般规定外,尚有下列补充规定:

  1.软弱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宜根据静载荷试验压板面积为0.5—1.0mz的试验成果、建筑经验、物理力学指标和沉降观测资料等综合考虑确定。

  2.当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试验确定地基土承载力标准值时,应与静载荷试验或相应土性指标的直接试验结果进行对比,综合判定。

  3.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标准值时,每层土参加统计的样本数不应少于6个。

抗剪强度指标可选用原状土室内剪切试验确定;

5.天然地基

  一般规定

  地基设计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地基与建筑物的已知条件选择合理的地基承载力,选择适宜的地基持力层和基础埋置深度。

  二、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变形或稳定性验算。

  三、考虑上部结构刚度对地基不均匀性的适应程度。

  四、考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措施和建议。

地基设计的原则

  地基设计应保证地基岩土在上部结构荷载作用下不发生强度破坏和丧失稳定,同时应使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有条件时,宜优先选用天然地基。

它具有造价低、施工方便和建设周期短等优点。

只有在地基条件差或建筑物荷载较大以及对地基沉降有较高要求,采用天然地基不能满足强度、变形和稳定要求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相应合理的人工地基。

地基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一、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抗震设防烈度和气候条件。

  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型式。

  三、位于边坡、海岸、湖畔、河边的基础应考虑地基的稳定性和水冲刷作用。

  四、建筑物的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要求。

  五、承担基础施工任务的施工队伍的能力、技术水平、施工机具配备状况及当地的施工经验。

  六、与新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建筑物状况及其基础的形式、埋置深度、尺寸等。

  七、建设场地地下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情况。

  八、当地建筑材料的品种、质量和供应状况。

地基设计对岩土工程勘察的要求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及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

  1.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2.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

  3.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肄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四、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

如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述规定选用,这与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一、二、三级工程重要性等级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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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基承载力验算

  荷载取值和组合

  一、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二、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三、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对地基承载力验算的规定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丙级建筑物的地基均需进行承载力验算。

基础底面压力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轴心荷载作用时

  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

  偏心荷载作用下,基底边缘最小压力声Pkmin。

可按表5—1的规定进行控制。

  大多数情况下,基底压力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计算。

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当需要考虑基础刚度的影响时,可采用弹性地基上基础的计算理论,确定基底压力。

  计算基底压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荷载效应应取标准组合,其表达式见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2.有地下水作用时,应考虑浮力的影响;

  3.存在相邻建筑、相邻基础或地面荷载时,应考虑相互叠加的影响;对密集式基础也可按基础外包尺寸计算基底压力;

  4.对基底压力计算有较大影响的施工荷载,应对其作出限制的规定,并在设计图注明。

轴心荷载作用下基底压力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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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浅基础

  基础埋置深度

  埋置深度比较浅(一般不超过5m),井可用较为基础设计的基本规定

  基础的形式:

尺寸和构造除应能适应上部结构特点并满足使用、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外,尚应满足基础本身对强度、刚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在确定基础结构截面、计算基础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和上部结构一致,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y0不应小于1.0。

  基础设计中尚应考虑下列因素:

  1.地基的变形不应引起基础不利截面的损坏;

  2.建于地震区的基础应符合抗震设防的要求;

  3.建于软弱土层、新近填土或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冻土等特殊土层上的基础,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取加强基础整体性和刚度的措施。

确定基础埋置深度的一般规定

  一、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和构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地基上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简便的施工方法在天然地基上修建的基础,可统称为浅基础。

此类基础能把所承受的荷载通过基础底面,直接扩散分布到浅部的土层上去。

其分类与适用范围见表6—1。

  二、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三、基础不宜埋置在地基承载力很低的土层,如新近沉积的软弱土层、松散的填土层和年代较少的人工吹填土上。

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四、当土层的分布明显不均匀或各部位荷载轻重差别较大时,同一建筑物的基础可采用不同的埋深来调整不均匀沉降,使沉降量控制在容许的范围内。

不同的埋深应逐步过渡,不应突变。

  五、有局部地下室时,其基础埋深应在无地下室部分以下,埋深应从地下室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有地下设施(管沟或设备)时,建筑物基础应埋置在这些设施以下。

  六、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

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一般为两相邻基础高差的1~2倍(土质好时取下限)(图6—1)。

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加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同期修建但埋深不一样的相邻基础,可依上述原则处理,并宜按先深后浅的次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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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湿陷性黄土地区,基础埋深不应小于1m;膨胀土地区,基础埋深应大于1.5m;严重污染区,应在污染区以外;靠河、湖时,应在流水的冲刷深度以下,当地基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基础应埋置在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至少500mm。

  八、填方整平地区,应先填土后做基础,埋深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当填土在上部结构完工后完成时,其埋深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

冻土地区基础埋置深度  

  一、季节性冻土地基

  确定基础埋深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

地基的冻胀性类别应根据冻土层的平均冻胀率n的大小,按本资料集《特殊性岩土》章页[14]表3—23查取。

  对冻胀性地基土,基础底面可埋置在设计冻深范围之内,设计冻深cd应按下式计算:

  冬季基础底面之下可出现一定厚度的冻土层(设计埋深至最大冻深线之间),但必须按《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规范》的规定进行冻胀力作用下基础的稳定性验算。

当允许基础底面之下有一定厚度的冻土层,基础的最小埋深dmi。

可按下式计算:

.筏基和箱基

  筏形基础是指支承上部结构的大面积整体的板式或粱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或叫片筏基础,简称筏基。

  当建筑物的上部结构荷载较大,地基承载力又较低,采用柱下条形基础或墙下条形基础无法满足地基容许承载力和容许变形的要求时;或当建筑物要求基础具有足够的刚度以调节不均匀沉降时,可采用筏形基础,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

它有以下特点:

  一、筏形基础是把所有的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连成一片的板或梁板,因而减小了地基上单位面积的压力;有地下室时,由于地下室挖除的土方量远比筏形基础本身为重,故可减少上部结构传来的附加应力,从而起到了减少地基沉降的作用,也有利于保证地基的稳定性。

  二、对有地下室的筏形基础,基础的埋深从由地下室室内地面标高算起,改为由室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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